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止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分类管理,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合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3.存在职业病危害的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预防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4.公司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5.职业病的范围和诊断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对已确诊的职业病患者应进行积极治疗。
6.定期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检测。
7.按规定向职工提供符合防治职业病防护要求的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积极采用新工艺,选用新设备,改善工作条件,从源头控制职业病危害因素。
很多新闻报道有不少就业者在不知该工作是否存在职业危害和后果的前提下进入了该工作,这是不对的。公司在与员工签订合同的时候,就应该如实告知就业者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和后果。就业者应有“职业危害”的知情权,这也为日后的工作减少错误,就业者才能做好安全防护,安全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