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火力发电厂和变电站的消防安全,预防火灾或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电厂和变电站:
1、 3~600MW级机组的燃煤火力发电厂(以下简称“燃煤电厂”);
2、 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250MW级的简单循环或燃气—蒸汽联合循环电厂(以下简称“燃机电厂”);
3、 电压为35~500KV、单台变压器容量为5000KV·A及以上的变电站。
600MW级机组以上的燃煤电厂、燃气轮机标准额定出力25MW级以下及250MW级以上的燃机电厂、500KV以上变电站可参照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