【案情】
申诉人:付某等6人,某照明电器厂员工
被诉人:某照明电器厂
2000年10月25日,某照明厂员工付某等6人以“工作场所采光差、通风差、卫生条件差”等理由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申诉书称:申诉人长期在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工作场所从事劳动,严重影响身体健康;公司领导则以“车间是60年代建厂时设计的,虽然现已破旧,但从勤俭上看还可以使用”为理由不予改善,申诉人请求公司改变工作场所采光差、通风差、卫生差的状况,保证职工身体健康。
【仲裁】
仲裁委员会受理此案后,做了调查:该厂所属的电器组装车间厂房近400平方米,四周墙壁只有一排不到1米高的小窗户且用塑料板遮挡着;车间里,工作台与成品、半成品、废料的堆放杂乱;没有通风设施;没有洗手的水龙头。
仲裁委认为,该公司电器组装车间的劳动条件确实太差,不仅工作场地脏乱,且采光和通风都不好,影响工人身体健康。仲裁结果出来以后,该厂同意在一个月内安装通风装置,并采取有效措施改善采光条件,为职工提供整洁的劳动环境。
【评析】
工作场所的采光、通风、用水、取暖、防冻、消毒、清扫等等,都是劳动安全卫生的重要内容,对职工身体健康有着直接的影响,职工长期在采光不足、通风不好、卫生条件很差的环境下工作,会发生各种各样的疾病,甚至出现伤亡事故。因此,早在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发布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中,就对此作出明确规定:工作场所应该保持整齐清洁;机器和工作台等设备的布置应该便于工人安全操作;原材料、成品和半成品的堆放要不妨碍操作和通行,废料应该及时清除;工作场所的光线应该充足,采光部分不要遮蔽;工作地点的局部照明的亮度应该符合操作要求,也不要光线刺目;窗户要经常擦拭,启闭装置应该灵活,人工照明设备应保持清洁完好;经常开启的门户,在气候寒冷时应该有防寒装置;工厂要供给工人足够的清洁开水,盛水器应该有龙头和盖子,并且要加锁,盛水器和饮用水用具应每日清洗消毒;工作场所应该根据需要设置洗手设备,并且供给肥皂;工作场所要设置有盖痰盂,每天至少清洗一次。同时,该规程对于工作场所的取暖、排水、防潮、地面卫生等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本案中,该照明电器厂的组装车间经检查确实在采光、通风及地面卫生和其他安全卫生方面没有达到规程规定的标准,属于劳动安全卫生不符合法律规定,存在着危害职工身体健康的因素。
特别是近年来,严重危害职工生命身体健康的职业病、工伤事故不断发生,社会及政府各部门都有加大这方面宣传力度的呼声。国家和地方法律对各行各业的劳动安全卫生都有明确规定。生产劳动过程中,职工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是头等大事,遵守劳动安全卫生法规是职工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有力保障。本案中,该照明电器厂以工作场所的劳动条件“从勤俭的观点看还可以用为理由”不去改造,这是不对的。勤俭是好事,但不应该和劳动安全卫生并相冲突,两者不能混淆,不能为了勤俭就忽视劳动安全卫生。一般来说,操作车间的采光、通风等安全卫生条件不会在短时间内影响职工健康。但是对于长期在不良环境中工作的职工,这种隐蔽的、慢性的侵害也是不能忽视的。像这类的情形,不仅一些企业领导不在意、不重视,而且劳动者自己也往往没有放在心上。这是造成一般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得不到应有改善的重要原因。希望以本案为例,能进一步提高广大职工的劳动安全意识,像本案中付某等职工那样,从一点一滴做起,对小问题也不放过,及时提出建议,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