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6月5日上午9:00,某公司管理处维修技术员李某、于某对小区配电中心低压配电柜进行带电除尘作业,在施工作业中,李某、于某觉得使用手动皮风器的除尘效果不好,便改用毛刷(刷毛宽5cm,长12cm;手柄长17cm)进行除尘作业,但未对毛刷的铁皮进行绝缘处理(刷毛与木柄连接处的铁皮长12cm,宽1.5cm)。下午2:30时,于某在对一个配电柜除尘时,刷子横向摆动导致毛刷的铁皮将C相母排与零排短接,造成相对地短路,联络断路器总闸保护跳闸。瞬间短路产生的电弧将于某的手部、头发和面部有不同程度的烧伤,李某也受了轻微伤(头发和眼眶)。管理处即刻安排专人将于某送至医院医治,同时组织人员对配电系统进行检查,15:30设备恢复正常运行。物业公司事后认定于某情况属于个人违规操作所致,故仅给与300元补助,未按照工伤处理。于某不服申请了仲裁,目前此案正在进行中,请大家针对此案考虑我们日常管理中的注意内容。
案例分析:
李某、于某属于工伤,物业公司需要按《工伤管理条例》要求按工伤程序处理。
1、按《工伤管理条例》(2004年1月1日实施)中第三章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李某与于某属于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虽然违反操作规程,但属于工伤范围。
在条例上规定,只有以下三种情况可不认定为工伤:
(一)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二)醉酒导致伤亡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