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及职业病危害检测、评价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2、卫生行政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职业病危害现场,了解情况,调查取证;
(2)查阅或者复制与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行为有关的资料和采集样品;
(3)责令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单位和个人停止违法行为。
3、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危害状态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时,卫生行政部门可以采取下列临时控制措施:
(1)责令暂停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的作业;
(2)封存造成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可能导致职业病危害事故发生的材料和设备;
(3)组织控制职业病危害事故现场。
在职业病危害事故或者危害状态得到有效控制后,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解除控制措施。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