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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电气装置 第4部分: 安全防护 第45章: 欠电压保护

标 准 号: GB/T 16895.10-2001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起草单位: 天津市建筑设计院
发布日期: 2001-10-24
实施日期: 2002-04-01
点 击 数:
更新日期: 2010年08月20日
内容摘要

在电压下降或失压以及随后电压恢复会对人员和财产造成危险的情况下,应当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同样,在电压下降能造成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的某一部分损坏的情况下,也应采取预防措施。
如果电气装置和用电设备受到的损坏被认为在可以接受的程度并且不会危及人员安全,则不要求装设欠电压保护电器。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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