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是GB 16895《建筑物电气装置》的第1部分,它等同采用IEC 364-1:1992《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1部分: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第三版)。
GB 16895在《建筑物电气装置》总标题下共分以下七个部分:
第1部分:范围、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2部分:定义
第3部分:一般特性评估
第4部分:安全防护
第5部分:电气设备的选择和安装
第6部分:检验
第7部分:特殊装置或场所的要求
本标准对《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的后续各部分具有指导意义和约束作用。有关单位在编制后续各部分时,应注意与本标准保持协调一致。
本标准附录A的性质因IEC 364-1:1992未给出,故空缺。
本标准的附录B是提示的附录,是为使用者提供必要的信息而增加的,IEC 364-1无此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工业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建筑物电气装置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起草人:朱德基、董连续。
IEC前言
1)IEC有关技术问题上的正式决议或协议,由那些特别关心这些问题的国家委员会参加的技术委员会所制定,对所涉及的主题尽可能表达国际上一致的看法。
2)这些决议或协议以建议的形式供国际上使用,并在这个意义上为各个国家委员会所接受。
3)为了促进国际上的一致,IEC表达了这样一个愿望:各国家委员会在本国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在各自的国家规程中采用IEC建议的文本。IEC建议的文本与相对应的国家规程之间的任何差异,应在国家规程中明确指出。
本国际标准由IEC TC 64(建筑物电气装置)起草。
IEC 364-1第三版取消并替代了1972年发行的IEC 364-1第二版和1970年发行的IEC 364-2第一版。
本标准的文本是建立在下述文件的基础上的:
11章:范围
11.1本标准适用于建筑物电气装置,例如在下述建筑物和类似设施中的电气装置:
a) 居住用房屋;
b) 商业用房屋;
c) 公共用房屋;
d) 工业用房屋;
e) 农业及园艺用房屋;
f) 活动建筑物;
g) 野营车、野营车营地及类似场所;
h) 建筑工地、展览会、集市及其他临时性设施;
i) 游艇和停泊地。
11.2适用于本标准的电气装置包适:
a) 标称电压为交流1000V及其以下或直流1500V及其以下的供电回路;
本标准考虑的交流电的优选频率为50Hz、60Hz和400Hz,但不排除因特殊用途而使用的其他频率;
b) 电器的电源取自电压不超过交流1000V的装置而电器的工作电压超过1000V的回路,例如给气体放电灯、静电除尘器供电的回路。电器的内部布线除外;
c) 未被器具标准明确地包括在内的任何布线系统和电缆;
d) 建筑物外的所有用户装置;
e) 通讯、信号、控制和类似用途的固定布线(不包括电器的内部布线);
f) 电气装置改建或扩建的部分和现有电气装置中受到改建和扩建影响的部分。
11.3本标准不适用于:
a) 电力牵引设备;
b) 机动车的电气设备;
c) 船用电气装置;
d) 飞机用电气装置;
e) 公共道路照明装置;
f) 矿井用电气装置;
g) 抑制无线电干扰的设备(影响装置安全的设备除外);
h) 电围栏;
i) 建筑物的雷电防护。
注:但是,大气现象对电气装置的影响仍属应考虑的内容(如关于避雷器的选择)。
11.4本标准未考虑用于:
——公用配电系统;或
——公用配电系统的发电和输电。1]
11.5对于电气设备,本标准只涉及它们的选择和它们的装置中的应用。
这一点也适用于符合有关标准的成套电气设备的组件。
12章:目的
12.1本标准包括电气装置的设计和安装规则,制定这些规则是为了在预定的使用中提供安全和应有的功能。
12.2本标准13章所提出的是基本原则,它不包含因技术的发展而需要经常修改的具体的技术要求。
12.3本标准第3~7部分涉及的是技术要求,遵守这些技术要求是为了保证电气装置能符合本标准13章所提出的基本原则。
13章:基本原则2]
采用说明:
1] 本条IEC 364-1原文有一个如下内容的注:“若有些国家愿意,也可全部或部分地将本标准用于上述系统。”现根据国情删去。
2] 本标题下IEC 364-1原文有一个如下内容的注:“当国家还没有电气装置方面的法规而需要制定具有法律效用的要求时,建议所制定的要求应受到本章所述基本原则的约束,这些基本原则是不会因技术发展而经常修改的,本标准13章的内容可以用来作为这类法规的基础。”现因本标准已作为强制性标准发布,故删去此注。
131节——安全防护
131.1概述
本节所列的内容是针对电气装置在合理使用中可能发生的危险和损害而提出的要求,其目的是保障人、家畜和财产的安全。
注:电气装置中存在两类主要危险:
——电击电流;
——因温度过高而可能引起的灼伤、着火和其他有害的效应。
131.2电击防护
131.2.1直接接触防护
对于人和家畜在接触电气装置的带电部分时所可能发生的危险应有防护。
这种防护可用下述方法之一获得:
——防止电流从任何人或家畜的身体通过;
——限制能够通过身体的电流,使其值低于电击电流。
131.2.2间接接触防护
对于人和家畜在故障情况下接触外露可导电部分时所可能发生的危险应有防护。
这种防护可用下述方法之一获得:
——防止故障电流从人或家禽的身体通过;
——限制能够通过身体的故障电流,使其值低于电击电流;
——在故障情况下,当人或家畜因触及外露可导电部分而可能导致一个其值等于或大于电击电流的电流通过身体时,在一规定的时间内自动切断供电。
注:对间接接触防护,采用等电位联结方法是有关安全的重要原则之一。
131.3热效应保护
电气装置的布置应做到其所在处不会发生由于高温或电弧而引燃易燃物的危险。另外,在电气设备正常运行期间,对人或家畜不应有灼伤的危险。
131.4过电流保护
在带电体中一旦出现由任何过电流引起的高温或机电应力时,应保护人或家畜不受伤害及财产不受损失。
这种保护可以用下述方法之一获得:
——在过电流达到危险值(计及过电流和持续时间)之前自动切断它;
——在电流持续期间,将最大过电流限制在安全值内。
131.5故障电流保护
预计会承载故障电流的导体(带电导体除外)和任何其他物体,应能承载故障电流而不致达到过高温度。
注
1要特别注意接地故障电流和泄漏电流。
2对于带电导体,满足131.4条的要求即可保证它们对由故障引起的过电流的防护。
131.6过电压保护
131.6.1在供电电压不同的电路的带电部分之间发生故障时,应保护人和家畜不因此而受伤害及财产不因此而受任何有害的影响。
131.6.2由于其他原因(例如大气现象或操作过电压等)一旦出现过高的电压时,应保护人和家畜不因此而受伤害及财产不因此而受损失。
132节——设计
132.1概述
电气装置的设计应考虑到本节所述的诸因素,以提供:
——符合131节要求的对人、家畜和财产的保护;
——电气装置按设计使用时应有的功能。
132.2~132.5条所列的是作为设计基础的应具备的资料。设计应满足的要求列于132.6~132.12条中。
132.2可用的单个电源或多个电源的特性
132.2.1电流的种类:交流和(或)直流。
132.2.2导体的种类和数量
——交流:相导体;
中性导体;
保护导体。
——直流:相当于如上所述的导体。
132.2.3数值和偏差
——电压和电压偏差;
——频率和频率偏差;
——容许的最大电流;
——预期短路电流。
132.2.4电源内在的保护措施,例如中性线或中线的接地。
132.2.5供电部门的特别要求。
132.3用电负荷的性质
照明、供热、动力、控制、信号、通讯等所需要的电路的类型和数量,取决于:
——动力负荷点的位置;
——各电路上的计算负荷;
——负荷的日变化、年变化;
——任何特殊条件;
——控制、信号、通讯等的要求。
132.4单个或多个应急电源
——供电的电源(性质、特性);
——由应急电源供电的回路。
132.5环境条件
参阅IEC 364-3:1997《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3部分:一般特性的评估》的32章及IEC 721《环境条件分类》。
注1\:国家标准与上述IEC标准的对应情况见附录B。
采用说明:
1] 此注系根据国情增补的。
132.6导体的截面
导体的截面应按以下各项来确定:
a) 导体允许的最高温度;
b) 允许的电压降;
c) 因短路而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d) 导体可能遭受的其他机械应力;
e) 与短路保护功能有关的最大阻抗。
注:上述各项主要考虑电气装置的安全,为经济运行可采用大于按这些安全要求确定的截面积。
132.7布线方式和安装方法
布线方式和安装方法的选择取决于:
——场所的性质;
——支承布线用的建筑物的墙或其他物件的性质;
——布线对人和动物的易接近程度;
——线路电压;
——短路时可能出现的机电应力;
——电气装置安装或运行时,布线可能遭受的其他应力。
132.8防护用设备
防护用设备的特性应由它们的功能来确定,这些功能例如对下述情况所引起的效应的防护:
——过电流(过负荷、短路);
——接地故障电流;
——过电压;
——低电压和失压。
防护用器件应在与回路的特性和发生危险的可能性有适当关系的电流值、电压值和时间值动作。
132.9应急控制
在发生危险时需立即切断供电的地方,应装设断电用器件,这种器件应易于识别,并能有效快速地动作。
132.10隔离器件
为了维护、测试、检查故障或修理的需要,应设置隔离器件,以便对电气装置、回路或电器的个别项目实施隔离。
132.11相互影响的防止
电气装置的布置应使建筑物的电气装置与非电气装置之间不会有相互不利的影响。
132.12电气设备的易接近性
电气设备的安置应根据需要做到:
——留有足够的空间,以便电气设备的初装和以后更换个别项目;
——操作、测试、检查、维护和修理时易于接近。
133节——电气设备的选择
133.1概述
电气装置中所使用的每项电气设备均应符合采用相应IEC标准的中国标准1]或符合相应的IEC标准。
采用说明:
1]“符合采用相应IEC标准的中国标准”一句系根据国情增补的。
133.2特性
所选择的每项电气设备均应有与电气装置设计(见本标准132节)所依据的数值和条件相适应的适当特性,尤其应满足以下各款的要求。
133.2.1电压
电气设备应适应可能施加的最高稳定电压(交流电按方均根值计)以及可能出现的过电压。
注:对某些设备还需要考虑可能出现的最低电压。
133.2.2电流
电气设备应按正常运行时承载的最大稳定电流(交流电按方均根值计)来选择;还应按异常情况下可能承载的电流和该电流通过的时间(如果装有防护用器件即为该器件的动作时间)来选择。
133.2.3频率
如果频率对电气设备的特性有影响,则设备的额定频率应与回路中可能出现的频率相适应。
133.2.4功率
所有按照功率特性选择的电气设备,都应适应设备工作方式的需要(计及负荷系数和正常工作条件)。
133.3安装条件
所选择的电气设备应能安全地经受住各种外力及它所可能遇到的所在场所特有的环境条件(见本标准132.5条)。如果某项电气设备的设计性能未能与其所在场所相适应,则在配置了合适的补充保护(应成为电气装置整体的一部分)后方可使用。
133.4防止有害影响
所选择的电气设备不应对其他设备产生有害的影响,也不应在正常运行期间(包括开关操作)对电源有所损害。在这方面能产生影响的因素例如有:
——功率因数;
——涌流;
——不平衡负荷;
——谐波。
134节——电气装置的安装和验收
134 .1安装
134.1.1应为电气装置的安装提供合格人员的熟练技能和适用的材料。
134.1.2电气设备的特性(按照本标准133节所规定的)在安装过程中不应受到损害。
134.1.3导体应能按照IEC 446:1989《用颜色和数字识别导体》的规定予以识别。
注1]:GB 7949-87《绝缘导体和裸导体的颜色标志》系参照采用IEC 446:1973《绝缘导体和裸导体的颜色标志》。
采用说明:
1] 此注系根据国情增补的。
134.1.4导体之间及导体与其他电气设备之间的连接应保证做到安全和接触可靠。
134.1.5电气设备的安装应使设计所要求的冷却条件不受损害。
134.1.6所有可能产生高温或电弧的电气设备,应妥善安置或加以遮护,以消除引燃易燃材料的危险。
若电气设备的裸露部分的温度可能伤害人体时,则这些部分应妥善安置或加以遮护,以防人员意外触及它们。
134.2验收
电气装置在投入运行前和进行任何重要改装之后均应进行检查和测试,以验证所完成的工程是符合标准的。
附录A
GB 16895《建筑物电气装置》的序号系统和方案
表A1 GB 16895《建筑物电气装置》的序号系统
附录B
(提示的附录)
本标准所引用的IEC标准与国家标准的对应情况
表B1 本标准所引用的IEC标准与国家标准对应情况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