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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锅炉用水、冷却水、原水及工业废水中总铁、总可溶性铁和可溶性铁(Ⅱ)的测定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测定铁的质量浓度范围为 0.01mg/L-5mg/L。铁质量浓度高于5mg/L时可将样品适当稀释后再进行测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