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爆炸性环境用非电气设备 第6部分:控制点燃源型“b”【作废】

标 准 号: GB 25286.6-2010
发布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国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起草单位: 南阳防爆电气研究所、国家防爆电气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浙江杭叉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等
发布日期: 2010-11-10
实施日期: 2011-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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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1年07月25日
内容摘要

本部分规定了用于爆炸性环境采用控制点燃源型“b”保护类型设备的设计和制造要求。
本部分为GB25286.1部分的补充。GB25286.1的内容也完全适用于按照本部分规定制造的设备。
符 合本部分相关规定的设备同时符合以下类型的要求:
———Ⅰ类Mb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以及严酷操作条件下,尤其是矿井内粗暴处理和环境条件改变时,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Ⅱ类Gc或Ⅲ类Dc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Ⅱ类Gb或Ⅲ类Db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以及预期故障情况下,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Ⅱ类Ga或Ⅲ类Da级设备,在正常运行中以及可预见性故障或罕见故障情况下,不出现引起点燃的点燃源。
注:Ⅰ类Ma级设备的国家标准制定正在进行中。可参考的标准EN50303中规定了有关Ⅰ类M1级(对应本部分Ma级)设备的要求,包括电气和非电气设备的要求。
此类保护可用于其他在正常运行中存在点燃源的Gc和Dc级设备的制造,例如,不符合GB25286.1的设备。
本部分中规定的防点燃保护类型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与其他防点燃保护类型一起使用,按照GB25286.1中的点燃危险评定,对Ⅰ类Mb级,Ⅱ类Ga、Gb、Gc级以及Ⅲ类Da、Db、Dc级设备提供保护。
本 部分不适用于:
———没有点燃保护的控制装置;
———电气设备的点燃保护;
———由可燃气体探测器,爆炸性环境探测器,一氧化碳、火灾或烟尘探测器启动的设备停止系统。

如需帮助,请联系我们。联系电话400-6018-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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