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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管理

  
评论: 更新日期:2019年03月16日

一、职业病基本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职业病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1.职业病医学定义

从医学角度讲,职业病是指在职业活动中,职业危害因素作用于人体的强度和时间超过了一定限度,使得人体不能代偿其所造成的功能性和器质性病变,从而出现临床症状,影响劳动能力的一类疾病。

2.广义的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的定义,在生产劳动中,劳动者接触生产中使用或产生的有毒化学物质、粉尘气雾、异常的气象条件、高低气压、噪声、振动、微波、X射线、γ射线、细菌、霉菌,长期强迫体位操作,局部组织器官持续受压等,均可引起职业病。一般将这类职业病称为广义的职业病。如现代白领阶层长时间伏案工作而引发的颈椎病,肩周炎,痔疮等慢性病都可以称为职业病。

3.法定职业病(狭义职业病)

在实际工作中,不可能把所有的职业病都包括进去。许多国家包括我国在内,只能对其中某些危害性较大,诊断标准明确,结合国情,由政府有关部门审定公布职业病名录,列入职业病名录的职业病被称为法定职业病。人们通常所说的职业病一般指法定职业病。

4.《职业病分类和目录》

《职业病分类和目录》将职业病分为职业性尘肺病及其他呼吸系统疾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化学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性传染病、职业性肿瘤、其他职业病10类132种。

5.职业病必备条件

在我国,法定职业病必须具备四个条件,这四个条件缺一不可,分别是:

(1)患病主体为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

(2)必须是在从事职业活动的过程中产生的;

(3)必须是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因素引起的;

(4)必须是国家公布的职业病分类和目录所列的职业病。

6.职业病和普通疾病的区别

职业病与普通疾病有五点区别:

(1)病因(即职业危害因素)明确,在控制病因或作用条件后,可予以消除和减少发病;

(2)所接触的病因大多数是可以检测的,而且达到一定程度才使劳动者致病;

(3)在接触同一因素的群体中常有一定发病率,很少只出现个别病人;

(4)如能早期诊断,进行及时处理和治疗,康复容易;

(5)不少职业病目前尚无特效治疗,只能对症治疗,所以发现越晚,疗效越差。

二、职业病诊断

(一)职业病诊断原则

职业病诊断应当依据《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据职业病诊断标准,结合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临床表现和医学检查结果等资料,综合分析其疾病的特征和发展变化是否符合相应的职业病特征、发生、发展规律和流行病学规律,做出诊断结论。

在提供的资料难以确诊时,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医学检查、住院观察或诊断性治疗后,再做出诊断。

原则:

(1)由取得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依照诊断范围进行;

(2)推定原则(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在排除其他致病因素后,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3)职业病的诊断与鉴定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

(二)职业病诊断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行政区域内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的名单。

1.职业病诊断机构的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均对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具备的条件做了规定,如下:

Ø  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Ø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Ø  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场所和仪器、设备;

Ø  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2.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

职业病诊断机构的职责是:

Ø  在批准的职业病诊断项目范围内开展职业病诊断;

Ø  报告职业病;

Ø  报告职业病诊断工作情况;

Ø  承担《职业病防治法》中规定的其他职责。

3.诊断医师的组成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应当组织三名以上单数职业病诊断医师进行集体诊断。

职业病诊断医师应当独立分析、判断、提出诊断意见,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干预。

职业病诊断机构在进行职业病诊断时,诊断医师对诊断结论有意见分歧的,应当根据半数以上诊断医师的一致意见形成诊断结论,对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录。参加诊断的职业病诊断医师不得弃权。

职业病诊断机构可以根据诊断需要,聘请其他单位职业病诊断医师参加诊断。必要时,可以邀请相关专业专家提供咨询意见。

(三)职业病的诊断程序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国家职业病诊断标准,依据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进行综合分析,作出诊断结论。

职业病诊断有四个大的程序,即当事人提出申请、受理、现场调查取证、诊断。1.职业病诊断申请

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解析:

(1)用人单位所在地:是指工作场所所在地,工作场所已不存在的,则为用人单位工商注册登记地。

(2)本人户籍所在地:指劳动者户籍所在的地区。

(3)经常居住地:劳动者的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地最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为经常居住地。

(4)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如有多家职业病诊断机构的,劳动者有权选择其中任何一家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5)劳动者无行为能力或死亡的,可由其法定继承人或监护人提起职业病诊断申请。

2.职业病诊断相应材料

职业病诊断需要以下资料:

Ø  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包括在岗时间、工种、岗位、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名称等);

Ø  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Ø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Ø  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诊断还需要个人剂量监测档案等资料;

Ø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3.诊断机构不予受理:

Ø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不明确或者存在争议、不能提交有效劳动关系证明的;

Ø  没有明确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没有发现与所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相对应的健康损害的;

Ø  其他诊断机构按规定已经做出诊断结论,劳动者没有新的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或者新的健康损害的;

Ø  不属于本诊断机构诊断范围的;

Ø  其他原因。

4.职业病诊断资料审核和受理

用人单位在规定时限内不提供或者不如实提供诊断所需资料的,诊断机构应当根据当事人提供的材料,相关人员证明材料,监督管理机构、职业卫生技术机构或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有关材料,对劳动者的健康损害情况、病情变化是否符合相应职业病的临床表现特点和变化规律进行综合分析。

(1)现场调查取证

职业病诊断机构需要了解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时,可以对工作场所进行现场调查,也可以依法提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现场调查。

诊断机构根据需要,可以进行必要的现场调查,可以到用人单位调查核实;可以调取当地卫生监督机构监督检查中制作的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等监督文书作为诊断依据。

(2)诊断证明书

职业病诊断机构做出职业病诊断后,应当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证明书。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明确是否患有职业病,对患有职业病的,还应当载明所患职业病的名称、程度、处理意见和复查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Ø  劳动者、用人单位基本信息;

Ø  诊断结论。确诊为职业病的,应当载明职业病的名称、程度、处理意见;

Ø  诊断时间。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加诊断的医师共同签署,并经职业病诊断机构审核盖章。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一式三份,劳动者、用人单位各一份,诊断机构存档一份。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的格式由卫生部统一规定。

5.职业病诊断档案

职业病诊断机构应当建立职业病诊断档案并永久保存,档案应当包括:

Ø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Ø  职业病诊断过程记录,包括参加诊断的人员、时间、地点、讨论内容及诊断结论;

Ø  用人单位、劳动者和相关部门、机构提交的有关资料;

Ø  临床检查与实验室检验等资料;

Ø  与诊断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

(一)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遵循两级鉴定原则,即:

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证明书之日起30日内,可以向做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负责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首次鉴定。)

首次鉴定由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作出,当事人对设区的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鉴定不服的,在接到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之日起15日内,可以向原鉴定机构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再鉴定。

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

鉴定申请的时效是按日计算:当事人约定的期间不是以月、年第一天起算的,一个月为三十日,一年为三百六十五日。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而星期日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有变通的,以实际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超过时效规定视为放弃申请鉴定权利。

(二)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

1.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1)承担职业病诊断争议的鉴定,向当事人出具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2)职业病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办事机构承担职业病诊断鉴定的组织和日常性工作。

2.鉴定委员会组成由以下条件构成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1)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职业病诊断鉴定专家库;

(2)专家库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3)需要对职业病诊断争议鉴定时,由当事人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抽取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所谓相关的专家库应包括以下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1)职业中毒诊断专家库;

(2)尘肺病诊断专家库;

(3)物理因素职业病诊断专家库;

(4)职业性放射病诊断专家库等;

(5)职业卫生管理人员专家库;

(6)职业性眼、耳、鼻、喉、口腔、皮肤、病理疾病诊断专家及呼吸、血液、神经等方面的专家。

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专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近亲属的;

(2)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利害关系的;

(3)与职业病诊断鉴定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鉴定的。

(三)职业病诊断鉴定程序

鉴定的程序主要有四个方面:

(1)审核申请鉴定当事人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资料并受理;

(2)组织鉴定取证;

(3)组织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4)出具鉴定书。

1.与鉴定有关的资料

(1)职业病诊断鉴定申请书;

(2)职业病诊断证明书;

(3)职业接触史、既往史;

(4)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

(5)职业健康检查结果;

(6)工作场所理念职业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资料;

(7)其他有关资料。

2.职业诊断鉴定书

诊断鉴定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劳动者、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及鉴定事由;

(2)参加鉴定的专家情况;

(3)鉴定结论及其依据,如果为职业病,应注明职业病名称、程度;

(4)鉴定时间。

3.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的职业病诊断鉴定

人民法院受理有关案件需要进行职业病鉴定时,应当从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设立的相关专家库中选取专家进行鉴定工作,以保证职业病诊断鉴定科学与客观,保障被鉴定人的合法权益。

四、职业病人保障

《职业病防治法》对职业病人的保障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职业病人的社会保障含有:(1)职业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2)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3)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患者;(4)给予适当岗位津贴;(5)工伤保险和民事赔偿。

对于疑似职业病病人,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其进行诊断;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对已诊断为职业病的病人,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造成职业病的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职业病待遇不变;用人单位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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