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部分适用于木铣和修边机。
本部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的。
本部分等同采用IEC60745-2-17:2003(第2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二部分:木铣和修边机的专用要求》,与等同采用IEC60745-1:2003(3.2版)(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制定的GB3883.1-2005《手持式电动工具的安全第一部分:通用要求》一起使用。
本部分是对GB3883.17-1993的修订。本部分中写明“适用”的,表示GB3883.1-2005中的相应条文适用;本部分中写明“改换”的,则应以本部分中的条文为准;本部分写明“修改”的,表示GB3883.1-2005相应条文中的相关内容应以本部分修改后的内容为准,而该条文中其他内容仍适用;
本部分写明“增加”的部分,表示除了符合GB3883.1-2005的相应条文外,还应符合本部分中所增加的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