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为GB 3883的第17部分,其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本标准等同采用IEC 60079-13:1982,标准对在位于可能存在爆炸性气体或蒸气的环境中的房间或建筑物中,使用能够成为点燃源的电气设备作出了规定。
本部分规定了用充以保护性气体的方法,使内置有可能成为点燃电源的电气设备、并可能出现爆炸性气体或蒸汽的房间或建筑物中的压力高于外部大气压,以防止这种气体或蒸汽侵入房间内部的措施。
本部分规定了房间或建筑物及其相关部分,如保护气体的进出口管道、产生和维持过压所需的一些辅助控制装置等的结构、装备和操作规则。
本部分也规定了用来证明设施符合本部分所需的试验方法,及房间或建筑物上设置的标志。
本部分只适用于内部不能释放(实际地或可能地)可燃性气体或蒸汽的房间或建筑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