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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件规定了用于核设施空气和气体处理净化系统中吸附介质的材料、设计、制造、检查和检验、质量保证、铭牌与合格证、包装、运输和贮存的要求。 本文件适用于核设施空气和气体处理净化系统中去除气态放射性碘的碘吸附器用吸附介质;废气处理系统中的除碘用吸附介质可参照执行。 活性炭是主要的吸附介质,本文件只论及活性炭;核安全相关系统中只允许使用未用活性炭,不允许使用再生活性炭。 本文件不适用于呼吸器、人员防毒面具、惰性气体滞留系统中的活性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