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部(下称能源部)《海上石油天然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下称《油(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工业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制定本《海上固定平台安全规则》(下称本《规则》)。
1.2本《规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内海、领海、大陆架及其他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资源管辖海域内建设和使用的海上固定平台(下称平台)以及平台作业者和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下称发证检验机构)。
1.3平台设计、建造、安装和试运转等各个阶段及生产作业中都必须执行本《规定》的有关规定,并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以保障平台安全作业的技术条件和人员生命、财产的安全以及防止造成海域环境污染。
1.4对于张力腿式、牵索塔式、混凝土重力式等其他类型平台下部结构的安全规则另行规定。在该规则颁发之前,可采用所用的规范、标准,但其上部设施的设计、建造、安装和试运转及生产作业必须符合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1.5平台废弃与拆除的有关规定另行颁发。
1.6本《规则》颁发前已投入使用的平台其技术条件应符合原来采用的规范、标准的要求、但其修理、改装、改建和平台作业中的检验,应执行本《规则》的有关规定。
1.7本《规则》为平台安全的主要规定,本《规则》未做规定的内容可使用规范、标准中的有关规定。
1.8本《规则》解释权和修改权属能源部。
1.9本《规则》自1992年5月1日起施行。
1.10本《规则》用语含义:
“安全办公室”系指能源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
“发证检验机构”系指能源部认可的油(气)生产设施发证检验机构。
“所用规范、标准”系指符合《油(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第十二条要求,由平台作业者在平台设计、建造、安装、生产作业中和发证检验机构在实施发证检验中所应用的技术规范、标准。
第二章 平台布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1.1平台应在油(气)田开发工程设计条件、钻井、修井工艺设计和(或)油(气)田生产总工艺流程设计及油(气)田开发工程设施总体布置(下称总体设计)的基础上进行设计,确定平台方位、尺度,对生产区、公用设施区、生活区进行合理布置,保证生产作业、人员生命及财产的安全,并力求经济合理。
2.1.2总体设计前,平台作业应提出本章第二节所列的设计条件,并由具备资格的单位提供平台所在海域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资料。设计采用的环境条件的重现期应由作业者根据油(气)田生产寿命、平台的重要性和环境条件资料的可靠性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评价后确定,并编入《油(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第二十一条第2款要求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安全分析报告)中。
第二节 总体设计
2.2.1设计条件
油(气)田开发工程的主要设计条件为:
2.2.1.1油(气)田地理位置;
2.2.1.2油藏特性及开发方案;
2.2.1.3油藏流体物理性质及化学成分;
2.2.1.4钻井方案、完井方式及修井方式;
2.2.1.5井口流压、静压、井口流体温度、油气比、油水比、油田生产压降;
2.2.1.6油田生产寿命,逐年油、气、水产量及注水量;
2.2.1.7单井最大油、气、水日产量;
2.2.1.8工程地质;
2.2.1.9海水水质资料;
2.2.1.10环境条件
(1)平台设计所需要的环境条件系指所有影响平台强度、稳定、建造、发装和使用的环境条件。对平台有显著影响的环境条件包括但不限于:水深、潮汐、风、波浪、海流、冰、地震、海生物、空气和海水温度等。
(2)用以确定设计环境条件的原始资料必须可靠、连续和有代表性。推算设计环境条件的方法应是公认的。
2.2.2钻井、修井工艺设计
若采用平台钻井装置、修井装置进行钻井、修井作业、应根据油藏数据、油(气)田生产井布置和本章第二节所列2.2.1.1、2.2.1.2、2.2.1.4、2.2.1.5的内容和钻井、修井设备布置的要求做出优化的钻井、修井工艺设计。
2.2.3油(气)田生产总工艺流程设计
应根据油藏数据、油(气)田生产井布置、注水和机械采油方式及本章第二节所列2.2.1.1、2.2.1.2、2.2.1.3、2.2.1.4、2.2.1.5、2.2.1.6的有关数据,并使用公认的计算机程序进行物、热平衡计算,做出油(气)田生产总工艺流程的优化设计。
2.2.4油(气)田开发工程设施总体布置
应对油(气)田开发工程方案进行筛选和优化,做出包括油(气)田开发工程全部设施的总体布置。
第三节 平台布置的主要内容及危险区划分
2.3.1确定平台平面布置及甲板尺寸的原则应根据下述原则确定甲板上钻井、修井设备和(或)油(气)生产设备、公用和生活设施的布置,并确定甲板尺寸:
2.3.1.1满足生产作业的需要;
2.3.1.2满足维修及事故处理的需要;
2.3.1.3满足安全、防火、消防、人员逃生和救生的需要;
2.3.1.4满足结构合理性的需要;
2.3.1.5满足经济效益的需要。
2.3.2平台甲板高程
平台最下层甲板应处于极端环境条件时潮汐与波浪最不利组合情况下的最大波峰高程以上,并留有适当间距,以保证下层甲板的安全。
2.3.3平台方位
应根据风向、流向、流冰方向及使用安全要求,确定平台方位。
2.3.4甲板通道和甲板间梯道
平台应根据尺度大小、生产作业和人员逃生的需要设置两处或多处甲板通道和甲板间梯道。脱险通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有关规定。
2.3.5井口区布置
2.3.5.1井口区应布置在有良好自然通风的区域,若不可能,也可设于围蔽区内,但应按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设置必要的通风设施。
2.3.5.2油、气井应设置与油藏压力相适应的井口装置,气井、自喷井、自溢井应设井上安全阀和井下安全阀。
2.3.6危险区分类
平台危险区分以下三类
2.3.6.1 0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连续地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区域;
2.3.6.2 1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断续地或周期性地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区域;
2.3.6.3 2类危险区:在正常操作条件下,不大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但在不正常工作条件下,有可能出现达到引燃或爆炸浓度的可燃性气体或蒸气的区域。
2.3.7危险区划分
应按照本章第三节2.3.6和所用规范、标准中关于危险区划分的规定,做出危险区划分图。
2.3.8防火隔壁和甲板的设置平台布置中可考虑设置防火隔壁和甲板,以隔离危险区,防护安全区,或必要时在危险区内形成安全处所。防火隔壁和甲板的设置原则和要求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的有关规定。
2.3.9若平台群中没有无人驻守作业平台,则平台布置还应考虑:
2.3.9.1在平台上设有对应于中心平台对其进行遥控、遥测的可靠设施以及遥控、遥测失效时的安全设施;
2.3.9.2不需设置生活区,但应设有简易休息处所,供维修人员不能返回中心平台时临时使用;
2.3.9.3设置安全可靠的登平台设施,保证维修人员上下平台的安全;
2.3.9.4设置监视和防止外部人员登上平台的装置,保护平台的生产不因外部人员的登入而意外中断;
2.3.9.5控所用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相应减少设施的配置(如救生装置等)。
第三章 平台结构
第一节 一般规定
3.1.1平台结构系指平台下部结构(包括桩基和导管架)和上部结构。
3.1.2结构设计
结构设计必须以可靠的计算分析为基础。使用的计算机程序应是公认的,或是发证检验机构同意的。所有计算分析和设计使用的方法必须符合所有规范、标准的要求。
3.1.3结构建造
结构的建造应根据加工设计进行。建造工艺、建造过程中所需要的计算、所有用于建造和装配的设备的能力和精确度以及人员的资格应满足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二节 环境条件
按本《规则》第二章第一节和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地基及场地调查
3.3.1必须对平台安装位置进行地基和场地调查(工程地质调查和海床地貌调查)。
地基和场地调查的范围、深度和精确度取决于平台结构的尺度、预期的目的、重要性、场地土的均质性和海底状况等。
3.3.2地基和场地调查报告至少应包括:
3.3.2.1调查范围及钻孔座标;
3.3.2.2调查内容;
3.3.2.3调查时间和调查者;
3.3.2.4使用的方法和设备的描述;
3.3.2.5调查结果和分析;
3.3.2.6适用范围和可能的误差分析。
第四节 荷载及荷裁组合
3.4.1结构设计荷载应包括结构在建造、安装和工作期间可能遇到的所有荷载。这些荷载可以分为:固定荷载、活荷载、环境荷载和施工荷载。此外,在特殊情况下还应考虑可能发生的事故荷载。
3.4.2荷载组合的基本原则应是以在结构使用期间可能出现的最不利的荷载条件进行组合。在组合中,应合理地选择各种环境条件同时出现的概率。
第五节 结构分析
3.5.l结构分析包括总体分析和局部分析。结构的总体分析应包括静力分析和动力分析。在需要的情况下,结构的局部分析应包括局部振动分析。
3.5.2波浪作用分析
对于波浪作用分析,应根据结构的自振周期选择分析方法。在结构自振周期小于和等于3s时,可仅进行静力分析;在结构的自振周期大于3s时,应同时进行静力和动力分析。
3.5.3海冰作用分析
使用静力方法进行冰对结构作用的分析。对于可能产生冰激振动的结构,应考虑冰引起的结构的动力响应。
3.5.4地震作用分析
对位于地震活动区域中的结构,应进行地震作用的分析。
3.5.5施工期的结构分析
施工期的结构分析包括本章第九节和本《规则》第五章所规定的有关结构分析。
第六节 钢结构设计
3.6.1钢结构设计一般采用许用应力法,或采用所用规范、标准中的其它方法。
3.6.2在使用许用应力法时,应按照所用规范、标准确定或计算基本许用应力以及在采用极端环境条件荷载组合条件下或地震荷载条件下基本许用应力的增加。
3.6.3钢结构设计应包括构件应力校核、构件连接设计、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之间过渡锥体的设计。必要时,在管节点设计中进行疲劳分析。深水平台的计算疲劳寿命应高于平台的设计使用寿命。
第七节 桩基础设计
3.7.1校基础设计包括桩的轴向承载能力和侧向承载能力的确定。此外,桩基础设计还应包括打桩期间接桩长度和应力计算,以及桩可打入性分析。
3.7.2桩的轴向承载能力
桩的轴向承载能力计算应按所用规范、标准进行。在确定桩的轴向承载能力时,应考虑沉桩方法、桩体构造和场地土壤情况。
3.7.3校的侧向承载能力
桩的侧向承载能力可由考虑非线性基础的结构总体分析得到;也可在进行等效线性基础的结构总体分析后、由考虑非线性的单桩分析得到。
3.7.4桩基础模拟
在结构的总体分析中,可根据设计要求和采用的方法使用线性基础或非线性基础。
在使用线性基础时,应保证线性基础等效于实际的桩—土系统。
在使用非线性基础时,应能够模拟一土系统的侧向荷载一变位特性(P—Y曲线)和轴向荷载——变位特性(T—Z和Q—Z曲线)。
3.7.5群桩效应
在桩的间距小于8倍桩径时,应考虑群桩效应。群桩效应的计算应按照公认的方法进行。
第八节 材 料
3.8.1用于建造平台的各种材料必须满足设计要求。
3.8.2用于建造平台的钢材必须具有合乎要求的出厂证书(包括钢材炉罐号、批号、化学成分、机械性能等)和(或)具有由平台建造单位复验并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试验报告,在钢材端部表面应有持久、明显的标记。钢材的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包括:拉伸性能、弯曲性能、在低温下使用时的低温冲击性能和在特殊部位使用时的Z向拉伸性能等)应满足设计要求。不符合要求的钢材不得使用。
3.8.3钢材的替代
经平台作业者的同意和发证检验机构认可,可以使用化学成份和机械性能相当、满足设计要求的其它牌号的钢材替代设计单位指定牌号的钢材。
3.8.4材料跟踪
建造单位应编制材料跟踪程序。
第九节 建 造
3.9.1平台结构的建造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应进行建造过程中必要阶段的结构分析,并编制建造程序,当结构构件不满足要求时,应采取临时加固措施。
3.9.2钢材准备
在切割下料前,钢材应予以矫正,以符合下料要求,所有准备好的钢材,均应妥善地保管和运输。
3.9.3构件切割和加工
钢材的切割和加工应使用适当的工艺和方法进行。所有切割产生的缺口和毛刺,均应打磨去除。
所有加工后的钢材,庆保持原机械性能,不允许用锤击等方法损伤钢结构表面。
3.9.4构件组对和结构总装
3.9.4.1构件组对之前,应检查每个单件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和组对工艺的要求。未达到要求的单件,不得使用。组对过程中被损伤的构件应予以修复,严重者应予以替换。
3.9.4.2结构总装前,建造单位应检查组对构件是否符合设计图纸及总装工艺要求。在总装过程中应满足设计对结构强度及总装精度的要求,总装场地必须具有足够的支撑能力,其变形不得影响结构强度和建造精度。
第十节 焊 接
3.10.1焊接质量保证
3.10.1.1平台的焊接施工应按设计要求进行,焊接施工前应编制焊接程序和检验程序。
3.10.1.2所有使用的焊接设备必须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灵敏性,并应具有焊接设备年检证明。
3.10.1.3参加焊接工作的焊工必须取得发证检验机构授予或认同的相应级别的资格证书。焊工所承担的焊接工作必须与所用规范、标准要求具备的资格相适应。不具备资格的焊工不准参加平台结构的焊接工作。
3.10.4.4无损探伤人员必须取得发证检验机构授予或认同的资格证书,不具备资格的人员不得担任探伤工作。
3.10.1.5在建造过程中进行化学分析、机械性能试验、计量标定等所用的设备须具有政府有关部门颁发的有效证书,试验人员须持有资格证书,否则不得进行试验。
3.10.2焊接材料
3.10.2.1焊接材料应符合设计指定标准的规定。焊接材料应由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厂家生产,并应有产品合格证书和产品说明书。
3.10.2.2焊接材料应按产品说明书规定的条件和焊接要求保管和使用,不符合要求的焊接材料不准使用。
3.10.3焊接准备
3.10.3.1焊接前,应按照设计要求检查焊件的加工质量和尺寸公差。
3.10.3.2临时固定焊和定位焊应按正式焊接要求由合格焊工进行作业。
3.10.4焊接
3.10.4.1焊接作业应在规定的环境条件下按焊接工艺程序进行。
3.10.4.2有预热要求的焊件,应按预热程序进行预热。
3.10.4.3对要求进行焊后热处理的焊缝应按热处理程序进行焊后热处理,但热处理不得改变母材的性质和焊件形状。
3.10.5修补
修补包括对焊缝和母材的修补。修补可以采用研磨、车削和焊接等方法。任何修补工作都必须保证焊缝以及母材的性能要求。
焊接修补,应按修补程序进行。经平台作业者和发证检验机构批准方可进行大面积的修补和(或)超过二次以上的修补。
3.10.6检验
3.10.6.1建造单位应在开工前,技设计要求对所用的各种无损检验方法逐个编制无损检验程序。
3.10.6.2检验应先外观检验,后无损检验。外观检验合格后才可按程序进行无损检验。
第四章 防腐蚀
第一节 一般规定
4.1.1平台防腐蚀包括平台钢结构、管路系统和设备等的防腐蚀。
4.1.2钢结构防腐蚀
4.1.2.1钢结构所处的海洋环境划分为:海洋大气区、飞溅区、潮汐区、全浸区和海泥区5个区域。应根据结构构件所处海洋环境区域的不同,采用相应的防腐蚀措施。
4.1.2.2结构构件表面的防腐蚀
(1)海洋大气区中的结构构件,一般采用涂层防腐蚀。对涂装有困难的小型复杂构件,可用镀层防护。
(2)飞溅区中的结构构件,一般采用涂层或包覆层防腐蚀。此外,还应考虑在壁厚上增加一定的腐蚀裕量。
(3)潮汐区中的结构构件,一般采用和飞溅区相同的防腐蚀措施。由于阴极保护措施对潮汐区的构件有一定的保护作用,因此潮汐区中构件的腐蚀裕量,可较飞溅区的小些。
(4)全浸区中的结构构件,一般采用阴极保护措施防腐蚀。如果经济上合理或有其它必要的原因,也可以采用阴极保护与涂层联合防护。
(5)海泥区中的结构构件,一般采用阴极保护措施防腐蚀。
4.1.2.3结构构件内表面的防腐蚀
暴露于流通空气或流动海水中的结构构件的内表面,应采用涂层、阴极保护或二者联合的防腐蚀措施,与新鲜空气和流动海水隔绝的构件内表面,一般不采取防腐蚀措施。
4.1.3管路系统防腐蚀
4.1.3.1管路系统的外表面,应采用涂层防腐蚀。直径较小的管路,可用镀层防腐蚀,也可使用耐蚀金属管材。
4.1.3.2输送有腐蚀性介质的管路系统内表面,根据介质腐蚀性的不同,可相应地采用涂层、镀层或在介质中添加缓蚀剂等措施防腐蚀,并可考虑在壁厚上增加一的腐蚀裕量。
4.1.4设备的防腐蚀
设备的外表面,应采用涂层防腐蚀。小型零部件的外表面,可用镀层保护。与腐蚀性介质接触的设备内表面,如海水罐、热交换器等,可采用涂层、明极保护等措施防腐蚀,或考虑在壁厚上增加一定的腐蚀裕量。电气设备的防腐蚀还须符合本《规则》第九章第一节9.1.4.10有关规定。
4.1.5平台在海上安装期间,为了防止杂散电流腐蚀,使用的焊接设备应在被焊接结构上接地。
第二节 涂层及镀层
4.2.1应按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进行涂层设计。涂层系统应与被涂表面所处的环境、操作条件和使用年限相适应。应选用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涂料,底漆和面漆(包括中间层漆)应相互配套。
4.2.2为了操作安全与装饰,并表明不同结构、管路系统和设备的功用,涂层系统的表面层必须规定明确的颜色,颜色的规定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4.2.3涂装
4.2.3.1承担涂装作业的单位在施工前应编制表面处理程序、涂装工艺程序及涂装检验程序。
4.2.3.2涂装前应对被涂工件表面进行表面处理。表面处理的方法和等级,应与所选择的涂料相适应,并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规定。
4.2.3.3涂装工艺应符合涂料生产厂的产品使用要求,包括:涂料的混合、稀释、涂装作业方法以及环境条件等方面的要求。
4.2.3.4涂层检查
(1)为了保证涂层质量,必须对每道涂层和最后表面进行检验。检验应由有资格的检验员使用符合规定的检验工具进行。
(2)涂层检验内容包括:使用的涂料的正确性、膜厚、固化或干燥时间、色标、漏涂或针孔等。检验为不合格的涂层应修补或重涂。
(3)所有检验工作都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4.2.4涂层修补
4.2.4.1所有检验不合格或施工中损坏的涂层,均应进行修补。
4.2.4.2需要修补的涂层,修补前应对表面进行适当的处理,达到涂装要求。
4.2.4.3修补用的涂料,应与原有涂层材料相配套,飞溅区海上现场修补用的涂料,应具有快干和湿固化特点。
4.2.5镀层
4.2.5.1复杂的型材、结构件、输送腐蚀性介质的管线的内表面、设备的零部件和连接螺栓、仪表壳等,在难以用涂层保护或环境条件和操作条件需要时,应采用镀层防腐蚀。需要并可能时,可在镀层上覆盖涂层保护。
4.2.5.2应按所用的规范、标准选用镀层材料和制定施工工艺。
第三节 阴极保护
4.3.1平台阴极保护系统可以采用牺牲阳极或外加电流系统,也可采用二者联合的系统。
4.3.2阴极保护系统的设计
4.3.2.1应根据钢结构所处海洋环境条件、所用的钢材类别及钢结构构件表面状况选定其保护电位、保护电流密度值及计算保护面积,并确定辅助阳极和牺牲阳极的数量、重量及安装位置。
4.3.2.2辅助阳极和牺牲阳极的安装设计应满足外部荷载和电连接的要求。同时,还应尽可能减小屏蔽效应。
4.3.2.3阴级保护系统的设计年限一般应与平台的使用年限相同。在维护和更换工作容易进行且经济上合理时,阴极保护系统的设计年限也可以短些。
4.3.3阴极保护系统的安装
4.3.3.1应采用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牺牲阳极、辅助阳极和电源设备。
4.3.3.2辅助阳极和牺牲阳极支架与钢结构的焊接应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十节有关规定。
4.3.3.3外加电流系统中的电源设备安装及电连接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牺牲阳极产品如需做化学分析,应由与制造厂无关的单位来完成。
4.3.4每个平台的阴极保护系统投人运行后,都应进行一次初始单位的测量,以例确认平台已经达到保护要求。这种测量对牺牲阳极系统一般在1年内进行,对外加电流系统一般在1个月内进行。
4.3.5平台阴极保护系统应进行定期检测。外加电流系统还应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检查、维护周期不应超过两个月。所有检测和检查、维护均应有完整的记录。
第五章 海上工程作业
第一节 一般规定
5.1.1平台的海上工程作业(下称作业)应满足设计对平台海上安装的要求,保证平台结构强度并使安装误差在允许范围内。
5.1.2作业前工作
5.1.2.1按所用规范、标准和国家有关部门的要求,制定出作业程序和工艺布置方案。
5.1.2.2所有用于作业的船只、设备和工具,均应仔细检查,以保证作业的安全。
5.1.2.3为校核结构在作业期间的强度和整体安全性,应进行必要的计算分析,计算应以计算机计算为基础。计算机程序应是公认的,或是发证检验机构同意的。
5.1.3作业实施
5.1.3.1应在准确可靠的天气预报和海况预报保证下进行。
5.1.3.2应针对可能的天气和海况变化,做好应急措施的准备。
5.1.3.3由于天气变化等原因停止作业时,若需要,应对被安装的结构采取临时加固和固定等安全措施。
5.1.4作业完成后,所有临时加固和固定的设施、构件均应拆除,任何拆除不得对结构造成破坏和损伤。
第二节 装船及固定
5.2.1结构装船可采用吊装或滑移两种形式。
5.2.1.1吊装装船
按本章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
5.2.1.2滑移装船
滑移装船前应进行必要的分析计算并编制滑移装船程序。
装船过程中驳船的压载系统.在整个装船作业期间对于荷载变化和潮位变化应具有足够的调节能力,以保证岸上滑道和驳上滑道在装船过程中对接可靠,表面齐直平整。
5.2.2固定
被运输的结构物应可靠地固定在驳船上,固定用的垫墩、支座等支撑结构应经过专门设计。
第三节 吊 装
5.3.1在采用吊装形式装船或下水时应尽量使用一艘起重船,若需使用两艘起重船,其动作应协调,保证结构和船舶的发全。
5.3.2在进行吊装作业前,应编制吊装程序并进行吊装分析,吊装分析模型应符合实际的吊装工艺布置。
用于吊点结构设计的荷载应由吊装分析提供,吊装计算及吊点结构的设计均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5.3.3吊装索具应按吊装分析结果选择,所有吊装索具的安全系数,均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第四节 运 输
5.4.1运输可采用驳运或自浮浮运的方式。
5.4.1.1驳运
用于驳运的驳船应有足够的装载能力、结构强度、完整稳性和破舱稳性。
5.4.1.2自浮浮运
(1)导管架自浮运输时,其浮力系统应有足够的储备浮力。在采用辅助浮筒时,浮筒必须通过刚性结构和导管架连接,整个系统应有足够的稳性。
(2)拖航前,应检查浮力系统的水密性强度和刚度;检查充、排水系统的操作与控制性能。
(3)在自浮浮运的结构上应设置必要的系泊装置,便于临时锚泊和就位作业。
5.4.2拖航
5.4.2.1拖航作业应有详细的拖航计划,拖航计划包括:拖航期间的气象和海况预报、拖航目的地、航线、日程及必要的应急措施。
5.4.2.2拖轮的马力和拖带设施,应能保证在拖航中有效地控制被拖结构,并保持适当的航速。
5.4.2.3拖航器具应有足够的强度,并有充裕的备件。
5.4.2.4拖航应选择最安全的航线,对长距离拖航应预先选择一个或几个避风港。
5.4.3拖航分析
拖航分析包括强度校核和稳性校核。
5.4.3.1强度校核的内容应包括:被拖平台结构、驳船和固定结构的强度校核,并应考虑以下情况:
(1)校核分析中应考虑结构和驳船间的相对刚度影响,对相对小型的结构,可以根据刚体运动理论进行分析;
(2)长距离拖航时,应考虑结构的疲劳强度;
(3)立式装运或拖运的细长构件,应考虑涡旋振动的可能性。
5.4.3.2稳性校核应考虑各种可能的吃水、装载和压载情况。
第五节 下水及就位
5.5.1导管架下水可采用吊装或滑移两种形式。
5.5.1.1吊装下水
按本章第三节有关规定执行。
5.5.1.2滑移下水
(1)滑移下水作业前,应选择驳船合适的吃水及纵倾角并进行导管架下水运动轨迹和导管架强度的计算机分析,并编制滑移下水程序。
(2)驳船应备有强度足够、长度适当的摇臂。
(3)下水过程中,驳船应有足够的稳性和龙骨下间隙。
(4)导管架下水后,其运动轨迹的最低点和海底距离应满足安全要求。
(5)应保证导管架具有足够的浮力,下水后能自浮在海面上。浮力系统应有足够的储备浮力,预防意外情况发生。
5.5.2扶正
导管架的扶正作业,可采用自立扶正或由起重船帮助扶正。扶正作业应符合以下要求:
5.5.2.1合理地压、排载;
5.5.2.2保证导管架的最低点和海底有足够的距离;
5.5.2.3扶正作业前应进行计算机模拟分析,以确定压、排裁和吊装程序。
5.5.3定位和坐底
5.5.3.1导管架的位置和方位应符合设计要求。
5.5.3.2导管架的下放坐底必须是有控制的,在下放坐底过程中应具有足够的稳性;在接近海底时,应控制下放的速度,避免由于过大的撞击而损伤结构。
5.5.3.3在已有预先设置的井口基盘和外露井口时,在坐底下放过程中,应避免由于碰撞而损坏井口。
5.5.4调平
5.5.4.1为确保导管架的水平度,应按实际荷载选择防沉板的面积和位置。
5.5.4.2对桩基结构,在进行就位后、打桩前的稳定性分析时应选择适当重现期的环境条件。
5.5.4.3为确保上部结构水平度要求,应对导管架进行就位后的调平。
第六节 打 桩
5.6.1对桩基结构,应考虑打桩要求并选择合适的锤重,同时进行桩的可打入性分析,可打入性分析使用的参数应是可靠的,还应合理设计接桩位置。
5.6.2所有的桩均应按设计达到规定的入士深度。当打桩贯入度达到停锤贯入度时,应采取其它方法继续把桩打到规定的入土深度。若在打桩过程中遇到异常情况,平台作业者和发证检验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确定停锤贯入度和桩的入土深度。
5.6.3接桩焊接及桩和导管架间的焊接连接应符合《规则》第三章第十节有关规定。
5.6.4桩和导管架焊接连接完成后,应进行桩顶找平。
第七节 灌 浆
5.7.1对导管架式固定平台,可在导管架腿和桩之间的环形空间内灌注水泥浆。灌浆作业必须在桩顶与导管架的焊接连接完成后进行。
5.7.2在灌浆过程中,不应泥浆。灌浆管线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并应备有应急管线。
5.7.3在水泥浆的固结过程中,不得发生人为的扰动现象。水泥浆的强度和比重应符合设计要求。水泥浆达到固结强度后,方可进行上部结构的安装。
5.7.4在仅由水泥浆传递荷载的情况下,应根据被传递的荷载进行水泥浆连接的设计,需要时,可设置剪切键等以增加剪切强度。
第八节 上部结构的安装
5.8.1平台上部结构的安装应保证平台的设计高程和水平度,所有附属装置的安装不应损伤主结构的强度。
5.8.2为安装上部结构和附属装置而设置的定位和导向位置,应具有适当的强度。
5.8.3安装完成后,应拆除所有临时设置的构件,拆除时不应损伤主结构。
5.8.4使用吊装方法安装上部结构应符合本章第三节有关规定。
5.8.5过渡锥体与上部结构及桩之间的焊接应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十节的有关规定。
第六章 钻井系统和油(气)生产工艺系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6.1.1钻井系统包括设置在平台上的钻井、固井、录井、完井、修井设备和连接管系,以及测井、射孔作业时在平台上需相应配置的辅助性设施。
6.1.2油(气)生产工艺系统包括设置在平台上进行油(气)井流体分离、原油处理、含油生产污水处理、天然气和油田气处理、化学剂注入、气举、注水和机械采油的设备和连接管系。
6.1.3钻井系统和油(气)生产工艺系统的设备和管系应符合本《规则》第七章有关规定。
6.1.4钻井系统和油(气)生产工艺系统所用设备均须具有合乎要求的出厂合格证。平台作业者应根据所用规范、标准和设备的重要性确定需进行出厂前试验的设备。
第二节 钻井系统的安全
6.2.1设置在危险区的钻井系统电气设备应符合本《规则》第九章的有关规定。
6.2.2井涌监测设备平台至少须设有下列井涌监测设备,并保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6.2.2.1泥浆循环池体积计和液位增减计;
6.2.2.2天然气探测和报警装置;
6.2.2.3钻时记录器
6.2.2.4泥浆进口比重计,
6.2.2.5泥浆出口比重计;
6.2.2.6起下钻泥浆计量罐;
6.2.2.7泥浆返回流量计。
6.2.3井控设备
平台井控设备包括:防喷器组、分流器、防喷器组和分流器控制系统、井口头连接接头、方钻杆旋塞、水龙带、钻杆安全阀(钻杆内防喷器)、泥浆泵和水泥泵、压井和节流管线及管汇,以及所有相关的管线、阀门和控制盘。
6.2.3.1分流器
(1)平台作业者可根据浅层地质情况决定是否配置分流器。
(2)分流器的控制应顺序动作,以确保分流器执行元件关闭之前旁通出口开启。在装设有破裂盘的情况下,如果分流器管线上有阀门,这个阀门必须保持常开。
(3)井眼等于或小于50.8cm(20in)时,必须控制在30s内使所有必要的阀门动作并关闭分流器执行元件。井眼大于50.8cm(20in)时,分流器控制动作时间不得超过45s。
(4)分流器执行元件关闭时,井液必须只限制在分流管线内。
(5)分流管线必须尽可能短,只有最少的弯曲并采用刚性支撑,如果弯曲不可避免,必须采用大弯曲半径形式的和防冲蚀超加强的。
(6)在钻井和下表层套管之前,必须对分流系统进行功能试验和分流管线的扫线。以后,应定期对分流器控制系统进行功能试验(最长7d)。
(7)应设置一条分流放空管线。
(8)应当消除可能因从液体中沉降出固体而对分流管线造成的堵塞。
6.2.3.2防喷器组
钻井系统中应根据钻井要求配置相应的防喷器组。
(1)34.45MPa(5000Psi)以下压力等级的防喷器组的组合至少是:
1套万能防喷器 34.45MPa(5000Psi)
2套闸板防喷器 34.45kPa(5000Psi)
(2)34.45MPa(5000Psi)以上压力等级的防喷器组的组合至少是:
1套万能防喷器—34.45MPa(5000Psi)
2套闸板防喷器 68.90MPa(10000Psi)
(3)所有防喷器组必须有一套盲板防喷器或带有剪切闸板的盲板防喷器。
(4)所有防喷器组必须至少有一条节流管线和一条压井管线,其接口位于最下面一套钻杆闸板防喷器之下。
(5)防喷器组必须包括用以封闭通过防喷器组的任何尺寸的钻杆或油管的闸板。
(6)在防喷器组的节流管线和压井管线上应分别安装两个控制阀,其中靠防喷器本体两侧的主控阀可为手动阀,该阀应处于常开位置,另一个阀门必须是遥控的。
(7)闸板防喷器必须装有闸板锁紧器(机械或液压式的)。
(8)压井管线上必须装有止回单流阀。
(9)防喷器组在使用前须进行压力试验和功能试验,以后还应定期进行这些试验。
6.2.3.3分流器和防喷器组控制盘应设置在邻近司钻的位置,还应在安全区设置一个遥控控制盘。
6.2.3.4根据情况,设置硫化氢监测和报警装置。
6.2.4爆炸物和放射源的安全防炉平台应设有单独存放放射源、雷管、爆炸物的处所;放射源、雷管、爆炸物不得相近存放。该处所应远离生活区,并应设置应急安全释放装置。
6.2.5压力容器和常压容器
钻井系统中的压力容器包括:水泥储罐、重晶石储罐、本脱土储罐和泥浆除气器等;常压容器有泥浆配置罐和泥浆罐等。压力容器及常压容器的设计、制造、试验及检验应符合本《规则》第七章第六节的有关规定。
6.2.6本章第一节6.1.2所列设备、管系在平台上的安装及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三节 油(气)生产工艺系统的安全
6.3.1对油(气)生产工艺设备的安全系统应提供一级安全保护和二级安全保护。一级安全保护为最高级保护,二级安全保护为次一级安全保护。这二级保护应是互相独立的,由两种不同的安全装置完成。严禁采用相同形式的安全装置做为一级和二级保护装置。安全装置不能做为一般操作装置使用。
对于防止设备因压力异常而损坏的一级安全保护用高、低压安全装置(PSH、PSL)二级安全保护用安全阀(PSV)。
6.3.2井口与出油管线
6.3.2.l压力安全保护
由于油井是初始压力源,因此在出油管线上应设置PSH、PSL,在检测到异常高压或低压时关断油井。
在出油管线的最大许用工作压力低于关井井口压力时,出油管线上应设置PSV。
6.3.2.2流动安全保护出油管线的最后一段应设置流动安全装置一单流阀(FSV)以防止回流。
6.3.3管汇
压力安全保护
管汇可采用PSH、PSL保护。若每个输入源都设有PSH、PSL,且PSH的设定点低于管汇的额定工作压力,则管汇不需设PSH、PSL。若下游工艺设备上装有PSH且不可能与管汇隔绝时,管汇上也可不设PSH。如管汇是为火矩、释放或放空而设,则不需装设PSL。
管汇可采用PSV保护。在下述条件下管汇可不设PSV。
(1)管汇额定工作压力大于任何输入源的可能最大压力;
(2)虽然输入源的可能最大压力大于管汇额定工作压力,但输入源有PSV保护;
(3)下游设备上的PSV可保护管汇,且不能与之隔绝;
(4)管汇用于火炬、释放、放空或其它常压作业,且在出口管线上没有阀门。
6.3.4压力容器
6.3.4.1本节所涉及的压力容器系指在压力下对油井流体进行分离、脱水、净化、储存、缓冲和含油污水处理以及注水和机械采油用的压力容器。
压力容器的设计、制造、试验、检验应符合本《规则》第七章第六节的规定。
6.3.4.2压力安全保护
(1)接受从油井或其它可能导致超压的输入源的流体的压力容器应采用PSH保护以切断流入。如其它工艺设备上的PSH可起保护容器的作用且不与之隔绝,或容器是火炬、释放、放空系统的最后一级分液器,或容器为常压作业且有适当的放空系统时,容器上可不设PSH。
(2)若其它设备上的PSL可保护容器,且不能与之隔绝,当漏油量大得足以降低压力时切断流入,或容器在常压下作业或运行时经常变到常压,则可不设PSL。
(3)压力容器应采用一个或多个有合适释放能力的PSV保护,至少有一个PSV的设定点不大于容器的额定工作压力。若上游或下游设备上的PSV能保护容器且不与之隔绝时,容器上可不设PSV。
(4)若压力容器可能承受将导致其毁坏的负压,则应设置能维持适宜压力的气体(惰性气体或天然气)补给系统。
6.3.4.3液位安全保护向火炬排放的压力容器应当采用高液位安全装置(LSH)保护,以切断流入,防止液体溢液。不直接向火炬排入的压力容器也要用LSH保护,除非下游设备能安全处理最大溢流量。压力容器应用低液位安全装置(LSL)保护以切断流入或关闭出口,以防气窜。如在正常作业中,压力容器不需保持一定的液位或下游设备能安全地处理气窜,则压力容器可不设LSL。加热元件浸没在液体中的加热容器,应设LSL以切断热源。
如压力容器不作为气、液分离之用,或为一可手动排放的小凝气器,则不需设液位安全装置。
6.3.4.4温度安全保护
如压力容器中的流体需加热,则应设高温安全装置(TSH)以便当工艺流体超温时切断热源。
6.3.4.5流动安全保护
若可能因泄漏导致大量流体由下游工艺设备回流时,则应在压力容器的每一气、液排出管线上设置FSV。
6.3.5常压容器
6.3.5.1本节所涉及的常压容器系指油(气)生产工艺系统中在常压下使用的容器,包括:原油、油层水处理、储存容器以及注水和机械采油中的处理和储存容器。
6.3.5.2压力安全保护常压容器应采用适当尺寸的放空系统和压力真空释放装置一呼吸阀(PSV)保护,以防止发生超压和负压。常压容器的放空系统应设阻火器,以防回火。用于常压作业的压力容器及没有压力源管线的常压容器可不设PSV或放空系统。储存原油的常压容器应设有气体补给系统。
6.3.5.3液位安全保护
除非充入作业有人监视或溢流能导入其它工艺设备,常压容器应设LSH以切断流入,防止溢流。常压容器应设LSL,在发生泄漏时切断流入。
6.3.5.4温度安全保护如常压容器中液体需加热,则应设TSH以便当工艺流体过热时切断热源。
6.3.6有火设备和废热回收设备
6.3.6.1温度安全保护
(1)有火设备中的介质或工艺流体应用TSH监控其温度,以切断燃料供应和可燃流体流入。废热回收设备应设TSH以将废热载体分流或切断。
(2)若介质是在燃烧室或废热室的管子中流动,则在燃烧室或废热室冷却之前不应停止介质的流动。如发生火灾或介质从管子中逸出,应急关断系统或设备上的火警回路应切断介质流入。
(3)排烟道应用TSH监控其温度,必要时切断燃料供应及可燃介质的流入,废热回收烟道的TSH应切断废热源及可燃介质流动。
6.3.6.2流动安全保护对介质在燃烧室或废热室管子中流动的有火设备,若监测介质的TSH位于设备外部,应由低流量安全装置(FSL)监控管中介质的流率以切断燃料供应或把废热分流。其它类型的有火设备的TSH可设于介质段,能立即测出高温,因此可不设FSL。在介质出口管线上应设FSV,以防管子破裂时向燃烧室或废热室回流。
6.3.6.3压力安全保护燃料供应管线的压力应用PSH监控以切断燃料供应。若为强制送风的燃烧器,其燃料供应管线上及燃烧器进风口应设PSL,以切断燃料和空气供应。在管式加热器中,为防止管中被加热介质或工艺流体因热膨胀而引起超压,管子上应设PSV。
6.3.6.4点火安全保护
(1)自然通风的燃烧器的空气入口应设阻火器,以防通过空气进口回火。
(2)自然通风的燃烧器的烟筒应设阻火器,以防火花喷射。
(3)强制通风的电动机应设电动机起动器联锁装置,以检测电动机故障并切断燃料及空气供应。
(4)燃烧室中的火焰应由弱火焰安全装置(BSL)或低温安全装置(TSL)检测,以检测不足以引燃燃料的火焰,并切断燃料供应。
6.3.7泵
6.3.7.1压力安全保护
在各种烃类长输管线上的泵的出口线上应设RSH和PSL,以切断流入并停泵。在其它重要的泵的出口管线上也可设PSL。若泵排出压力超过出口管线额定工作压力的70%,其出口管线上应设PSH。
泵的出口管线上应设PLV。动能型泵(如离心泵)或其最大排出压力小于出口管线额定工作压力的泵,或具有内部卸压能力的泵,其出口管线可不设PSV。
6.3.7.2流动安全保护
泵的出口管线应设PSV,以防止回流。
6.3.8烃类压缩机
6.3.8.1压力安全保护
压缩机的吸入管线上应设PSH、PSL。若每一输入源都有PSH、PSL保护并可保护压缩机,则吸入管线上可不设PSH、PSL。在压缩机的出口管线上设PSH、PSL,以切断工艺流体流入和动力端的燃料供应。压缩机的吸入管线上应设PSV。若每一输入源都设有PSV,并且也保护压缩机则其吸入管线上可不设PSV。压缩机出口管线上也应设PSV。若压缩机为动能型,且不可能产生高于其出口管线额定工作压力的压力时,其出口管线上可不设PSV。
6.3.8.2流动安全保护
压缩机每一最终出口管线上应设FSV以防止回流。
6.3.8.3天然气探测装置
若压缩机位于通风不良的建筑内或围蔽处所内,应设天然气探测装置ASH以切断工艺流入和燃料供应并使压缩机泄压。
6.3.8.4温度安全保护
应设TSH以保护压缩机每一气缸及壳体并切断工艺流入和燃料供应。
6.3.9长输管线
6.3.9.1长输管线分为进入管线及离去管线。进入管线系指流体流向平台的管线,离去管线系指流体流离平台的管线。
6.3.9.2压力安全保护
离去管线上需设PSH、PSL,以切断输入源。如在上游平台设有PSH、PSL,可以保护进入管线,则进入管线上可不设PSH、PSL。双向长输管线上也应设PSH、PSL。
每个长输管线的输人源一般都有PSV保护,它也可保护长输管线。若:
(1)管线额定工作压力大于任何输入源的最大压力;
(2)虽然输入源压力大于管线额定工作压力,但输入源有PSV保护,其设定点不大于管线的额定工作压力;
(3)输入源为压力高于管线额定工作压力的油井,但设有由单独的继电器和检测点相连的PSH控制的两个关断阀(SDV),其中一个可以是井上安全阀(SSV),则可不设PSV。
6.3.9.3流动安全保护
进入管线上应设FSV,以防止因管线泄漏或破损而导致容器中的流体向破损处回流。、离去管线上也应设FSV,以防止容器破损或泄漏时,管线中的油倒流入容器中。若所有输人源都设有FSV,而且其位置不会造成相当长的管线没有受到防止回流的保护时,则可不设FSV。双向管线上不应设FSV。
6.3.10换热器(管壳型)
6.3.10.1压力安全保护
(1)管壳型换热器应接受热段及供热段分别分析。从一个可能导致超压的输入源接受流体的那一段应设PSH,以切断流入。换热器的一段可能由于另一段的泄漏或破裂而导致超压时,应设PSH以切断超压源向该段的流入。若上游设备的PSH能检测到换热器一个段的压力并可切断流入,或下游设备的PSH能保护该段,且不与之隔绝,则该段可不设PSH。若换热器一个段的额定工作压力大于输入源的可能最大压力,该段也可不设PSH。
(2)有烃类介质流动的段应设PSL,当压力降低时切断向该段的流入。若其它设备上的PSL能保护换热器的一个段,且不与之隔绝,该段可不设PSL。常压作业或作业中经常变动到常压的段可不设PSL。
(3)换热器每一个段应设PSV保护。若其它设备上的PSV能保护一个段,且不与之隔绝,该段可不设PSV。若一个段的额定工作压力大于任何输入源的可能最大压力,则该段可不设PSV。
6.3.10.2温度安全保护
由于换热器的两个段一般是按加热介质的最高温度计,因此不需设T5H。
6.3.11火炬系统
6.3.11.1火炬应尽可能设在远离生活区和生产区的处所,其位置及高度应综合考虑,主风向、气体最大排量时连续燃烧所产生的热幅射对火炬底部设备及人员安全操作的影响、直升机起降等因素。
6.3.11.2天然气在进入火炬前应经过气体分液器,其出口气体的含液量及液滴直径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6.3.11.3低压火炬管线在进入火炬前应设阻火装置。
6.3.12放空系统
放空系统与工艺设备上的安全阀相连,属于间断排放,其放空立管应设置在最高层甲板上。
6.3.13液体排放系统
生产区内液体排放系统分为开式排放系统及闭式排放系统。
6.3.13.1开式排放系统管线应考虑尽量减少弯管的数量。排放管线应沿流动方向向下倾斜1%的坡度。在特殊情况下,允许保持水平,但绝不允许向上倾斜。管线上应设置冲洗接头。
6.3.13.2闭式排放管线与闭式排放罐的设计压力和闭式排放罐的容积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6.3.14电加热设备
用于生产工艺系统中的电加热设备应符合本《规则》第九章第一节9.1.4.7的有关规定。
6.3.15报警和应急关断系统
6.3.15.1生产工艺系统的应急报警系统应符合本《规则》第十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6.3.15.2生产工艺系统的关断系统应符合本《规则》第十章第五节有关规定。
6.3.16安全分析
6.3.16.1安全分析和功能评价表是对基本安全系统的设计逻辑进行确认的必要手段。
6.3.16.2平台流程设计完成后,应用安全分析和功能评价表(简称SAFE)对其进行安全分析。安全分析和功能评价表应列出所有工艺设备、应急辅助系统(包括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收集逸出的液态烃的抑留系统、应急关断系统和井下发全阍)和所有安全设施及其功能。表上应把所有的检测设施、关断阀、关断设施和应急辅助系统与它们的功能连系起来。
第四节 保温及伴热
6.4.1钻井系统、油(气)生产工艺系统及公用设施中设备与管系的保温应根据工作要求、流体的物理性质、人身保护、防冻、低温要求及环境温度等条件综合地分析并合理地确定。
6.4.2在保温措施不能满足流体物理性质要求的情况下,可采用伴热措施。若采用电伴热系统,应符合本《规则》第九章第一节9.1.4.7的有关规定。
6.4.3伴热的设备与管系应使用绝缘材料包覆。保温与伴热所用的绝缘材料应用耐腐蚀的防水层包覆,以免绝缘材料浸水失效。
第七章 通用机械设备及管系
第一节 一般规定
7.1.1本章所述机械设备为平台上应用的主要机械设备,本章未涉及的机械设备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规定。
7.1.2燃料要求
7.1.2.1内燃机所用柴油的闪点(闭杯试验)一般不低于60℃。应急发电机原动机所用柴油的闪点不低于43℃。
如有专门的措施,使柴油的储存或使用处所的环境温度能限制在低于该柴油闪点10℃以下范围内时,可允许使用闪点低于60℃,但不低于43℃的柴油。
7.1.2.2以天然气或原油作为燃料时,必须对其进行处理,以符合机械设备使用的要求。
7.1.3防护设施
7.1.3.1回转机械和高温等处所,对工作人员可能造成伤害时,均应设置防防罩或其它安全保护设施。
7.1.3.2机器处所的噪声和振动及其防护措施,应符合本《规则》第十八章第三节和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7.1.3.3为避免机械设备和管系在操作及转换中的差错,应在醒目处设有安全操作的标志牌。
7.1.4脱险通道
机器处所的脱险通道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7.1.5初始起动装置
平台上应提供动力机械初始起动所需要的压缩空气或电力,若初始起动装置采用应急空气压缩机组或发电机组,其原动机应为可靠的手摇起动型,或其它等效初始起动装置。
7.1.6防污染设施
机器处所应设有适当的设施,防止含油污水外溢,并使含油污水进入排放系统加以处理。
7.1.7检验、试验与证书
平台上的所有通用机械设备均应有符合要求的出厂合格证书。燃气轮机、柴油机、其它类型内燃机、锅炉、空气压缩机、潜水或探井泵、原油外输泵、消防泵、闭式排放泵以及平台作业者根据所用规范、标准和设备的重要性确定需进行出厂检验或试验的其它设备,均应在设备制造厂进行检验和试验。
第二节 危险区内的机械设备
7.2.1除非不可避免,危险区内不应安装机械设备(特别是柴油机、燃气轮机及其它类型内燃机、锅炉)。
7.2.2使用天然气或净化后的原油为燃料的锅炉、内燃机、燃气轮机及其它类型的内燃机,必须满足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对于燃料管线所形成的危险区的划分应按本《规则》第二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若上述设备必须安装在危险区内.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使其安装处所成为安全处所。
7.2.3安装在危险区内的柴油机,其安装处所应予以封闭,并至少采取下述措施使之成为安全处所:
7.2.3.1封闭处所可由送风装置保持正压,送原煤置应从安全区进气;
7.2.3.2当封闭处所内的正压丧失时,应有报警,
7.2.3.3封闭处所应装设自闭式门;
7.2.3.4柴油机助燃空气进口和排气出口应位于安全区内,排气管线应装设有效的火星熄灭装置。当其失效时,应有报警信号;
7.2.3.5靠近柴油机的进气口处应装有可燃气体探测器。在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给出声、光报警信号;可燃气体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时,给出声、光危险报警信号并迫使柴油机自动停车;
7.2.3.6封闭处所应按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三节和第五节的要求设置相应的灭火设施,且当灭火剂施放时,封闭处所内的送风装置应自动停止送风,开关闭防火阀。
7.2.4所有危险区内的机械设备,其结构和安装应避免由于静电或运动摩擦所产生的火花引燃的危险,以及机械设备裸露部件高温而引燃的危险。
7.2.5危险区内的机械设备上的电气设备、电气仪表及控制装置。应符合本《规则》第九章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内燃机及汽轮机
7.3.1柴油机
7.3.1.1柴油机至少应安装下述安全保护装置:
气缸直径大于230mm的柴油机,每个气缸盖上应装有安全阀;气缸直径大于200mm或曲轴箱容积大于0.6m3的柴油机,曲轴箱上应装防爆门;在与气缸直接连通的扫气箱上,应设防爆安全阀并设透气装置。上述阀件的排气口的位置应使排出的气体不致伤人。柴油机一般尚应安装:滑油低油压、缸套水高水温、转速超速的报警和应急停车装置。
7.3.1.2柴油机除能就地操纵停机外,还应在安装处所之外的其它易于达到的地点使之停机。这一地点,在机器处所失火时应不致被隔断。
7.3.1.3柴油机的助燃空气应从安全区吸入。每台柴油机应有独立的排气管路并装有消音器,其出口应通到平台安全区的开敞空间。管路上应装有火花熄灭器、挠性膨胀接头、防雨水进入装置。
7.3.2燃气轮机
7.3.2.1安全装置
燃气轮机应至少安装:超速保护装置、滑油低油压保护装置、燃气高温报警装置、燃烧室熄火保护装置、润滑油高温报警及振动监测装置等,当出现异常情况时进行报警和关断。
7.3.2.2燃气轮机除应就地操纵停机外,尚应在其安装处所外易于达到的地点使之停机,这一地点,在机器处所失火时不致被隔断。
7.3.2.3燃气轮机的排气管道应装消音器;助燃空气人口及排气出口应位于安全区内。
7.3.2.3其它类型内燃机
其它类型内燃机包括天然气机、双燃料机,其安全装置应参照本节7.3.1并根据所用规范、标准设置。
7.3.4汽轮机
7.3.4.1安全装置
汽轮机应至少设:超速保护装置、滑油低油压保护装置,如有抽汽总管,则应于其上设置截止止回阀。
7.3.4.2汽轮机除应就地操纵停机外,尚应在其安装处所处易于达到地点使之停机,这一地点,在机器处所失火时,应不致被隔断。
第四节 空气压缩机及泵类
7.4.1空气压缩机
7.4.1.1安全装置
空气压缩机的每一级、后冷却器、油水分离器、空气干燥器、空气瓶等均应设安全阀。往复式空气压缩机,其曲轴箱容积超过0.6m3时,应设防爆门。
此外还应装设:排气高压、低压、滑油低油压的报警和关断及排气超温报警装置。
7.4.1.2空气压缩机的吸气口应设在安全区内。
7.4.1.3由专用空气压缩机向气动仪表供气时,空气压缩机应至少设置两套,其中一套为备用。储气罐应有两个:一个为仪表气储气罐,用于储存气动仪表、阀门用气;一个为公用气储气罐,用以向气动大钳、提升气动绞车等气动工具供气或供吹除、扫线用气。
7.4.2泵类
7.4.2.1安全装置
(1)凡可使压力超出系统设计压力的泵,均应配备安全阀,以便将泵的排出压力有效地控制在系统设计压力范围内。
(2)各类泵的吸、排管路中,应装隔离阀,以便安全维修。
(3)各类泵的排出管中应装压力表,在容积泵的吸人管路中同时应装真空表。
7.4.2.2用于钻井泥浆净化系统的泵,其材质应能耐酸、碱侵蚀及耐固体颗粒的冲蚀。
第五节 锅炉装置
7.5.1一般要求:
7.5.1.1每台锅炉的燃料供应总管上,应安装一速闭阀,该阀应置于适当地点,以便应急情况下直接操纵,或可在适当地点予以遥控;燃料供应总管上还应设燃料高、低压或流量监测装置;
7.5.1.2锅炉的烟道不得与柴油机的排气管相连;
7.5.1.3燃烧装置
(1)燃烧器应布置成当燃烧器燃料供应未切断前,燃烧器不能被抽出,燃烧器附近应设弱火焰安全装置(BSL)。
(2)当燃烧器接有蒸汽吹洗或蒸汽雾化设施时,则应设有防止燃油进入蒸汽系统的有效设施。
(3)应有可靠的止回装置,以防止在切断燃烧器的燃料供应后,燃料从回流系统流至燃烧器。
7.5.1.4锅炉应与燃油和滑油罐之间有足够的距离。
7.5.1.5锅炉装置的设计、制造、试验、检验须符合本章第六节有关规定。
7.5.2蒸汽锅炉的安全装置
7.5.2.1每台锅炉应至少装设两个安全阀,对受热面积小于46.5m2的小型锅炉和小型辅助锅炉可仅装一只安全阀;每台锅炉还应设液位计和压力表。
7.5.2.2运行时无人管理的锅炉装置,应设有安全装置,在出现低水位、供汽中断或熄火等应急情况下,能停止燃料供应并在值班室发出声、光报警。
7.5.3热介质油锅炉的安全装置
7.5.3.1热介质油锅炉应安装安全阀。
7.5.3.2应装设低流量安全装置(FSL),当流量下降到限定值时,报警和切断燃料供给。
7.5.3.3在热介质油锅炉的介质管线上应装高温安全装置,当出口温度高过限定值时,报警和切断燃料供给。
7.5.3.4热介质油锅炉应装设监测燃烧器火焰的弱火焰安全装置(BSL),在运行中燃烧器熄火时,切断燃料供给。
7.5.3.5热介质油锅炉排烟道出口处应装设高温监测报警装置,当温度超过限定值时,切断燃料供应。
7.5.3.6利用内燃机高温排气加热热介质油时,热介质油的管线上应装有压力安全装置,排气管上应设高温安全装置,在发生泄漏时切断介质流入和高温排气流入,避免热介质油倒流入内燃机中。
7.5.3.7热介质油膨胀罐应具有足够容积。
7.5.4应设锅炉装置控制盘,当发生异常情况时,在控制盘上进行声、光报警,并进行相应的控制。
第六节 压力容器及常压容器
7.6.1压力容器及常压容器应根据所用规范、标准进行设计、制造。
7.6.2压力容器及常压容器的设计单位必须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部(下称劳动部)或美国机械工程师学会(下称ASME)授与的压力容器设计证书,并只能设计证书中所限定类级的压力容器。
7.6.3压力容器及常压容器制造厂必须具备劳动部或ASME授与制造压力容器的证书,并只能制造证书中所限定类级的压力容器。
7.6.4压力容器的制造、检验与试验
7.6.4.1制造前,压力容器制造厂应向发证检验机构提交下述文件,并取得认可:
(1)焊接工艺程序;
(2)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3)无损探伤程序;
(4)制造工艺程序;
(5)焊工与无损探伤人员资格证书及考核报告;
(6)检验与试验程序
7.6.4.2压力容器的检验与试验
(1)无损探伤和试验应在发证检验机构监督下实施,其结果应取得认可。
(2)压力容器检验、试验合格后,应敲盖劳动部或ASME所规定的压力容器标志。
(3)发证检验机构应在压力容器出厂试验报告上签署并出具检验报告。
第七节 惰性气体装置
7.7.1惰性气体装置应保证向平台上的储油容器及需要情性气体保护的工艺容器提供足够用量的惰性气体。
7.7.2惰性气体可采用锅炉、燃气轮机等的烟道气,但必须确保其含氧量(容积)低于5%,达不到标准的,必须采取补燃措施以降低惰性气体中的含氧量。
7.7.3应设置烟道气气体洗涤器,以冷却烟道气并除去其中的固体颗粒及二氧化硫。洗涤器的冷却水系统应保证向惰性气体装置连续地供应冷却水。
7.7.4在烟道与洗涤器之间的惰性气体总管上应装有带指示器的隔离阀。
7.7.5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装设气体调节阀及两个止回装置,其中之一为水封。
7.7.6惰性气体供气总管上应装设含氧分析仪,当惰性气体中的含氧量超过标准时进行报警。
7.7.7惰性气体装置应按所有规范、标准的要求装设其它必要的安全保护设施。
7.7.8应设惰性气体控制盘,当发生异常情况时,在控制盘上进行声、光报警,并进行相应的控制。
第八节 液压装置
7.8.1液压装置(根据需要设有时)应具有足够容量,保证以其作为动力的执行机构能完成预定的功能。
7.8.2为保证液压装置在限定的时间内向执行机构供应所需压力和流量的驱动液,液压装置应设有满足容量和压力要求的液压蓄能器。
7.8.3液压装置的原动机可为气马达或电动机,在原动机为电动机时,应由两路供电,其中一路为应急电源;在原动机为气马达时,应由两路供气,其中一路为备用压缩机组。
7.8.4液压装置应设有失电(原动机为电动机时)、低气压(原动机为气马达时)、低液压报警装置及其它必要的安全装置,在发生异常情况时,在控制盘上进行声、光报警并进行必要的关断。
第九节 危险处所的空调及通风
7.9.1危险处所设置的空调、通风设备必须满足该类危险处所设备的防爆等级的要求。
7.9.2危险处所的通风
7.9.2.1应使封闭的危险处所的气压低于与之相邻但危险程度较小的处所的气压,即负压通风;应使封闭的安全处所的气压高于与之相邻的危险处所的气压,即正压通风。对于属于1类危险区的处所,通风量应大于每小时更换空气20次;对于属于2类危险区的处所,通风量应大于每小时更换空气12次。
7.9.2.2通风系统的进、排风口,应位于安全区,其布置应防止排出的污浊空气被本系统或其它系统重新吸入。
7.9.2.3通风用的进、排风机组一般应设置两套,其中一套为备用。
7.9.3.3蓄电池间的通风总充电功率小于和等于2kW的蓄电池间可采用自然通风,其出风管应通至露天甲板;总充电功率大于2kW的蓄电池间应采用机械通风,其通风装置应为防爆型。通风系统的进气口和排风口应有适当的防止水和火焰进入的结构。
7.9.4通风、充气型电气设备的送气要求
7.9.4.1通风、充气型电气设备的送气装置应充分稳定地供给设备所需的风量和风压;其进气口、排气口应位于安全区,进气中不应有可燃气体。
7.9.4.2该型电气设备应与通风系统联锁,起动时此电气设备及其连接的通风管路的管路内部必须先用至少10倍于其容积的干净空气吹扫后才能接通电源起动。
第十节 管 系
7.10.1管系系指钻井管系、油(气)生产工艺管系和公用管系(包括仪表和公用空气管系、柴油管系、海水管系、冰管系、热介质油管系、蒸汽管系、直升机加油管系、润滑油管系、开式与闭式排放管系等)。管系包括管线、阀门和管件。
7.10.2一般要求
7.10.2.1应按所用规范、标准要求进行管线设计与计算。
7.10.2.2应避免燃油罐的空气管、溢油管等通过居住处所及蒸汽管系通过储物间和油漆间,若不可避免,则通过这类处所的管系不得有可拆接头。
7.10.2.3所有蒸气、热油、排气管等温度较高的管线,应包扎绝缘材料使之有效地绝热。管系的保温及伴热应符合本《规则》第六章第四节有关规定。
7.10.2.4油管和海水消防管系上的管系附件的垫片应由不燃材料制成。
7.10.2.5所有管线、油罐和水罐不应设置在配电板上方及后面,并应尽量远离配电装置。油罐和油管尚应避免设置在锅炉和内燃机、蒸汽管、排气管及消音器上方。如不可避免时,则应采取可保证安全的有效防护措施。
7.10.2.6布置在易受碰损处所的管子,须具有可靠的、便于拆装的防护罩。
7.10.2.7管线的接地保护,应符合本《规则》第九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
7.10.2.8原油与天然气管线一般不得穿越封闭或半封闭的非危险处所,若无法避免,需要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7.10.3管线的连接与固定
7.10.3.1输送含有可燃气体或液体的管系应用焊接连接,其可拆接头的数量应尽量减少,并确保密封。其它管系也推荐尽可能采用焊接连接。管线材料应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八节有关规定,管线的焊接应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十节有关规定。
7.10.3.2管线应妥为固定,危险区内管线的固定应确保防止产生火花。承受膨胀或其它压力的管线上应装有膨胀接头或等效的补偿设施。
7.10.4管系上的安全装置和标志
7.10.4.1根据其工作条件、按所用规范、标准设置必要的安全装置。
7.10.4.2各管系应按输送介质的不同,涂以不同颜色的油逐,并设立标明流向的标志。
7.10.4.3管系上的手动阀应设标明其功能及开、关状态的标志牌。
第八章 起重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8.1.1起重机安装位置及其保护应考虑尽量避免对现场人员的伤害,防止运动件可能导致的事故。其设计应注意制造材料的选用、工作条件及环境条件的确定。
8.1.2应保证在正常作业时起重机司机在操作中始终处于安全状态;应有有效的安全措施,尽量减少由于严重超载引起的事故对起重机司机造成的伤害。
第二节 起重机的选用及安装
8.2.1起重机吊物时的最低起升速度应与吊物时的海况相适应,避免吊物离开供应船时,与供应船发生碰击。
8.2.2起重机基座
平台起重机基座必须穿过甲板与平台主结构进行有效的连接,其设计、制造及与主结构的焊接应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的有关规定。安装回转环的基座法兰应牢固、平整,满足水平度的要求。
8.2.3起重机绞车
8.2.3.1绞车卷筒上钢索应自行整齐排列,当起重机臂杆在最高操作位置且吊钩达到最低天文潮海面时,剩留在主起升卷筒上的钢索不得少于4圈。
8.2.3.2起重机绞车应设置自动制动器,还应设置手动控制装置,当起重机的动力源或控制系统失效时,可用手动控制装置将吊钩上的重物放下。
8.2.4钢索
钢索应按所用规范、标准制造,并须具有出厂合格证和试验证书。起升装置应使用无旋转性的钢索。
8.2.5操纵室
起重机如设有操纵室。其位置应能使司机在整个操作过程中,清楚地看到起重机臂杆的各个位置、吊物的装卸点和指挥人员的指挥信号,并应便于司机在紧急情况时迅速撤离。
操纵室的窗户应采用安全玻璃或等效材料制造,并应安装雨、雪清除器。
第三节 安全装置
8.3.1一般要求
起重机应设置控制速度、转向和停止运转的设施,动力故障制动报警及保护设施。
8.3.2限位器
8.3.2.1起重机应设有:起升高度限位器、最大最小臂幅限位器和回转角度限位器(仅适用于回转受限制的起重机)。限位器动作后,应报警和切断运转动力,并应将起重机和吊运的荷载保持在限位器动作前的位置上。
8.3.2.2起重机可设置使限位器停止动作的越控开关,此开关应有适当保护,以防发生误动作。若需使用越控开关时,必须严格遵照操作手册中使用越控开关的规定。
8.3.3载重力矩指示器及报警
起重能力为5t及其以上的起重机,应设有自动显示最大安全工作负荷的载重力矩限制器,此限制器应在荷载达到95%的安全工作负荷时报警,达到110%的安全工作负荷时自动切断运转。
8.3.4负荷指示器及报警
若起重机未装设载重力矩指示器,则应安装负荷指示器,并在操纵室内安装该指示器的声、光报警。当实际荷载达到安全工作负荷的95%时报警。
8.3.5紧急停止开关
在起重机司机座位附近,应安装一个紧急停止开关。当该开关动作时,能使所有制动装置立即动作。紧急停止开关应涂以红色,并应有标明开关位置的标记和防止误操作的保护。
在电动机驱动的起重机上,该开关动作时应能切断主电源,当主电源恢复供电后,应确保在操纵杆没回到空档位置之前,电动机不能自动起动。
8.3.6警告信号
起重机应设有一个手动音响警告信号,该信号应区别于平台上所使用的其它信号。
8.3.7通信设备
起重机操纵室内应设有保证司机与甲板上指挥员和供应船之间联系的通信设备。
8.3.8障碍灯
在起重机吊臂顶端、旋转台顶端或当起重机处于存放位置时的最高处应安装障碍灯。
8.3.9消防器具
起重机消防器具的配置应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五节有关规定。
第四节 试验、标记及证书
8.4.1起重机应在出厂前和安装后、使用前,进行试验和全面检验,试验的程序应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试验时应由发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到场确认。
8.4.2试验合格的起重机应打上标记,试验记录应由发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签署。
第五节 操作手册及操作人员资格
8.5.1每台起重机必须备有操作手册,操作手册至少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8.5.1.1起重机设计、建造标准及安全操作指南;
8.5.1.2起重机总图,图中应注明主要构件材料牌号、有关焊接要求和无损探伤的范围;
8.5.1.3在正常作业和应急情况下对诸如安全工作荷载、安全工作力矩、最高限海况所对应的最大风速和最大波高、设计温度和制动系统的所有的限制说明;
8.5.1.4起重机上所有活动零件及钢索的规格和材料等资料;
8.5.1.5所有安全装置的操作说明,电气、液压、气动系统和设备图纸;
8.5.1.6维修及定期检查指南。
8.5.2起重机司机和有关操作人员应持有资格证书,没有资格证书的人员不得进行操作。
第六节 运送人员吊蓝
8.6.1运送人员上下平台用的吊篮,应确保有足够的强度和浮力,其结构应为柔性缆索型,并应具有鲜明易辨的颜色。
8.6.2登乘吊篮的人员不得超过规定人数,登乘时必须遵守有关安全规定,并穿工作救生衣或保温救生服。
8.6.3吊篮的操作,必须符合安全办公室颁发的《海上移动式钻井平台和油(气)生产设施一般安全管理规则》第七条中的有关规定。
第九章 电气设备及电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9.1.1平台电气设备包括:主发电装置、应急发电装置、配电装置、电动机、变压器、蓄电池组、电气保护设施、照明设施、电伴热设施和电加热设备等;电缆包括:动力电缆、照明电缆、控制电缆及通讯电缆。
9.1.2所有的电气设备和电缆须具有合乎要求的出厂合格证;安装于防爆区的电气设备必须具有由有资格的单位颁发的、符合防爆区要求的防爆等级证书,其选用与安装应确保人员和平台的安全,免受电气事故的危害。作业者可根据所用规范、标准和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重要性确定需做出厂前试验的电气设备和电缆,但主电源中的发电机组和配电装置以及应急发电机组及应急配电装置必须进行出厂前试验。试验时应由发证检验机构检验人员到场确认并签署试验报告和出具检验报告。
9.1.3一般要求
9.1.3.1供电
(1)在正常情况下保证对生产作业和生活用的电气设备供电。
(2)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情况下,应确保对安全所必需的电气设备供电。
9.1.3.2电气设备应适用于下述环境条件:
(1)平台所在地区最高和最低环境温度;
(2)平台正常作业中所产生的振动;
(3)海上潮湿空气、盐雾和霉菌。
9.1.3.3电压和频率
(1)电压等级
推荐的标准应用电压是:交流单相115V、230V;交流三相400V、3300V、6300V、10500V,直流24V、110V。
(2)交流标准频率应为50HZ。
9.1.3.4供电电压和频率变化的范围,应能保护电气设备可靠地工作。
9.1.3.5安装处所对电气设备的要求:
(1)电气设备的外壳防护形式的选择应与其安装处所的要求相适应。
(2)在可燃气体或蒸气易于积聚的危险区内,应避免设置电气设备。若不可避免,则应采用符合该区域防爆要求的电气设备。
9.1.4电气设备和电缆的使用要求
9.1.4.1发电机
发电机的热态绝缘电阻、控制电压、电压调整器的配置及精度、电压负载特性、并联运行的工作状态及功率分配误差以及发电机的保护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9.1.4.2电动机
对于大多数应用情况,推荐使用三相鼠笼式感应电动机。电动机的供电电压偏差、频率偏差、空间加热的要求、电动机的控制、电动机的保护及应急切断等,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9.1.4.3变压器
变压器应尽量采用空气冷却的干式变压器。变压器的电压调整率、并联运行、温升、短路时的热效应和机械效应以及电力和照明变压器的保护、并联运行变压器的保护等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9.1.4.4电缆
电缆的技术性能、结构和标志应根据其用途加以说明。所有电缆必须是滞燃型或耐火型的,其绝缘材料的选择、导电线芯面积的确定、连续工作制的电流定额、电缆电流定额的校正系数、电缆并联使用、短路容量、电缆敷设的要求以及电缆的保护和接地要求等,均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9.1.4.5配电系统
(1)平台必须采用下列形式的配电系统:
①直流:双线绝缘系统;
②单相交流:双线绝缘系统;
③三相交流:三相三线绝缘系统。
(2)配电系统的连接要求、重要设备的供电、电压和频率、配电系统和线路保护等,应满足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9.1.4.6照明系统
(1)照明供电线路必须由专用的变压器、配电盘和供电分电箱供电。
(2)照明灯具和照明控制开关的材料、性能、结构、安装保护措施以及照度水准应满足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9.1.4.7电伴热设施和电加热设备
(1)对工艺设备与系统、公用设施的电伴热一般应采用电伴热带。在存在腐蚀性气体或介质的条件下,电伴热带的绝缘层应有适合于该区域的抗腐蚀性能。电伴热带应设有漏电流的检测、控制和保护装置。
(2)电加热设备应具有适合于该设备中被加热介质要求的抗腐蚀外壳以及当温度超过限定值时能自动将电源切断的控制与保护设备。电压在380v以下的电加热设备的绝缘电阻不应低于0.5兆欧。
(3)电伴热和电加热设备的防护要求和防爆等级必须满足所在处所的要求。
9.1.4.8蓄电池组
(1)蓄电池组的自动放电装置,应使蓄电池不论是否在充电,均能随时自动向应急电路供电。
(2)蓄电池组应配备适当的充电设备,并应考虑蓄电池及充电设备的保护。
9.1.4.9电缆托架
对于动力电缆、控制电缆中的主干电缆应设置电缆托架,动力和控制电缆以及高压和低压电缆不能放在同一电缆托架上。电缆托架应有可靠的电气连结及接地。
9.1.4.10防腐蚀
要通过选择适当的材料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电气设备的腐蚀减至最小。
第二节 主电源
9.2.1主电源包括发电机组和配电装置。发电机组的台数和容量,应能在其中最大容量的一台发电机损坏或停止工作时,仍能保证本章第一节9.1.3.1(1)的用电需要。
9.2.2若变压器或变流器是主电源的组成部分,其台数和容量应保证本章第一节9.1.3(1)中的用电需要。
第三节 应急电源
9.3.1平台上应设有独立的应急电源。
9.3.2应急电源可由下列三者中的部分或全部组成:
9.3.2.1柴油机发电机组(简称应急发电机);
9.3.2.2蓄电池组;
9.3.2.3交流不间断电源。
9.3.3应急电源的供电要求
9.3.3.1应急发电机应在主电源供电失效的情况下,确保在45s之内自动启动和供电。应急发电机的容量应能满足由其供电的应急负荷的要求。该机组应有独立的冷却装置和燃油供给系统。
9.3.3.2蓄电池组应能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情况下自动供电,保证在规定的供电时间无需再充电就能供给由其供电的所有应急负载正常用电,在整个供电时间内使电压保持在额定值±12%的范围内。
9.3.3.3交流不间断电源应能在主电源供电失效时立即不间断地接替供电。交流不间断电源的容量应保证在规定供电时间内,供电由其供电的应急负载的要求,其电压和频率的变化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
9.3.4应急电源的供电范围和供电时间
应急电源至少能同时为下列设备在下列规定的时间内供电:
9.3.4.1应急照明
下列各处所的应急照明应供电18h:
(1)所有救生艇、救生筏、耐火救生艇等救生设备的登乘处,以及通向这些处所有关的通道、梯道与甲板等处所;
(2)所有生产和生活处所的通道、梯道及出入口;
(3)机器处所和主发电站及其控制部位;
(4)中央控制室及所有的控制站和所有的机械控制室;
(5)所有平台作业的处所和装有对上述作业进行控制所必需的机械控制装置与发电设备应急关闭装置所在的处所;
(6)消防员装备存放的处所;
(7)消防泵处所、喷淋水泵间(如设有时)以及它们的启动设备处所;
(8)直升机甲板;
(9)所有安装灭火设备的站、室;
(10)通信及有关应急设备等处所。
9.3.4.2标示平台的信号灯(包括障碍灯)和声响信号应供电4山
9.3.4.3对下列设备供电18h:
(1)通信设备;
(2)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由应急发电机组供电);
(3)手动火灾报警器的按钮(火警按钮)和应急时所需一切内部信号设备;
(4)防喷关闭装置(如系电力操纵);
(5)消防泵;
(6)由平台供电的常设潜水设备(如设有时);
(7)中央控制盘及应急关断盘(由应急发电机组供电)。
9.3.4.4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和中央控制盘及应急关断盘由交流不间断电源供电,应至少不间断地供电30min。
9.3.5应急电源的布置
9.3.5.1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的安装处所,应尽量远离主发电机所在的机器处所,并须用A—60级耐火隔壁及甲板将与其相邻的有火灾危险的处所隔开。应急电源应保证在主电站所在处所或其它机器处所发生火灾或其它事故时,不致妨碍其供电。
9.3.5.2安装应急电源和应急配电板的处所,应易于直接从开敞甲板到达。
9.3.5.3应急发电机与应急配电板应安装在同一处所,如果相互之间有妨碍时可以考虑分开设置。
9.3.5.4作为应急电源、交流不间断电源所用的蓄电池组不可与应急配电板安装在同一处所。蓄电池间的通风见本《规则》第七章第九节。
第四节 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及电缆
9.4.1本节为对安装在平台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和电缆的通用要求。本节内电气设备的含义也包括设置在危险区内的电气仪表和控制装置。
9.4.2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选用与安装
9.4.2.1在任何危险区域或处所,应避免安装电气设备,若无法避免,则应根据需要选用适当的防爆电气设备。
9.4.2.2防爆电气设备的类型如下:
(1)本质安全型(标志ia);
(2)本质安全型(标志ib);
(3)隔爆型(标志d);
(4)通风、无气型(标志p);
(5)增安型(标志e)。
9.4.2.3在危险区内,应按下述规定选择电气设备的防爆形式:
(1)0类危险区只能选用本质安全型(ia)的电气设备;
(2)l、2类危险区应按下表选用:
1类 |
2类 |
通风、充气型(p) |
增安型(e) |
隔爆型(d) |
通风、充气型(p) |
本质安全型(ib) |
隔爆型(d) |
本质安全型(ia) |
本质安全型(ib) |
|
本质安全型(ia) |
9.4.3危险区内的电缆
9.4.3.1若不可避免,在0类危险区内敷设的电缆必须采用本质安全型设备(ia)要求的适当类型的电缆和本质安全型电路。
9.4.3.2可根据下表选择敷设于1、2类危险区内的电缆:
防爆区内电缆(动力、照明、控制、通信) |
1类危险区 |
2类危险区 |
电缆敷设于带丝扣的硬金属导管内 |
О |
О |
MI型(矿物绝缘金属包皮电缆) |
О |
О |
MC型(有连续气密的铝护套,外面有聚氯乙稀包覆) |
О |
О |
铠装船用电缆 |
О |
О |
SNM型(非金属包皮屏蔽电缆) |
|
О |
MV型(中压电缆) |
|
О |
TC型、PLTC型(非金属包皮电缆) |
|
О |
非铠装船用电缆 |
|
О |
没有连续气密铝套的MC型电缆 |
|
О |
9.4.3.3危险区内电缆敷设的防爆措施:
(1)0类危险区内不准有接线箱,电缆与电气设备的连接应符合本质安全型(ia)设备连接的要求。
(2)在1类危险区内一般不应有接线箱,若不可避免,则除本质安全型系统外的所有电气设备的接线箱、分线盒、密封接头等都必须是防爆型的。
(3)在2类危险区内,非销装电缆或其金属护套不足以承受机械损伤的电缆应布设在电线托架内。离开电缆托架的电缆应用钢管、角铁、槽钢等加以机械防护。
(4)与本质安全型电路有关的电缆(如铜丝编织或相同屏蔽效能的电缆),只能用于本质安全型电路。敷设电缆时应与非本质安全型电路的电缆分开,其距离至少为50mm。此外,这种电缆只适用于同一个本质安全型系统。
(5)穿过危险区与危险区中的设备相连的电力或照明电缆的全部金属护套应至少在它们的两端可靠地接地。
(6)危险区墙壁上穿电缆的孔应以填料分隔、严加密封、以防爆炸性混合物进入其它区域。
9.4.4危险区内的照明设备
9.4.4.1安装于危险区内的照明灯具,应采用符合该区防爆等级的防爆型灯具。凡用导管安装的照明灯具,其电缆入口处的导管和导管接头上均要留有合适尺寸的螺纹。危险区的照明也可采用隔壁灯照明,其照明窗的结构应是气密式的,并附有能防止机械损伤的保护栅。
9.4.4.2危险区照明用的分电箱应设置在非危险区内。危险区内的照明开关应采用与其所在危险区等级相适应的防爆型式。照明灯的开关及保护电器应能分断全部绝缘极或相,照明灯的控制应首先考虑集中控制。集中控制和各个回路开关,应安装在安全区内,最好安装在该区的值班室或控制室内。
9.4.4.3在l、2类危险区内的可携照明灯具应为:
(1)带有独立蓄电池的本质安全型、隔爆型;
(2)或采用空气驱动器;
(3)不应使用由电缆供电的可携照明灯具。
9.4.5除本质安全电路以外,供电给可携式电气设备的软电缆或软线,不应通过危险区域或处所。
第五节 接地、避雷及防干扰措施
9.5.1接地
9.5.1.1平台上除了具有双重绝缘设备的金属外壳和为防止轴电流流通的绝缘轴承座以外,其它所有的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固定安装的机械、井架的金属构件以及直升机甲板均应可靠接地。若不能通过正常构造达到这一要求时,则应采取专门的接地措施。起重机的旋转部分应与固定部分可靠地电气连接并接地。
9.5.1.2平台上输送油或油气的管线以及压缩空气、二氧化碳和干粉系统中的金属管线,在它们的每个连接接头处都要有可靠的电气连接,并应至少有两处接地。
9.5.1.3平台上平行敷设的管道,当它们之间的距离小于100mm时,每隔20m须用金属导体将它们连接并接地;交叉距离小于100mm时,亦需用金属导体将其相互连接并接地。
9.5.1.4易燃液体和气体的输送管线的头、尾部及其分管都应可靠接地。
9.5.1.5贮存易燃液体和气体的贮罐都应接地。容积大于50m3贮罐,沿其直径不能少于两处接地。
9.5.1.6平台上的架空管线进入建筑物时,应将入口的管线接地,并在距管线入口处25m范围内,应至少重复接地一次。
9.5.2避雷
应按所有规范、标准的要求,确定平台上需要避雷的设施和处所,并采取有效的避雷措施。
9.5.3防干扰措施电气设备、照明装置、仪表控制装置和通信设备的安装及动力电缆、控制电缆、照明电缆及通信电缆的敷设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以防止对仪表控制系统和通信系统的干扰。
第十章 电气仪表及控制系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0.1.1平台上的电气仪表和控制系统应能保障人员安全、生产正常运行、平台设施的安全及保护环境不受污染。控制系统包括中央控制系统、报警系统、井口安全系统、应急关断系统等。
10.1.2平台上的电气仪表和控制装置应适用于含盐雾及高湿度的海洋环境。露天使用的仪表和控制装置必须具有符合使用环境的防护等级。
10.1.3所有的电气仪表须有合格的出厂证书,安装于危险区的电气仪表和控制系统应有由有资格单位颁发的符合安装处所要求的防爆等级证书。平台作业者可根据所用规范、标准的要求及电气、仪表及控制装置的重要性确定需做出厂前试验的装置,但控制系统应按本章第五节10.5.10的要求进行试验。
第二节 危险区内的电气仪表和控制装置
按本《规则》第九章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节 报警系统
10.3.1取警系统包括平台生产工艺及公用系统监测报警装置和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其报警盘分别设于中央控制室内的中央控制盘和火灾盘上。
10.3.2报警盘应包括逻辑组件、闪光报警器、声报警器和电源装置。报警盘的前面板应配置灯试验按钮、复位和确认按钮。
10.3.3报警器的电源装置应有足够的容量,能为所有的报警点(包括备用报警点)的报警供电。供电系统应符合本章第七节有关规定。
10.3.4对报警检测和探测输入部分的要求
10.3.4.1安装在危险区内的检测装置和探测装置必须符合该危险区的防爆要求。
10.3.4.2各种现场检测开关在设备正常生产时应呈闭合状态,而在报警时呈打开状态。各种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10.3.4.3报警线路应与大地绝缘。
10.3.5生产工艺和公用系统报警盘应具有如下功能:
10.3.5.1非正常状态的第一事故声、光报警;
10.3.5.2非正常状态的接续声、光报警;
10.3.5.3第一事故报警和接续报警的确认,事故起源点的区分和记录;
10.3.5.4报警复位,音咱和闪光报警停止;
10.3.5.5灯试验和功能试验。
10.3.6火灾与可燃气体报警盘应有如下功能:
l0.3.6.1可燃气体浓度预报警和关断报警,
10.3.6.2烟雾危险限定值报警;
10.3.6.3热危险限定值报警;
10.3.6.4火灾(紫外线)报警;
10.3.6.5自检和故障报警;
10.3.6.6上述报警的确认;
10.3.6.7报警复位,音响及闪光报警停止;
10.3.6.8灯试验和功能试验。
第四节 井口安全控制系统
10.4.1井口安全控制系统包括井口控制盘,控制管线和在井口甲板和其上下甲板的适当地点设置的手动应急关断开关阀,井口控制盘应设在井口区的敞开环境中。
10.4.2井口控制盘应具有监测、控制井口区所有主安全阀、翼安全阀和井下安全阀的功能,其液压系统应符合本《规则》第七章第八节有关规定。
10.4.3与井口控制盘有关的自动与手动控制装置如下:
10.4.3.1井口出油管线上的高、低压开关;
10.4.3.2井口控制盘上的主、翼安全阀及井下安全阀控制开关;
10.4.3.3井口区设置的易熔塞控制回路;
10.4.3.4接受生产、火灾、最终关断信号的井口控制盘接口装置(继电器或电磁阀等)。
10.4.4井口控制盘应能向中央控制盘传送如下报警和紧急关断信号:
10.4.4.1液压控制回路低压报警;
10.4.4.2易熔塞回路动作报警;
10.4.4.3手动控制回路动作报警;
10.4.4.4井口出油管线高低压开关报警;
10.4.4.5单井井口关断报警;
10.4.4.6井口总关断报警;
10.4.4.7其它与井口安全和控制系统有关的重要状态参数的报警。
10.4.5根据生产工艺的要求,井口控制盘应具有特定气动和液动逻辑控制回路和延时回路,以保证井口安全阀能按预定的顺序开启和关断。
10.4.6在出现任何一种关断后,主、翼安全阀和井下安全阀都不应具有自动开启的功能,而应保持关断状态。只有在确认故障排除后,才能由人工在中央控制盘或井口控制盘有关装置上进行关断复位,然后逐一打开井口和井下安全阀。
第五节 应急关断系统
10.5.1应急关断系统应至少包括以下部分:
10.5.1.1应急关断控制盘(设在控制室内);
10.5.1.2手动应急关断启动开关或阀门;
10.5.1.3安装在重要工艺设备和公用设备上,在异常情况下能发出关断信号的自动检测开关;
10.5.1.4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装置;
10.5.1.5信号转换及各种执行机构、电磁阀、关断阀等。
10.5.2手动应急关断启动开关或阀门应设置在直升机甲板、救生艇登乘处所、居住处所的逃生口和平台间的栈桥入口、进口区附近等关键地点。
10.5.3应急关断信号应由一次仪表直接给出,并直接传到各执行装置。
l0.5.4应严格、合理地设计应急关断系统的关断级别,使之既能保障人员和设备的安全又可避免不必要的大范围的关断。
10.5.5推荐采用以下几个关断级别及相应的关断内容,但平台作业者可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不同的关断级别及其相应的关断内容。
10.5.5.1操作关断
可关断单台设备或单系列设备。操作关断可由自动关断或手动开关实现。
10.5.5.2生产关断
可关断井口采油树的主阀、翼阀,关闭生产系列中的所有设备,关闭原油外输管线。生产关断可由生产系统自动关断、仪表气压过低信号、海底管线压力过低信号、生产管线压力过高信号、供电系统故障信号以及全部井口翼阀关闭信号等实现。
l0.5.5.3火灾关断可由井口易熔塞回路检测到的火情直接导致平台的火灾关断,或由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器探测到的异常情况自动地或经人工确认后手动地启动火灾关断。
火灾关断应导致:生产关断,关闭所有的井上安全阀、打开泄压阀、关闭井下安全阀。但消防设施、通信设备、直升机甲板边界灯、障碍灯、雾笛、应急照明及发电和供电设备应保持工作状态。
10.5.5.4最终关断
在遇有不可抗拒的情况时,人员撤离平台前,应执行最终关断。执行最终关断后,除标示平台的信号灯(包括障碍灯)和声响信号应供电4d外,火灾关断中应该关断的和其它运行的设备应全部关断。
10.5.6应急关断系统的设计应为保安型设计,应不受电磁干扰。
10.5.7位于平台各关键点的手动应急关断开关应配以清楚的标记和防止误操作的外壳。
10.5.8应急关断系统的电缆的选用应按本《规则》第九章有关条款执行,其敷设路径应尽可能远离各种危险源。
应急关断系统电缆的接线端子应单独设置,如与其它接线端子安装在一起时,则应有明显的识别标志。
10.5.9应急关断控制盘应有手动复位装置和关断信号旁路开关。
10.5.10对控制系统应进行以下试验:
10.5.10.1出厂试验
承制厂家应对其产品进行严格的试验,逐一确认回路之间的相互关系并逐一确认各个逻辑功能。试验合格证应得到发证检验机构的认可。
10.5.10.2重复试验
设备到货并安装好后,应对出厂试验中作过的部分进行再次试验确认。
10.5.10.3最终试验
海上试运转中,应对控制系统各部分进行最终确认试验。试验完成后应作出由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试验报告。
第六节 控制电缆
按本《规则》第九章第一节和第四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节 电 源
10.7.1仪表及控制系统、应急关断系统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由两路独立电源供电。正常情况下,由电源供电,当主电源失效时,由应急电源不问断地供电(使用交流不间断供电电源)。
10.7.2不间断电源的容量、电压和频率应满足在应急供电时对仪表控制系统、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应急关断系统供电要求,并应保证至少供电30min。
第八节 接 地
l0.8.1电气仪表系统的接地应符合本《规则》第九章第五节有关规定。
10.8.2本质安全型仪表电路的接地应与非本质安全型仪表电路的接地分开。
第十一章 生活区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1.1.1平台上的生活区包括办公室、居住室、餐厅、厨房、娱乐室、医务室等。应根据平台的类型、居住人数及健康、安全需要,配置有关房间及室内设施。
11.1.2生活区应符合以下安全要求:
11.1.2.1生活区内应设置必要的保温绝缘、防火构造及良好的排气、通风、空调、照明设备,生活区外围壁应为钢质结构。
11.1.2.2生活区应设置在平台的安全区内,并尽可能远离机器处所和油(气)生产设施。
11.1.2.3室内一切框架式设施,如书桌、衣柜等,除其表面可用厚度不超过2mm的可燃镶片外,应完全用不燃材料制成;一切可移动设施,如椅子等,其骨架应由不燃材料制成。若室内铺设地毯,还应考虑其低播燃性。
11.1.2.4居住室
平台居住室,每人至少应占有面积3m2,两床铺之间至少应有900mm距离,固定床铺不应多于两层,住室的净高应不小于2.3m。
11.1.2.5餐厅、厨房和娱乐室平台应设有至少一次能供平台定员中半数人员进餐与娱乐的处所。
11.1.2.6医务室
平台应设置具有基本医疗拾救条件的医务室并应配备急救药和一付能将伤员抬入直升机的担架。寒冷地区平台医务室内应设供救落水人员用的温水浴盆。
第二节 通道及出入口
11.2.1平台生活区应设置人员通道,各通道的最小净宽一般不小于1m;生活区内不允许设置长度超过7m而一端不通的走廓。
11.2.2生活区每层甲板应根据居住人数、生活和逃生需要至少设置两个扶梯,扶梯斜度应不陡于50°,梯级高度应不大于250mm,宽度应不小于800mm,梯步板应为防滑型,扶梯两侧应设有安全扶手。
11.2.3生活区住室的门应向内开;所有通向露天甲板的出入口的门应向外开;餐厅等公共处所的门应向外开或为向两面开关的活动门。
11.2.4居住室的门上应设有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13.2.2.2的规定。
11.2.5生活区脱险通道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三章第二节有关规定。
第三节 人员安全防护
11.3.1所有无防护的露天甲板区、走道和甲板开口的边缘,均应设置可靠的安全防护栏杆。
11.3.2除单独用作应急逃生的直梯外,所有高度超过6m的直梯应设安全防护笼或其它的安全装置。
第十二章 直升机甲板设施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2.1.1直升机甲板的尺度应足以包含一个圆圈,其直径至少等于使用该甲板最大直升机的总长。直升机的总长(OL)为旋翼叶片顺直升机纵轴排列时,从主旋翼叶梢到尾旋翼叶梢的距离。
12.1.2直升机甲板应设置在平台主体结构的最高处或高于主体结构之上。
12.1.3直升机甲板结构的材料、建造、焊接应符合本《规则》第三章有关规定。
第二节 甲板结构设计
12.2.1设计方法
直升机甲板的结构设计应按许用应力法,或采用所用规范、标准中的其它方法。
12.2.2基本荷载条件
基本荷载条件一般包括:固定荷载、活荷载、风荷载和降落荷载。
12.2.3组合荷载条件
直升机甲板结构应至少按下列组合荷载条件设计:
12.2.3.1固定荷载加活荷载。
12.2.3.2固定荷载加设计降落荷载。如果在直升机降落时,甲板可能存在结冰现象,可考虑适当的活荷载。
12.2.3.3固定荷载加活荷载加风荷载。
12.2.4甲板板的设计
应校核在直升机降落时对甲板板产生的剪切应力,校核方法可采用塑性设计法。用于计算剪切应力的直升机起落架的接触面积应按直升机制造厂资料或平台作业者认可的资料取值。
12.2.5施工期的结构分析
应符合本《规则》第三章第九节和第五章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直升机甲板的布置要求
12.3.1直升机甲板应至少在210°的抵离扇形区内无障碍物,且扇形区应与本章第一节12.1.1所述的圆相图直升机甲板交。从上述圆周起,在抵离扇形区以外的直升机总长度的1/3范围内障碍物不得高于直升机甲板平面以上直升机总长度的1/20。
12.3.2直升机甲板的四周应布置边界灯,但其高度不应超过该甲板平面以上150mm。必要的超高突出物应设置在210°扇形区以外。
12.3.3直升机甲板应有适当的坡度及排水设施,甲板表面应设防滑网。
12.3.4直升机甲板四周应设具有足够强度的完全网,网的宽度至少为1.5m,其每米直线长度至少应能承受200kg重量。网的外缘高度应不超出甲板平面150mm。
12.3.5直升机甲板应设有足够的直升机埋头系留点,其位置、强度和构造应适应于系牢停在降落区的直升机。
12.3.6在直升机甲板附近无气流干扰和易于被飞行员看到的位置应设有气象部门规定的风向袋及风向袋照明装置,同时还应设置计测风向、风速的仪器设备。这些仪器的感受部分,应安装在开阔且元气流干扰的位置。
12.3.7从生活区至直升机甲板应设有两个尽可能远离的通道。从生活区至直升机甲板不应经钻井区和生产区。
12.3.8设有加油装置的直升机甲板,应设有加油箱的应急抛放装置,其布置和技术要求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规定。
第四节 边界灯及照明
12.4.1直升机甲板应设置甲板降落区的边界灯及照明灯。
12.4.2直升机甲板的四周应装设在降落区上空全方位都可看到的黄、蓝相问的边界灯。灯与灯间距为3m,灯的安装位置不得低于甲板水平面,也不应高出甲板150mm。
12.4.3有加油设备的直升机甲板,其灯具应是防爆型的,应满足该处的防爆等级的要求。
12.4.4直升机甲板上的灯必须采用能耐直升机降落冲击振动而不损坏的玻璃罩,灯具应为具有足够强度的防水保护型。寒冷地区设置的灯,其灯罩应考虑温差变化可能导致的破裂。
12.4.5降落区应设有夜间使用的探照灯,灯的安装位置和灯光不妨碍飞行员的视线和操作,灯光的亮度应能调节,光束应能照射在降落环中心,且光源充足无弦光。
第五节 直升机甲板标志及障碍标志
12.5.1直升机甲板应按其形状、直升机型号和操作要求以不同颜色做如下标志:
12.5.1.1平台登记名称或识别标志应用白色的lm乘lm的文字或数字来表示;
12.5.1.2直升机降落区的颜色应为深灰色或深绿色,其周围应清晰地用宽度为0.4m的白漆勾画;
12.5.1.3直升机降落环应为黄色,环宽lm、内径6m,其内应标有字母H,其高度为4m、宽3m、线宽lm。
12.5.2直升机甲板210°抵离扇形区界限外的障碍物应设白昼障碍物识别标志,标志用桔红色和白色交替或红白交替的条纹箍表示,其宽度不小于0.5m,也不应大于2m。
第六节 消防设施及安全标示
12.6.1直升机甲板的消防设施和消防用品的配置应符合本《规则》第十四章第四节和第五节的有关规定。
12.6.2在直升机甲板通道上应设置安全标志牌,牌上写明直升机起降期间有关注意事项。
第七节 通信导航
按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二节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章 防火结构及脱险通道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3.1.1本章用语的定义
13.1.1.1“不燃材料”系指加热至约750℃时,既不燃烧也不发出足以造成自燃的易燃蒸发气体的材料。除此以外的任何其它材料均为可燃材料。
13.1.1.2“低播燃性”系指材料表面能有效地限制火焰蔓延的性质。
13.1.1.3“钢或等效材料”,其中等效材料系指任何不燃材料本身,或由于所设隔热物当经过标准耐火试验的相应耐火时间后,在结构和完整性上与钢具有同等性能的材料。
13.1.1.4“标准耐火试验”系指把要试验的隔壁或甲板的试样置于试验炉内,加温到相当于下列标准时间—温度曲线的一种试验。试样暴露表面积应不小于4.65m2,其高度(或甲板长度)应不小于2.44m,试样应尽可能与所设计的结构近似,并在适当位置至少包括一个接头,标准时间——温度曲线是连接下列在起始炉温以上测量的各温度点的一条光滑曲线。
自开始至满5min时—556℃
自开始至满l0min时—659℃
自开始至满15min时—718℃
自开始至满30min时—821℃
自开始至满60min时一925℃
13.1.1.5“A”级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隔壁与甲板所组成的分隔:
(1)应以钢或其它等效材料制造。
(2)应有适当的防挠加强。
(3)其构造应在1h的标准耐火试验至结束时,能防止烟及火焰通过。
(4)应用认可的不燃材料隔热,使在下列时间内,与原始温度相比较,其背火面的平均温度增高不超过139℃,且在包括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的温度增高不超过180℃。“A—60级”60min“A —30级”30min“A—15级”15min“A—0级”0min。
(5)必须按本节13.1.4“标准耐火试验”的要求对用于“A”级分隔的隔壁和甲板试样进行一次性耐火试验,并取得发证检验机构的认可。
13.1.1.6“B”级分隔系指由符合下列要求的隔壁、甲板、天花板所组成的分隔:
(1)在标准耐火试验时,其结构能在最初半小时内防止火焰通过。
(2)在下列时间内,与原始温度相比较,其背火面平均温度的增高不超过139℃,且包括接头在内的任何一点温度的增高不超过225℃。“B—15级”15min“B—0级”0min。
(3)应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造和装配“B”级分隔,只要上述材料符合本章的其它要求,不排除使用可燃镶片。
13.1.1.7“C”级分隔应以认可的不燃材料制成,无须满足防止烟和火焰通过以及限制温升的要求。只要上述材料符合本章的要求,可使用可燃镶片。
13.1.2防火消防布置图和防火须知
13.1.2.1应在平台上的指定处所设置防火与消防布置图。图上应清楚标明每层甲板的各控制站、“A”级分隔围蔽的各防火区域、“B”级分隔围蔽的各区域、各危险区、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系统、喷淋装置、消防设备、各房间和甲板等出入通道的细目、通风系统(包括风机控制位置、防火阀位置及服务于每个区域通风机的识别号码细目)。
13.1.2.2应将防火要点编印成防火须知手册,平台所有人员(包括临时人员)应人手一册。平台上所有消防设备和装置的保养和操作说明,应妥为保管并便于使用。
第二节 防火结构及脱险通道
13.2.1防火结构(隔壁和甲板和耐火完整性)
13.2.1.1本节适用于平台上钢质的结构性隔壁、甲板和甲板室。
13.2.1.2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上述钢质结构也可采用具有与钢材相同安全等级的其它材料(等效材料)。
13.2.1.3除符合本节13.2.1和13.2.2中所述的隔壁和甲板的耐火完整性外,其耐火完整性应按表13.2—l和13.2—2来确定。甲板室和居住处所以及支撑居住处所的外伸甲板,其面向转盘、并在距转盘中心30m之内的所有外表面,应按“A—60”级标准建造。若钻机座于可移动式的底座上,30m系指钻机移至距住房最近的钻井位置时,距转盘中心的距离。
13.2.1.4下述要求用于13.2—1和表13.2—2:
(1)表13.2—1和表13.2—2分别用于分隔相邻处所的隔壁和甲板;
表13.2—1 分隔相邻处所的隔壁的耐火完整性
处所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⑨ |
⑩ |
11 |
控制站① |
A-0[4] |
A-0 |
A-60 |
A-0 |
A-15 |
A-60 |
A-15 |
A-60 |
A-60 |
* |
A-0 |
走廊② |
|
C |
B-0 |
A-0[2] B-0 |
B-0 |
A-60 |
A-0 |
A-0 |
A-0 |
* |
B-0 |
起居处所③ |
|
|
C |
A-0[2] B-0 |
B-0 |
A-60 |
A-0 |
A-0 |
A-0 |
* |
C |
梯道④ |
|
|
|
A-0[2] B-0 |
A-0[2] B-0 |
A-60 |
A-0 |
A-0 |
A-0 |
* |
A-0[2] B-0 |
失火危险较小的服务处所⑤ |
|
|
|
|
C |
A-60 |
A-0 |
A-0 |
A-0 |
* |
A-0 |
A类机器处所⑥ |
|
|
|
|
|
*[1] |
A-0[1] |
A-0 |
A-60 |
* |
A-0 |
其他机器处所⑦ |
|
|
|
|
|
|
A-0 [1][3] |
A-0 |
A-0 |
* |
A-0 |
危险区⑧ |
|
|
|
|
|
|
|
— |
A-0 |
— |
A-0 |
失火危险较大的服务处所⑨ |
|
|
|
|
|
|
|
|
A-0[3] |
* |
A-0 |
开敞加板处所⑩ |
|
|
|
|
|
|
|
|
|
— |
* |
盥洗处所和类似处所11 |
|
|
|
|
|
|
|
|
|
|
0 |
表注:①如果装设应急电源或应急电源部件的处所与装设主发电机或主发电机部件的处所相邻,则这两个处所之间的边界隔壁或甲板应为“A—60”级分隔。
②防火分隔的类则见本章13.2.2.1、13.2.2.3和13.2.2.4
③属于同一类型,且标有[3]的处所,只有当相邻处所作不同用途的才要求表中所示等级的隔壁或甲板,例如⑨其中厨房相邻可不要隔壁,但厨房与油漆间相邻则要求“A—0”级分隔。
④将无线电室自身隔开的隔壁可以是“8—0”级分隔。
*表示要求钢质或其他等效材料的分隔,但不要求A级标准,上表中每类圈号内的数字是指表内相应的“列”和“行”。
表13.2—2 分隔相邻处所的甲板的耐火完整性
处所 |
① |
② |
③ |
④ |
⑤ |
⑥ |
⑦ |
⑧ |
⑨ |
⑩ |
11 |
控制站① |
A-0 |
A-0 |
A-0 |
A-0 |
* |
A-60 |
A-0 |
A-0 |
A-0 |
* |
A-60 |
走廊② |
A-0 |
* |
* |
A-0 |
* |
A-60 |
A-0 |
A-0 |
A-0 |
* |
A-0 |
起居处所③ |
A-60 |
A-0 |
* |
* |
A-0 |
A-60 |
A-0 |
A-0 |
A-0 |
* |
A-0 |
梯道④ |
A-0 |
A-0 |
A-0 |
A-0 |
* |
A-60 |
A-0 |
A-0 |
A-0 |
* |
A-0 |
失火危险较小的服务处所⑤ |
A-15 |
A-0 |
A-0 |
A-0 |
A-60 |
A-60 |
A-0 |
A-0 |
A-0 |
* |
A-0 |
A类机器处所⑥ |
A-60 |
A-60 |
A-60 |
A-60 |
A-0 |
*[1] |
A-60 |
A-60 |
A-60 |
* |
A-0 |
其他机器处所⑦ |
A-15 |
A-0 |
A-0 |
A-0 |
A-0 |
A-0[1] |
*[1] |
A-0 |
A-0 |
* |
A-0 |
危险区⑧ |
A-60 |
A-0 |
A-0 |
A-0 |
A-0 |
A-60 |
A-0 |
A-0 |
A-0 |
— |
A-0 |
失火危险较大的服务处所⑨ |
A-60 |
A-0 |
A-0 |
A-0 |
A-0 |
A-0 |
A-0 |
A-0 |
A-0[3] |
* |
A-0 |
开敞加板处所⑩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盥洗处所和类似处所11 |
A-0 |
A-0 |
* |
A-0 |
* |
A-0 |
A-0 |
A-0 |
A-0 |
* |
* |
(2)为了确定应用于相邻处所界面的相应的耐火完整性,这些处所按其失火危险程度分为下列的①到类,每一类前边括号内的数字系指表中相应的行或列数。
①控制站
系指设有下列设备的处所:
无线电通信设备、应急电源、中央控制盘、应急关断控制盘、火灾盘、集中式的固定消防系统。
②走廓
系指走廓和门厅。
③起居处所
系指公共处所(大厅、餐厅、休息室以及类似用途的固定围壁处所)、住室、办公室、医务室、娱乐室及类似处所。
④梯道
系指内部梯道、升降机(完全设在“A”类或其它机器处所内部者除外)以及梯道的围壁。仅在一层甲板设有围壁的梯道,应作为与之没有防火门隔开的处所的一部分。
⑤失火危险较小的服务处所
系指干燥室、洗衣间和没有储藏易燃材料的橱柜和储藏室。
⑥“A”类机器处所
系指装有下列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围壁通道:
合计总输出功率不小于375kw的内燃机或任何燃油锅炉或燃油装置。
⑦其它机器处所
系指装有下述设备的处所和通往这些处所的通道:蒸汽机和内燃机,发电机和其它主要电气设备、冷冻机、通风和空调机及类似处所。
⑧危险区系指按本《规则》第二章第三节2.3.6、2.3.7规定的区域。
⑨失火危险较大的处所系指储藏易燃材料的橱柜、储藏室和工作处所、厨房、带有烹调设备的配餐室、油漆间以及不属于“A”类机器处所和其它机器处所组成部分的修理间。
工作处所系指装有与钻井或油(气)生产有关的设备的开敞或封闭处所。
⑩开敞甲板
系指露天甲板处所,但不包括危险区在内。
11盥洗处所和类似处所
系指共用的盥洗设施,如淋浴室、洗澡间、卫生间等,以及无烹调设备的隔开的配餐室。服务于一个处所且仅从该处所进出的卫生设施,应看作是其所在处所的一部分。
13.2.1.5与有关甲板或隔壁相连的连续“B”级天花板或衬板,可以认为全部或部分地起到分隔所要求的绝缘性和完整性作用。
13.2.1.6在确认结构的防火详图时,应考虑所要求的绝缘层在交接点和终止点导热的危险。
13.2.1.7窗应为永闭型的,但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允许危险区以外的窗为开启式的。
13.2.1.8上层建筑和甲板室的外部门应符合“A—0”级耐火完整性的要求,尽可能做成自闭式的。其它门的阻火性能应尽可能与其安装处的隔壁等效。
13.2.2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的保护
13.2.2.1一切要求为“B”级分隔的隔壁应从一层甲板延至另一层甲板,并横延至其它限界面;但在隔壁的两侧装有连续的“B”级天花板或衬板时,则此种隔壁可终止于连续的天花板或衬板。
13.2.2.2走廊隔壁上的一切门和门框,应为不燃材料,其防火完整性应与该隔壁相等。沿走廊隔壁的住室、公共处所、办公室和卫生处所的门,可允许在其下部开通风口,其总净面积不得超过0.05m2,此口处应没有不燃材料制成的格栅。在构成梯道间的分隔上面的门不应有这种开口。
13.2.2.3除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使用其它等效材料者外,一切梯道应为钢质结构。穿越一层以上甲板的梯道和载人升降机通道应用“A”级分隔环围,并应在其一切开口处设置自闭式门,该门上不应设有背钩,如背钩带有遥控释放装置也可使用。
13.2.2.4仅穿过一层甲板的梯道,应至少在其中一层用“A”级或“B”级隔壁和自闭式门保护,以便限制火焰从一层向另外一层迅速扩展。自闭的门不应设门背钩。
13.2.2.5封闭在天花板或衬板后面的空间,应以安装紧密的且间距不超过14m的挡风条隔开。
13.2.2.6除冷冻间的绝缘外,绝缘材料、隔壁、衬板、天花板、管子和通风管道的绝缘材料应为不燃材料。冷藏系统管件的绝缘层和与绝缘材料一起使用的防潮层和粘结剂则不必为不燃材料,但使用应限制在最低数量,并且它们的外露表面应具有低播燃性。在油类产品可能渗透的处所,隔热物的表面应是不透油的或不透油气的。
13.2.2.7构架,包括地脚及隔壁的连接件、衬板、天花板和挡风条应为不燃材料。
13.2.2.8走廊和梯道环围内的所有外露表面,以及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内隐蔽或不易到达处表面,应具有低播燃性。在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天花板和外露表面,也应具有低播燃性。
13.2.2.9隔壁、衬板和天花板,可以装有可燃的镶片,但此种镶片的厚度不得超过2mm。但在走廊、梯道环围和控制站内镶片的厚度不得超过1.5mm。然而若镶片的热值低于45mJ/m2时则不论这种镶片厚度如何都可使用。
13.2.2.10用于外露的内部表面上的油漆、清漆及其它表面涂料,应具有不会造成失火危险的性质,并应不致产生过量的烟。
13.2.2.11甲板敷料应为不易着火的或在高温下不致产生有毒气体或爆炸危险的认可材料。
13.2.2.12通风管道应用不燃材料制成,但若其长度不超过2m,横截面积不超过0.02m2的短管道,如符合下列条件,则不需使用不燃材料:
(1)这些管道是用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的具有低着火危险的材料制成;
(2)这些管道只用于通风装置的末端;
(3)从穿越“A”或“B”级分隔(包括“B”级连续天花板)处沿着管道量起,在距离小于600mm以内,不应安装这种短管。
13.2.2.13若通风管道通过“A”级隔壁和甲板的净截面积超过0.02m2,除非通过隔壁或甲板的管道在通过甲板或隔壁的邻近处为钢质,否则其开口应装有钢质套管。这里的管道和套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套管的壁厚至少为3mm,长度至少为900mm,当通过隔壁时,最好在隔壁的两侧各为450mm。管道或装在这些管道上的套管应有防火绝缘层,该绝缘层应至少同管道通过的隔壁或甲板的耐火完整性一样。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也可以设有等效的贯穿保护。
(2)净横截面积超过0.075m2的管道,除用于危险区者外,应设置防火阀并应符合本款(1)的要求。防火阀应能自动操纵,也能在隔壁或甲板的两侧人工关闭。防火阀上应装有指示器,以指明其是否打开或关闭。但如管道只通过由“A”级分隔包围的处所,而该处所又不使用该管道时,只要那些管道与其穿过的分隔具有同样的耐火完整性,则无需设置防火阀。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防火阀也可仅从分隔一侧操作。
13.2.2.14“A”类机器处所、厨房和危险区域的通风管道,均不得通过起居处所、服务处所和控制站。但“A”类机器处所和厨房的通风管道,满足下列要求者可以通过:
(1)通风管道为钢质,如其宽度为300mn及其以下时,所用钢板厚度至少为3mm;如其宽度为760mm及其以上时,所用钢板厚度至少为5mm;如通风管道的宽度或直径在300mm至760mm之间,其所用钢板的厚度按内插法求得;
(2)在接近穿过限界面处设自动关闭防火阀;
(3)从机器处所、厨房到每一防火阀以外至少5m处绝缘到“A—60”级标准;或者
(4)通风管道应为钢质并符合本条(1)的规定;
(5)贯穿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的通风管道均绝缘至“A—60”级标准。
13.2.2.15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或控制站的通风管道均不应通过“A”类机器处所、厨房和危险区域。但通风管道满足下列要求者可通过“A”类机器处所和厨房。
(1)通过“A”类机器处所或厨房的通风管道应以钢制造,并符合上述13.2.2.15(1)的规定;
(2)在接近所穿过的限界面处设有自动防火阀;
(3)保持机器处所或厨房在贯穿处的完整性;或者
(4)穿过“A”类机器处所、厨房的管道应以钢制造,并符合本节13.2.2.14(1)的规定;
(5)在机器处所、厨房内绝缘至“A—60”级标准。
13.2.2.16通过“B”级隔壁的净横截面积超过0.02m2的通风管道,除非管道为钢质,否则应装有长度为900mm的钢质套管,该套管应在隔壁的两侧各为450mm。
13.2.2.17厨房炉灶的排烟管道,在其通过起居处所或内含可燃材料的处所时,应具有与“A”级分隔相等的耐火完整性。每一排烟管应设有:
(1)一个易于拆下清洁的集油器;
(2)一个防火阀,位于管道的下端;
(3)能在厨房内操纵的关闭抽风机的装置;
(4)在管道内进行灭火用的固定设施。
13.2.2.18所有通风系统的主要进气口和排气口应能在通风处所的外边进行关闭。
13.2.2.19起居处所、服务处所、控制站及机器处所和危险处所的动力通风,均应能从其服务的处所外面易于到达的位置将其停止,此位置在其服务的处所失火时应不易被切断。机器处所和危险处所内动力通风的停止装置,应同其它处所内通风的停止装置完全分开。
13.2.2.20面向钻台区域的窗应符合下列要求:
(1)按“A—60”级标准建造;或
(2)用水幕加以保护;或
(3)装设钢质或等效材料的内盖。
13.2.2.21起居处所和控制站的通风系统的安排应防止可燃气体、毒气或有害气体或烟气从周围区域侵入。
13.2.3脱险通道
13.2.3.1生活区脱险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至少应设有两个尽可能远离的便于到达露天甲板和登艇甲板的脱险通道。但在考虑到有关处所的性质和部位以及经常居住或工作的人数后,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免除其中一个脱险通道;
(2)一般应以钢质梯道作垂直脱险的通道,但当梯道的安装不可行时,竖直梯可用作脱险通道;
(3)每个脱险通道应便于通过并且没有障碍,沿通道的所有出口门应易于开启。
13.2.3.2甲板上的脱险通道和甲板间的脱险梯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层甲板至少应设有两条尽可能远离的,便于到达登乘救生艇甲板的脱险通道和脱险梯道;
(2)脱险梯道应从顶层甲板依次延伸向下至下层甲板,并与导管架上的脱险梯道相连,直至接近水面的人员着落处;考虑经常工作人员数量和平台工作性质后,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导管架上的脱险梯道可仅设一条;
(3)脱险梯道应为钢质固定型,宽度不小于700mm,斜度不大于50°,两侧设有扶手栏杆,梯步板应为防滑型。
13.2.3.3甲板上的封闭机器处所一般应设两个向外开的门,并至少有两条与甲板脱险通道相通的脱险通道。但考虑到该处所的性质和部位以及经常工作人数后,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免除其中的一个门和一条通道。
必要时还应设置符合本节13.2.3.1(2)规定的甲板间脱险梯道。
13.2.3.4脱险通道应有明显的标志。
13.2.3.5升降机不应作为逃生措施之一。
13.2.3.6平台布置时应考虑在钻井甲板和油(气)生产区失火情况下,尽可能有一个到登船位置和救生艇处的脱险通道可免于受到火的热幅射危害。
第三节 承载结构防火
暴露在火灾中,一旦垮塌断裂使火灾危险性升级的结构,应考虑结构防火措施。
第十四章 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4.1.1本章所规定的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消防系统中的所有设备和装置必须得到发证检验机构的认同或认可。
14.1.2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及消防系统应由两路供电,其中一路应为应急电源。
第二节 探测报警系统
14.2.1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器设置的地点、数量、探测器的规格种类必须能保证对所有可能发生火灾和泄漏可燃气体的地方进行连续监测。
14.2.2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14.2.2.1可燃气体探测器应安装在危险区及通风和助燃空气的入口处;探测器应分别安装在适当的位置上以保证能探测到轻于空气和重于空气的可燃气体并保证其工作不受环境的影响。
14.2.2.2当探测到的可燃性气体,其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20%时,应在中央控制室的火灾盘上进行连续的声、光报警;浓度达到爆炸下限的50%时进行声、光报警和相应的关断,并在火灾盘上显示出事故发生的位置。
14.2.2.3平台还应配备手提式可燃气体探测器。
14.2.3火灾探测报警系统
14.2.3.1在生活区和生产区应按所用规范、标准的规定安装热探测器、烟探测器或火灾(紫外线)探测器,易熔塞回路以及早地探测到火灾,并在火灾盘上和火灾现场进行报警,同时能自动或手动进行相应的关断,以切断火灾区域的油气流和该区域的通风系统和电源以及停止火灾区域机器设备的运转及燃油供应(不包括应急电源及消防泵)。
14.2.3.2平台上还应设有手动火灾报警装置,其安装地点应在人们易于到达的地方和脱险通道的关键部位。
14.2.4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按所用规范、标准的规定进行标定试验。该系统尚应能在火灾盘上进行自检和故障报警。
14.2.5通过广播系统的报警,应符合本《规则》第十七章第二节17.2.2.4的规定。
14.2.6报警系统还应符合本《规则》第十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固定灭火系统
14.3.1平台上应根据消防防护处所的具体情况,按所用规范、标准有选择地装设水消防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卤化物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等固定灭火系统。
14.3.2水消防系统
水消防系统由消防泵、消防总管、消火栓、消防水带和消防水枪(或炮式喷射器)等组成。在寒冷地区,水消防系统中经常充水的管线或设施应采取防冻措施。
14.3.2.1消防泵
(1)平台至少须配备两台由不同动力源驱动的消防泵,在特殊情况下,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其中一台可兼作海水泵。每台泵的排量应能满足按所用规范、标准划分的消防防护区中的任何一个防护区一次火灾所需的100%的水量,并随时可用。若设置柴油机驱动的消防泵,应设柴油机的就地起动和遥控起动装置。
(2)消防泵的布置应能直接将海水抽入固定消防总管。高吸头平台,可以安装中间水罐及增压泵。这些泵的海水吸入口和动力源的布置应保证在任何一个处所失火时,不致使所要求的两台泵都失去作用。
(3)每台泵的压力应保证从任何两个口径为19mm的水枪喷水时,相应消火栓能保持350kPa的压力。如安装泡沫系统,则泵至少还应使泡沫系统保持700KPa的压力。
(4)如泵位于通常无人管理的处所,则该泵应设自动启动装置,与该泵相连的进出口管线应设遥控阀门。
(5)与消防总管连接的泵,若其压力可能超过消防总管、消火栓和消防水带的设计压力,则应设溢流阀。
14.3.2.2消防总管
平台应设固定的消防总管,其输水量及管内压力应保证由它供水的所有设备安全而有效地工作;消防总管不得有与消防无关的连接。
14.3.2.3消火栓及消防水带每层甲板应在较为安全的地点至少设置两个消火栓,每一消火栓应配备一条长度不大于20m的消防水带。
14.3.2.4消防水枪
每一消防水带应配一喷水、喷雾两用的消防水枪。消防水枪的标准口径为13mm、16mm、19mm三种。起居及服务处所一般用13mm消防水枪,开敞处所可使用较大口径的消防水枪。消防水枪、消防水带应与消火栓存放在同一部位的专用箱内。
14.3.2.5国际通岸接头
平台上至少应配备一个符合1974年《国际海上人命安全公约》中规定的国际通岸接头。
14.3.2.6水喷淋系统
应按所用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确定平台上需要喷淋的设备。需要喷淋设备的集中区域应在人员易于到达的安全处所设置一个喷淋控制站。应按所用的规范、标准确定喷淋强度。
14.3.2.7水幕系统
输油平台可考虑装设一个固定式水幕系统进行保护,其有效保护范围为:长度为输油平台的最大长度,高度应大于输油管的高度。
14.3.3泡沫灭火系统
14.3.3.1平台上的石油生产、处理、储存、输送设施可装设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或根据具体情况采用移动式泡沫灭火系统。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的主控制站应布置在被保护区域以外的安全地点。
14.3.3.2泡沫浓缩液(AFFF)与水按3:97的比例混合,泡沫膨胀率(产生的泡沫体积与浓缩液和水混合体积之比)一般不应大于12:1。
14.3.3.3应按所用规范、标准确定泡沫混合液供给速率和供给时间。
14.3.3.4应根据使用处所的面积和特性选用炮式喷射器、泡沫喷枪和泡沫发生器来供送所需的泡沫。在寒冷地区使用的泡沫液贮罐应有防冻措施。
14.3.4卤化物灭火系统
14.3.4.1卤化物灭火剂容器一般应存放于被保护处所之外(130l灭火剂容器可以存放在被保护处所内)。
14.3.4.2卤化物灭火系统应能以手动和自动两种方式释放,其管路和喷咀应能在20s内将所需的灭火剂喷入被保护处所。应按所用规范、标准确定卤化物灭火剂用量。
14.3.4.3卤化物灭火系统应设声、光报警装置及灭火剂释放延时装置,报警后应延时10—60s(可调)释放灭火剂,以便操作人员安全撤离。
14.3.5二氧化碳灭火系统
14.3.5.1在适宜用气体灭火剂保护的处所也可采用二氧化碳灭火系统。二氧化碳站应位于被保护处所之外的安全处所。该系统的控制装置应位于易于接近且不致为受保护处所的火灾所隔断的地方。
14.3.5.2该系统的被保护处所应设有声、光报警装置及释放延时装置。
14.3.5.3应按所用规范、标准确定二氧化碳灭火剂的用量。
14.3.6干粉灭火系统
14.3.6.1干粉灭火系统应能在30s内将干粉灭火剂释放到被保护处所,其释放装置应有自动的手动两种方式。
14.3.6.2应按所用规范、标准确定干粉灭火剂用量。
第四节 直升机甲板的消防设施
14.4.1应在通往直升机甲板的通道附近配备和存放;
14.4.1.1总容量不少于45kg的干粉灭火机;
14.4.1.2总容量不少于18kg的二氧化碳灭火机或等效设备;
14.4.1.3至少两个消火栓,两个水和泡沫两用消防水枪和足以喷射到直升机甲板任何部位的消防水带;
14.4.1.4一套固定式泡沫灭火系统,其能力按不少于6L/min·m2配置,喷洒泡沫液时间至少5min,其防护面积为以直升机总长(OL)为直径的圆面积。
14.4.2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本节14.4.1.1、14.4.1.2、14.4.1.4中所述设备也可用与之等效的移动式干粉泡沫灭火设备代替,在寒冷地区对泡沫液应采取防冻措施。
第五节 消防用品
14.5.1消防员装置
14.5.1.1个人装备包括:防护服、消防靴和手套、头盔、有绝缘木柄的消防斧及可连续使用3h的手提式安全灯一具。
14.5.1.2呼吸器一具。
14.5.1.3平台和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应至少配备四套装有消防员装置的消防备品柜,根据平台性质和工作人数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适当减少配置数量,其设置位置应易于到达并应尽量远离,其中一个柜应设置于靠近直升机甲板的地方,并应备有一根带金属钩长3m的钩杆。
14.5.2灭火器的配置
14.5.2.1起居处所
每4人或4人以上的住室应至少配备一个手提式灭火器;每条长度不大于46m的走廊至少应配备一个手提式灭火器。
14.5.2.2服务处所每个厨房应至少配备一个手提式灭火器,每个储藏室出口附近至少应配备一个手提式灭火器。
14.5.2.3控制站
中央控制室及无线电室的出口附近至少应配备一个手提式灭火器(二氧化碳型)。
14.5.2.4“A”类机器处所
(1)每一锅炉间内应设置135L泡沫灭火装置一具,灭火装置应备有绕在卷筒上的软管,其长度足以使泡沫喷至锅炉间的任何部位。锅炉间的每一生火处所还应配置一个手提式灭火器。
(2)合计总输出功率等于或大于375kW的内燃机处所应按所用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固定式灭火系统。
14.5.2.5其它机器处所
(1)应配置每只容量至少为45L的泡沫灭火器(或等效设备)和手提式灭火器,其数量和布置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规定。
(2)任何有失火危险的其它机器处所,包括起重机应按所用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设置手提式灭火器具。
14.5.2.6各层生产甲板应根据具体情况配置手提式灭火器,其布置应使从甲板任何一点到达灭火器的步行距离不大于19m。这种灭火器的数量至少为两具。
第十五章 逃生及救生装置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5.1.1本章所规定的逃生和救生装置应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15.1.2对平台逃生和救生装置的基本要求是:在应急情况下,应立即可用。
15.1.3平台逃生和救生装置须经受必要的生产试验,以确保这些装置是按已认可的原型设备的同一标准进行制造的。
15.1.4平台逃生和救生装置应能在-35℃至65℃的气温范围内存放而不损坏,并应能在-l℃至30℃的水温范围内正常使用。还应按所用规范、标准要求配置反光带。
15.1.5平台逃生和救生装置应标明其适用年限或必须更换的日期。
第二节 救生艇装置
15.2.1平台应配备救生艇装置,该装置包括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吊艇架、起艇机及登乘甲板等。
15.2.1.1救生艇装置应设置在安全区内,保证在应急时能安全使用。
15.2.1.2平台配备的救生艇应能容纳其总人数,若平台总人数超过30人,所配备的救生艇装置不得少于两套。
15.2.1.3救生艇的全部额定乘员在登艇后,应能在救生艇内将其降落并释放到水面上。
15.2.1.4救生硬装置的存放处所应具有足够的甲板面积供乘员集合登乘救生艇。其存放处所应尽可能靠近起居和服务处所。
15.2.1.5从起居处所至救生艇装置的存放处至少应设有尽可能远离的两个通道,应急时能保证人员顺利登乘。
15.2.1.6救生艇的登乘地点和通往登乘地点的通道、梯道及出口应设足够的照明和应急照明。
15.2.1.7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的设计、建造和试验应经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15.2.2起艇机
15.2.2.1平台救生艇装置应设动力驱动的起艇机,该起艇机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有手制动器和自动调节下降速度的调速制动器;
(2)除设有机动装置用以回收救生艇外还应配有有效的手动装置;
(3)应装有连锁装置,当使用手动装置时能自动切断电源;
(4)所配备的吊索应是无旋转、耐腐蚀的钢丝绳;
(5)设有安全装置,在救生艇回收到原来位置之前要自动切断电源。
15.2.3吊艇架
15.2.3.1平台救生艇装置应装设一副独立的重力式吊艇架。
15.2.3.2吊艇架应有足够的强度,并应安装在平台的强结构上。
15.2.3.3吊艇架应在出厂前进行强度试验,试验负荷为最大负荷的两倍。
15.2.3.4吊艇架装置安装于平台后,应进行救生艇升、降试验,试验后吊艇装置及其附件不得有影响强度的缺陷。
15.2.4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应配备能容纳其总人数的救生艇。平台群中的其它平台可按各自实际的最多工做人数和平台的特点,配置必要的逃生和救生装置。
第三节 救助艇
15.3.1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应配备一艘救助艇。
15.3.2平台所配备的救助艇应符合下列规定:
15.3.2.1可以是刚性的或充气的,或二者混合结构的;
15.3.2.2长度不小于3.8m,且不大于8.5m;
15.3.2.3除至少能乘坐着的5名乘员外,还应能容纳躺着的一名乘员;
15.3.2.4航速应不小于每小时6km,并在此航速下连续航行4h;
15.3.2.5在波浪中应具有足够的机动性和操纵性,能从水中营救人员和集结救生筏;
15.3.2.6应设有足够强度的拖带设施和50m长足够强度的拖带浮索;
15.3.2.7配备足够的救助艇属具。
15.3.3若刚性全封闭机动耐火救生艇能满足对救助艇的要求,经发证检验机构同意,可代替救助艇。
15.3.4救助艇的存放和降落装置应布置在安全区内,并能保证在应急情况时,将其迅速地降落到水面上。
第四节 气胀式救生筏
15.4.l平台所配备的气胀式救生筏应能容纳其总人数。
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应配备能容纳其总人数的气胀式救生筏,平台群中的其它平台应按各自实际工作的最多人数和特点配备气胀式救生筏。
15.4.2平台配备的气胀式救生筏应符合下列规定:
15.4.2.1设有上下两层浮胎或其它等效设施,其浮力分隔舱应为双数,每一分隔舱应设安全阀和止回阀;
15.4.2.2设有顶棚,以保护乘员免受因暴露所引起的伤害;
15.4.2.3当救生筏载足全部额定乘员及属具在海浪中漂浮时应稳定;
15.4.2.4筏底应水密,并应能补充气体,以隔热御寒。筏底应设扶正绳,若筏底充气成型呈翻覆状态时,应能由一人将其扶正;
15.4.2.5应设两个出入口,每个出入口处应有供落水人员登筏的梯子;
15.4.2.6应设有足够强度的被拖带装置;
15.4.2.7应存放在水密且耐用的容器内,充气时应能将容器内的救生筏自动张开;
15.4.2.8应配备足够的属具。
15.4.3气胀式救生筏应尽可能沿平台甲板边缘合理地布置,但其中之一应存放在直升机甲板附近。
15.4.4气胀式救生筏及其存放容器应存放在刚性固定式筏架上并加以固定,应急时能迅速地将救生筏抛落到水面。
15.4.5气胀式救生筏的额定乘员应不少于6人,也不得多于25人。
15.4.6气胀式救生筏的充气拉索长度应为从其最高存放位置到最低天文潮位水面之间高度的1.5倍,并应至少30m长。
15.4.7应根据救生筏的存放位置,在尽量接近水面的甲板边缘设置绳梯或其它等效的登乘装置。
第五节 救生圈
15.5.1平台至少应配备8个救生圈,其中两个应带自亮浮灯,4个应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每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配备一根可浮救生索,可浮救生索的长度应为从救生圈的存放位置至最低天文潮位水面高度的1.5倍,并至少为30m长。
15.5.2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上至少应配备8个救生圈,其中至少应有6个带自亮浮灯、自发烟雾信号和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与本节15.5.1中的规定相同。
15.5.3平台群中的其它平台至少配备6个救生圈,其中两个应带自亮浮灯,两个应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每个带自亮浮灯和自发烟雾信号的救生圈应配备一根可浮救生索,其长度与本节15.5.1中的规定相同。
15.5.4平台救生圈应沿甲板的边缘合理地布置。
15.5.5救生圈应存放在人员易于到达的支架上,不得永久固定,应能随时取用。
第六节 救生衣
15.6.1平台应配备符合下列规定的救生衣:
15.6.1.1应以泡沫塑料或其它等效材料制成,应具有足够的浮力和稳性;
15.6.1.2应能反穿,若只能一面穿时,应尽可能防止穿着错误;
15.6.1.3无需他人帮助能在60s内穿着完毕;
15.6.1.4穿着者从4.5m高处跳入水中不受伤害,救生衣也不移位或损坏;
15.6.1.5救生衣的浮力分布应使穿着者在静水中处于筋疲力尽或失去知觉时,能在5s内从任何位置转动至面部朝上、嘴离水面至少120mm,并使其身驱后仰斜漂与垂线成20°~50°夹角;
15.6.1.6救生衣被火包围2s后,离开火源应不持续燃烧;
15.6.1.7每件救生衣应具有哨笛一只,用细绳系牢。
15.6.1.8每件救生衣应配备一只救生衣灯。
15.6.2平台应配备数量为其总人数150%的救生衣,其中:
15.6.2.1住室内配备100%;
15.6.2.2平台甲板工作区内配备40%;
15.6.2.3直升机甲板附近配备l0%。
15.6.3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应配备数量为其总人数150%的救生衣。救生衣的分布和数量同本节15.6.2的规定。平台群中其它平台应配备救生衣,其数量与其实际最高工作人数相适应。
15.6.4工作区内配备的救生衣应存放在干燥、安全的柜内,该柜应位于易到达的地方,并有识别的标记。
15.6.5寒冷地区的平台和平台群上应每人配备一套保温救生服。保温救生服应符合下列规定:
15.6.5.1应采用防水材料制成;
15.6.5.2在无他人帮助下,能在2min内拆包并穿好;
15.6.5.3在被火完全包围2s后,离开火源不致燃烧或继续熔化;
15.6.5.4遮盖除脸部以外包括双手在内的整个身体,配有永久性附边的手套者除外;
15.6.5.5从不少于4.5m的高处跳入水中,人员不受伤害、保温救生服不损坏、不移位,不至有过多的水进入保温救生服;
15.6.5.6穿着保温救生服的人员应能爬上爬下直梯,在水中作短距离游泳并登上救生艇、筏;
15.6.5.7每件保温救生服应具有哨笛一只,用细绳系牢;
15.6.5.8保温救生服应能提供足够的热保护,使穿着者在平静流动的水中,水温为0℃一2℃之间,经过6h后,体温降低不得超过2℃。
15.6.5.9穿着者应能在不超过5s内,从脸部朝下姿势翻转成脸部朝上姿势。
第七节 抛绳设备
15.7.1平台和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上,应配备一套抛绳设备。
15.7.2每具抛绳设备应能相当准确地将绳抛射出。每具抛绳设备包括不少于4个抛绳器,每个都能在无风大气中将绳抛射至少230m远;每个抛绳器有一根抛射绳,每根绳的破断张力不少于2kN。抛绳器应备有简要说明书或说明抛绳器用法的图解。
15.7.3每套手提式抛绳器包括抛射绳、推进火箭、击发引燃器、本体和发射导向管;每套抛绳枪包括击发枪1枝、弹药5发、抛射绳及推进火箭各4具。
15.7.4抛绳设备应存放在易于到达的地方,并随时可用。
第八节 遇险信号
15.8.1平台和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上至少应配备12个红光降落伞信号。
15.8.2红光降落伞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15.8.2.1应装在防水外壳内,并应配有信号用法的简要说明或图解;
15.8.2.2信号使用时发出明亮的红光,燃烧时间不少于40s,降落速度不大于5m/s,燃烧时不烧损降落伞或附件。
15.8.3平台和平台群中的生活平台上至少配备2支橙色烟雾信号,该信号应符合下列要求:
15.8.3.1应装在防水外壳内,并应配有简明须知或图解。
15.8.3.2在整个喷出烟雾期间不喷出任何火焰、不会爆炸,在石油覆盖的水面上应能安全使用;
15.8.3.3在海浪中烟雾应连续,不被海浪淹没。
15.8.3.4通险信号应存放在易于到达的地方,其附近不得有热源通过。
第九节 急救设施
按本《规则》第十一章第一节11.1.2.6规定执行。
第十六章 助航标志与信号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6.1.1平台助航标志与信号应根据平台所处海域位置执行下列有关规定和建议:《中国北方海区石油勘探开发作业航政管理暂行规定》(1987)《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84)《国际航标协会关于在海上构筑物上设置标志的建议》(1984)
16.1.2本节所要求的助航标志与信号应得到发证检验机构的认可。
第二节 技术要求
16.2.1灯光及音响信号的通用技术要求
16.2.1.1平台上应安装一盏或多盏在夜间显白色的灯(同步发光)。灯的结构和安装位置应保证从任何方向驶近平台的船舶至少看见一个灯光。
灯的设置高度在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上,不低于6m、不高于30m。这些灯光的闪光特征为莫尔斯信号“U”(··—),最大周期为15s,其视光强度为1400cd,并同步工作。射出光束的垂直分布应保证自平台近旁至灯光的最大射程都能看见。
16.2.1.2平台应装有一个或多个音响信号器,其结构及所在位置应使从任何方向驶近平台的船舶都可以听见。音响信号应安装在平均大潮高潮面以上不低于6m、不高于30m的位置,其听程至少2n mile,音响节奏特征符合莫尔斯信号“U”(··—),周期30s。短声最短持续时间应为0.75s。
当气象能见度为2n mile及小于2n mile时,应该自动开动音响信号。若音响信号工作中发生故障,需由手动音响信号和其它发声器具代替。
16.2.2安装于我国北方海域及南方海域的平台的灯光信号和音响信号的技术性能规定为:
16.2.2.1灯光的莫尔斯信号“U”如下:
短明(点) 0.5s
暗 0.5s
短明(点) 0.5s
暗 0.5s
长明(划) 1.5s
停 8.5s或11.5s
灯光周期 12s或15s
16.2.2.2音响的莫尔斯信号“U”如下:
短鸣 ls
停 1s
短鸣 1s
停 1s
长鸣 3s
长停 23s
周期 30s
16.2.3平台水平的和垂直的端点应装设红色标志灯,其设置应符合航空条件的要求。
16.2.4平台应在适当位置设黄底黑字的标志牌,文字或号码高1m。标志牌或用照明,或用反光材料,使之在白天或夜间都能清晰地被看到。
16.2.5平台群的助航标志与信号在平台群区域航行安全可以得到保障的情况下,每一座平台可以不独立地安装所有的灯光和音响信号,其灯光和音响信号应按平台群的总体助航标志与信号来配置,但配置方案应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认可。
第三节 安装在危险区内的助航灯及声号
安装在危险区内的助航灯、声号、电池等以及控制装置必须是防爆型的,并符合所在处所防爆等级的要求。
第十七章 通信设备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7.1.1平台及平台群用的通信设备包括外部通信设备和内部通信设备。
17.1.2平台及平台群用的通信设备应经发证检验机验认可。
第二节 通信设备的配置
17.2.1外部通信设备的配置
17.2.1.1平台和平台群中的一个平台(下称通信中心平台)至少须配备如下外部通信设备:
(1)主用短波发信机一台;
(2)主用短波收信机一台;
(3)备用中波发信机一台;
(4)备用中波收信机一台;
(5)甚高频调频无线电话设备一台;
(6)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收信机一台;
(7)两台应急无线电示位标;
(8)两台救生艇、筏用手提式应急电台;
(9)三只救生艇、筏用双向无线电话对讲机。
根据情况可采用组合式设备代替上述(1)、(2)、(3)、(4)所列设备,也可采用其它可靠通信设备如卫星通信系统。
17.2.1.2平台群中除通信中心平台以外非栈桥连结的平台(无人驻守作业平台除外)应配备本节17.2.1.1中(5)、(6)、(7)、(8)、(9)所要求通信设备;有栈桥连结并设有救生艇、筏的平台须配备如本节17.2.1.1(7)、(8)、(9)所述通信设备各—台。
17.2.1.3有直升机运输服务的平台和平台群中的通信中心平台还应:
(1)至少配备一台甚高频调幅无线电话设备;
(2)配备一台全向中波无线电导航信标发射机。
17.2.1.4在距本节17.2.1.3中所述通信中心平台20km范围内的其它有直升机服务的平台可只配备一台甚高频调幅无线电话设备。
17.2.2内部通信设备的配置
17.2.2.1中央控制室与无线电室之间,中央控制室与应急配电室之间应设有直通电话。
17.2.2.2根据工作岗位和人员定额配备自动电话。
17.2.2.3平台群的通信中心平台与其它平台之间有栈桥连接的应配置适当数量的对讲机。
17.2.2.4应配备广播系统。中央控制室应安装广播系统遥控装置,遥控装置应有多种音响报警控制功能并能优先控制报警。多种音响报警功能应包括:火灾报警、可燃性气体服警及弃平台报警。
第三节 安全技术要求
17.3.1平台上装设的通信设备应能按照其配置和技术性能要求,可靠而有效地工作。
17.3.1.1工作环境条件
(1)环境温度
室内:十5℃到+40℃
室外:—20℃到+55℃
(2)相对湿度
环境空气温度35℃时,相对湿度为95%
(3)通信设备应考虑大气环境中盐雾及霉菌的影响。
17.3.1.2安全技术要求
(1)通信设备的外壳应尽可能容易开启。外壳开启后,在发信机高压线路中的电容器应能自动放电。
(2)通信设备的外壳应有可靠的接地装置,但不应由此而引起电源任一端接地。
(3)电缆与通信设备的连接应保持连续屏蔽,并可靠接地。
(4)通信设备在使用时,由于电源操作程序错误或电源极性接错时,元件应不致被损坏。
(5)通信设备的外壳防护型式应与安装使用的场所相适应。
(6)应急通信设备应尽量避免使用继电器、接触器及电解电容器。
(7)天线突然拉断或碰平台钢结构(接地)以及天线电路失谐时,均不应损坏发信机的电子器件及零件,但在高压电路内允许熔断器熔断。
(8)外部通信设备应在国际呼救及遇险频率上有明显识别标志。
17.3.2无线电室的布置与安装
17.3.2.1发信天线应设置在露天甲板,其馈线应尽量短。
17.3.2.2无线电室与蓄电池室、配电室间敷设的电缆长度应尽量短。
17.3.2.3无线电室应远离产生噪声及大量热量的设备和处所。
17.3.2.4无线电室除开口外,应连续屏蔽,其隔壁、天花板应在隔音及隔热绝缘,并覆以把金属板、梁、扶强材等构件全部覆盖的铺板。地面应覆以电气绝缘材料。
17.3.2.5无线电室的面积应满足操作和维修的要求,并应考虑通信设备增扩的要求,室内净空高度不少于2.3m。
17.3.2.6无线电室应设有两扇门。无线电室不允许做为通向其它处所的通道,但允许和报务员住室相通。
17.3.2.7无线电室应有良好的空调、通风。
17.3.2.8与无线电室无关的电缆和管系不得穿过无线电室。
17.3.2.9除由应急电源向无线电室室内的应急照明供电外,还应由作为备用电源的蓄电池组供电,使主用设备、备用设备和时钟有足够的亮度,并应由无线电室门附近及报务员工作地点通过双联开关控制或自动接通。
17.3.2.10无线电室应装有低压插座及电网插座。
17.3.2.11无线电室内应设有必要的辅助设备,安装在无线电室内的设备应可靠地固定。
17.3.2.12无线电室应设有时钟,其字盘直径应不小于125mm,有同心秒针,并标有静默时间及每隔1秒的4秒分度上的红色标志。
17.3.2.13作为备用电源的蓄电池组应采用密封式的并设置在直接邻近无线电室处,其出气口应直接通向露天甲板。
第四节 电 源
17.4.1主电源和应急电源应能向全部通信设备供电及作为通信设备用电源的蓄电池充电。
17.4.2蓄电池组应能在主电源和应急电源供电失效时,供通信设备进行遇险和安全通信,其容量应保证通信设备的应急照明和本章第二节17.2.1.1(3)、(4)、(5)、(6)的设备工作6h。
第五节 天 线
17.5.1平台应安装使无线电通信设备具有高效率的天线,其结构应能承受当地最大风荷载。天线的设置不应妨碍直升机起降。
17.5.2发信天线
17.5.2.1发信天线的结构应能清除电晕效应。
17.5.2.2中波发信机在载波频率上的天线功率不应超过500W,此时中波发信机的峰包功率应不超过1000W。
17.5.2.3备用发信天线应使中波发信机在500kHZ、2182KHZ中的至少一个工作频率上易于调谐。
17.5.3收信天线
17.5.3.1平台或平台群的通信中心平台应装设主用和备用收信天线。无线电话遇险频率值班收信机应有保证其连续工作的收信天线。
17.5.3.2收信天线与发信天线应尽量远离。
第六节 电缆及接地
17.6.1电缆
17.6.1.1应自总配电板或应急配电板向无线电室敷设独立馈电线路。各种与通信设备无关的用电部分,不得接入通信设备的电路内。
17.6.1.2进入无线电室的电缆,应采用屏蔽电缆,并可靠接地。
17.6.1.3配电板至通信设备的供电线路压降应不超过额定电压的5%。
17.6.1.4通信设备的电源网路,在进入无线电室前应设有滤波器。
17.6.1.5通信电缆及危险区内的通信电缆应符合本《规则》第九章第一节和第四节的有关规定。
17.6.2无线电设备应有可靠的高频接地和保护接地。
第七节 危险区内的通信设备
17.7.1天线
禁止在危险区内架设中波、短波发信天线。
17.7.2无线电对讲机
17.7.2.1用于危险区内的无线电对讲机必须适应于该危险区的防爆要求。
17.7.2.2本质安全型对讲机的电池充电应在安全区内进行,该电池不能用非本质安全型电他替换。
17.7.3电话及广播设施
安装于危险区的电话和广播设施必须适应于该危验区的防爆要求。
第十八章 防污染及噪声、振动的控制
第一节 一般规定
平台防治污染措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防止污染海洋环境;并应根据国家关于噪声的有关标准,对噪声加以控制和有效地防护噪声对平台生产作业人员的影响。
第二节 防污染要求
18.2.1平台上应按《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设置防污染设备,处理平台污水及废弃物,以及弃置工业垃圾。
18.2.2工业含油污水处理标准
处理后的含油污水排放标准最高容许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GB914—85《海洋石油开发工业含油污水排放标准》的规定:
适用于一级标准海域的为:月平均值30mg/L,一次容许值45mg/L;
适用于二级标准海域的为:月平均值50mg/L,一次容许值75mg/L。
18.2.3生活污水处理设备的配置应符合所用规范、标准的有关规定。
第三节 噪声控制要求
18.3.1平台各处所的噪声(脉冲声除外)应控制在本节规定之内。
18.3.2生产作业办公处所
18.3.2.1控制室、办公室、试验室等一般不应超过60dB(A)。
18.3.2.2无线电室一般不应超过50dB(A)。
18.3.3生活起居处所
18.3.3.1人员住室和医务室一般不超过55dB(A)。
18.3.3.2公共处所一般不超过60dB(A)。
18.3.3.3餐厅一般不超过60dB(A)。
18.3.3.4服务处所一般不超过65dB(A)。
18.3.3.5走廊噪声比相邻房间的噪声不应高出5dB(A)。
18.3.4机器处所
18.3.4.1封闭机器处所
(1)封闭机器处所的噪声控制应考虑处所的条件和生产作业人员在该处所的连续接触噪声的工作时间,一般限制在下列噪声控制值之内:
连续工作12h,不得超过88dB(A);
连续工作8h,不得超过91dE(A);
连续工作1h至8h,不得超过94dB(A)。
(2)若封闭处所内的设备的噪声超过上述限制的噪声值,生产作业人员又需在该处所连续工作时,则应设置隔音值班室,室内噪声值应低于上述限制的相应噪声值10dB(A)。需在隔音值班室以外工作时,应配置隔音耳罩等防护用具。
18.3.4.2开敞机器处所
开敞机器处所系指设备设置在露天,四周没有围壁的处所。这类处所的噪声不得超过115dB(A)。
第四节 振动控制
在平台布置中对可能引起平台振动的机械设备进行布置时,应考虑减少和避免振动的影响,必要时对振动设备应采取减震措施。
生活居住处所和生产办公处所为减少或避免外界振动的影响,必要时也可采取隔振措施。
第十九章 建造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19.1.1建造检验包括:平台设计、建造、海上工程作业、连接和试运转各个阶段中的检验。检验应由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在必要的情况下安全办公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9.1.2平台设计、建造、海上安装、连接和试运转必须由有资格的单位承担,作业者有权对承担单位进行资格审查。
19.1.3平台作业者、发证检验机构和上述作业承担单位之间,应制定检验执行程序和工作变更程序并在建造检验中实施。
19.1.4平台作业者应按本章第七节的要求进行综合试运转。
19.1.5平台建造各个阶段中必须制定安全监督计划和安全检查措施并在建造中执行。
第二节 设计检验
19.2.1平台作业者应将平台设计图纸和文件送交发证检验机构审核、认可。
19.2.2向发证检验机构送交的送审文件、图纸的内容及份数应按平台作业者与发证检验机构送审协议执行。
19.2.3平台作业者应要求平台设计承担单位及时回复发证检验机构在送审文件、图纸上签注的意见,并根据发证检验机构要求,及时修改文件或图纸,再次送审。
19.2.4发证检验机构应对审核认可的设计文件、图纸加盖审核、认可章。
第三节 平台建造检验
19.3.1一般要求
19.3.1.1承担平台建造的单位应编制本节19.3.2、19.3.3、19.3.4、19.3.5、19.3.6所要求的有关文件,并通过平台作业者报送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19.3.1.2承担平台建造单位必须按发证检验机构认可的文件、图纸进行作业。发证检验机构应按认可的文件实施检验。
19.3.1.3在建造过程中发生工作变更,必须按作业者编制的项目执行程序进行。
19.3.2平台钢结构检验
承担平台钢结构建造单位应通过平台作业者向发证检验机构至少报送下列文件:
19.3.2.1钢结构建造程序;
19.3.2.2焊接试验程序和报告;
19.3.2.3焊接工艺评定报告;
19.3.2.4焊接程序和修补程序(必要时包括焊件预热程序和焊后热处理程序);
19.3.2.5焊接材料试验报告;
19.3.2.6钢材出厂证书(必要时,还要提供钢材试验报告)和材料跟踪程序;
19.3.2.7无损探伤程序;
19.3.2.8焊接人员资格证书;
19.3.2.9无损探伤人员资格证书;
19.3.2.10涂装和阴极保护施工程序;
19.3.2.11检验程序和质量控制程序。
19.3.3设备检验
19.3.3.1平台建造承担单位应通过作业者向发证检验机构报送平台设备清单、设备技术规格书、设备制造厂家名称、出厂合格证书、出厂试验报告(做过出厂试验的设备)。平台作业者自行采办设备时,应由平台作业者报送上述文件。
19.3.3.2除本《规则》各章节已规定者外,平台作业者还应根据所用规范、标准和设备的重要性确定其它需要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出厂前检验或制造中检验的设备,发证检验机构应在这些设备的出厂检验报告上签署并出具检验报告。
19.3.3.3发证检验机构应在制造厂家的出厂合格证上加盖认可章。
19.3.4设备安装检验
平台建造承担单位应通过作业者向发证检验机构报送:吊装就位程序、安装技术要求和设备安装、固定检验程序等。
19.3.5电缆、管路连接
平台建造承担单位应通过作业者向发证检验机构至少报送下列文件:
19.3.5.1配管程序;
19.3.5.2管路焊接程序;
19.3.5.3管路无损探伤程序和配管检验程序;
19.3.5.4配管压力试验和气密试验程序;
19.3.5.5电缆敷设程序;
19.3.5.6电缆接线程序;
19.3.5.7危险区内电缆的接线程序和防爆密封工艺;
19.3.5.8电缆穿越防火墙的工艺;
19.3.5.9电缆接线检验程序和危险区内电缆防爆密封检验程序;
19.3.5.10电伴热施工程序和检验程序。
19.3.6平台建造承担单位还应通过平台作业者向发证检验机构报送:生活区、机器间的安装施工程序和检验程序;隐蔽电缆、管路的施工程序和检验程序;管路、设备的保温、铠装的施工程序和检验程度等。
19.3.7试运转准备作业和单机试运转
平台建造承担单位在平台上部模块装船固定前,应按本章第五节的有关规定进行试运转准备作业和单机试运转,对不能在陆上进行的试运转准备作业和单机试运转,可在平台上部模块海上连接完成后进行。
第四节 海上工程作业检验
19.4.1海上工程作业承担单位应通过作业者向发证检验机构至少报送下列文件并取得认可:
19.4.1.1装船固定程序;
19.4.1.2拖航运输方案;
19.4.1.3导管架下水就位程序;
19.4.1.4打桩、接桩和灌浆程序;
19.4.1.5平台上部模块安装程序;
19.4.1.6本章第三节19.3.2所列有关文件;
19.4.1.7海上工程作业检验程序;
19.4.1.8潜水员资格证书;
19.4.1.9潜水作业程序。
19.4.2海上工程作业单位应按认可的文件进行作业,发证检验机构应按认可的文件实施检验。
第五节 海上连接检验及试运转检验
19.5.1海上连接
19.5.1.1海上连接系指平台上部模块海上安装后所进行的结构连接、配管和管线连接以及电缆连接等。
19.5.1.2海上连接的施工程序和检验程序的制定及发证检验机构实施检验均应符合本章第三节的有关规定。
19.5.2试运转
19.5.2.1试运转包括试运转准备作业和单机试运转。
19.5.2.2试运转承担单位应编制试运转大纲,报送平台作业者批准并取得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19.5.2.3试运转大纲应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1)管线的冲洗、扫线、排污、试压、油(气)管线和钻井泥浆管线、固井管线的气密试验;
(2)所有罐和容器的清洗、排放和吹干,必要时应将容器和部分与其连接的管线联在一起进行试压;
(3)所有电动机的运转试验;
(4)柴油机和燃气轮机的运转试验;柴油机发电机组及燃气轮机发电机组的试验;发电机组的并车运行试验;
发电机组保护装置的检查;
(5)电气系统检验;
(6)锅炉的升火试验及热油(或蒸汽)循环试验;
(7)化学剂注入系统运行试验;
(8)所有仪表及压力安全阀、控制阀、关断阀和调节阀的功能试验和(或)标定检验;
(9)中央控制盘及火灾盘、应急关断盘的功能试验和井口安全控制盘的模拟功能试验;
(10)探测报警系统的功能试验;
(11)水消防系统及泡沫灭火系统的模拟试验,海伦及干粉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及手控释放装置的功能试验;
(12)压缩空气系统的运转试验;
(13)热水、淡水、空调、通风、冷冻、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及其它公用系统的运行试验;
(14)主电源、应急电源、应急配电系统及应急照明的运行试验及检验;
(15)起重机负荷试验。
19.5.2.4试运转检查程序
试运转承担单位应根据试运转大纲编制相应的检查程序,报作业者批准并取得发证检验机构认可。
19.5.2.5试运转过程中试运转承担单位应按照试运转程序的规定认真做好试验、检查记录,试验达到预期目的后,由承担单位、平台作业者和发证检验机构代表在记录上签字。试验记录一式三份,分别由三方保管,做为发证检验的依据。
第六节 检验报告及证书
19.6.1检验合格后发证检验机构应按《油(气)生产设施检验规定》第三章的要求向平台作业者签发最终检验报告和证书。
19.6.2平台建造完工后还应具备以下证书:
19.6.2.1重要设备出厂合格证及由发证检验机构签署的试验合格证书;
19.6.2.2用于危险区内的电气仪表、电气设备、接线盒、接线箱等以及与安装在危险区内的设备附近的电气仪表、电气设备及电器应有防爆证书,该项证书应由有资格的单位颁发;
19.6.2.3安全办公室颁发作业许可证所需要的其它证书。
第七节 综合试运转
19.7.1综合试运转是对平台钻井工艺系统进行系统功能试验和(或)对平台油(气)生产工艺系统及生产辅助系统进行通水或通柴油试验,以检查并校正其可能存在的缺陷。试验时所有服务于生产作业的重要公用系统应投入运行行,安全系统应作好应急准备。
19.7.2综合试运转必须在本章第五节所规定的各项试验、检验、试运转已完成,存在的问题都已得到改正的基础上由平台作业者负责进行的,在必要的情况下安全办公室可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19.7.3综合试运转前由平台作业编制综合试运转大纲,大纲应包括试验的内容、要求、安全措施及试验的流程图,流程程图应把主要生产设备及各辅助生产设备尽可能地都包括在内。试验大纲还应包括综合试运转检验程序。
19.7.4综合试运转的操作人员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书。
19.7.5平台作业者应对综合试运转中的各项工作认真做好记录,并编写综合试运转报告报送安全办公室。
19.7.6平台必须在取得安全办公室颁发的平台作业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第二十章 作业中检验
第一节 一般规定
20.1.1作业中检验系指对已获得安全办公室颁发作业许可证的平台在其作业期间的年度检验、特别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
20.1.2年度检验、特别定期检验和临时检验由发证检验机构进行并确认发证检验机构所发证书的连续有效性。
20.1.3在必要的情况下由安全办公室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第二节 年度检验
20.2.1检验期限
平台的年度检验应在首次签发检验合格证书或最近一次检验合格证书签证日期后,每周年前后3个月内进行。特别定期检验可代替年度检验。
20.2.2检验项目
20.2.2.1平台结构
(1)外观目检水面以上的全部结构,特别应注意平台飞溅区内因腐蚀、船舶和漂浮物对结构的碰撞及由此引起的损坏。必要时,对局部构件采用无损探伤法进行检验。
(2)检查导管架和平台结构的重要受力节点,尤其是应力集中的部位,必要时应进行无损探伤,发现裂纹必须立即修复。
(3)检查可能影响平台结构受力的荷载变化情况。
(4)检查甲板、通道、梯道的栏杆、踏板等安全设施。
(5)检查连接平台群的栈桥结构及其保护栏杆。
(6)作业者认为必要时,对深水平台结构进行疲劳损伤检测和结构剩余疲劳寿命分析。
20.2.2.2防腐蚀
(1)检查平台结构、设备、管线涂层的完好情况,尤其是平台下部结构飞溅区和潮差带的涂层完好情况。
(2)采用外加电流系统进行保护时,应检查电源设备和与平台的电连接状况,检测电流和电位。
(3)牺牲阳极检验。
采用牺牲阳极进行阴极保护时,牺牲阳极水下检验应根据其设计寿命确定。
20.2.2.3钻井系统
(1)井涌监测设备的功能完好状态。
(2)天然气和硫化氢探测报警装置的检测。
(3)所有防喷器组的压力试验和功能试验,防喷器控制盘和防喷器动力源功能试验。
(4)检查节流管汇和压井管汇的连接,对其阀门的开启和关断进行试验。
(5)对钻井系统中的设备(如钻井设备和修井设备等)和有关安全装置进行常规检验。
20.2.2.4油(气)生产工艺系统
(1)压力容器和常压容器、泵、管系是否有油、气渗漏。
(2)压力容器和管线上的压力安全阀的检查和标定。
(3)检查储油罐的呼吸阀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4)对油(气)生产工艺系统中的设备(如油(气)生产处理设备、烃类压缩机、泵等)和所有安全装置进行常规检验。
20.2.2.5井口安全控制系统
检查井口控制盘、设置在甲板上的手动应急关断开关阀以及其间相连的管线是否处于正常工作状态。
20.2.2.6油(气)生产工艺仪表控制系统和应急关断系统
(1)对仪表送行常规检验,对流量计进行标定。
(2)中控盘、应急关断盘及生产工艺管系、设备和装设在其上的安全装置(高压安全装置、低压安全装置、压力安全阀、低流量安全装置、弱火焰安全装置、单流阀、高温安全装置、低温安全装置等)进行常规检验。
20.2.2.7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
对火灾盘、可燃气体探测器、紫外探头、热探头、烟雾探头进行检查和系统的常规试验。
20.2.2.8通用机械设备及管系
(1)对主、应急发电机原动机进行常规性能检验,寒冷地区平台的应急发电机还应进行低温起动性能检验。
(2)对锅炉和受压容器及管线的安全装置进行检查和标定。
(3)检查通风、空调系统。
(4)对通用系统的泵、管系、容器应检查是否有渗漏现象。
(5)检查惰性气体装置和液压装置。
20.2.2.9电气设备
(1)对主、应急发电机及主、应急配电装置进行常规检验,必要时进行功能试验。
(2)对变压器进行常规检验。
(3)对交、直流转换系统、不问断电源、蓄电池组进行常规检验。
(4)检查危险区内的电气设备和仪表的防爆可靠性。
(5)检查动力电缆和控制电缆是否完好,并检查危险区内电缆敷设和连接的防爆可靠性。
(6)检查平台的应急照明,尤其是各脱险通道处的应急照明。
(7)检查电伴热系统和电加热设备是否正常。
(8)检查各种接地和避雷措施是否处于正常状态。
(9)检查测量电气设备和电缆线路的绝缘电阻。
20.2.2.10消防系统
(1)试验消防水系统,确认每台消防泵及其管线处于有效状态。
(2)检查卤化物固定灭火系统,必要时,做控制系统模拟试验。
(3)检查各种手提式灭火器。
(4)试验直升机平台泡沫灭火装置和干粉灭火装置。
(5)检查消防员用品是否完好。
(6)试验火灾盘、火灾和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时消防和各关断系统是否同步动作。
(7)检查消防设施布置图是否按规定张贴。
20.2.2.11逃生与救生装置
(1)对耐火救生艇进行下放、起升试验和艇机冷起动试验,在海况允许时做救生演习。
(2)检查气胀式救生筏是否在有效期内,结合救生演习,做下抛、打开试验和登筏演习。
(3)检查救生衣、保温救生服、救生圈。
(4)检查各种救生信号并做施放试验。
(5)检查平台生产作业人员登乘救生艇艇号、座位表及逃生路线图是否按规定张贴,逃生路线指示标记是否完好。
20.2.2.12助航标志与信号
(1)检查各种信号灯。
(2)检查雾笛及其它音响信号。
(3)检查安装在危险区的防爆助航灯和声号,发现缺陷应立即修复或更换。
20.2.2.13起重机
(1)对起重机基座和甲板上的固定零部件进行外观检查。
(2)对超重机和绞车进行全面检查。
(3)对活动零部件进行全面检查。
(4)对钢索进行外观检查。
(5)对吊篮进行外观检查。
20.2.2.14通信设备
(1)对通信设备进行功能试验。
(2)对安装和使用在危险区内的通信设备防爆状态进行检查。
20.2.2.15防污染设备
(1)检查含油污水处理设备,必要时,作效用试验。
(2)检查排放监测装置指示器和记录器的工作情况。
(3)检查开式排放系统。
(4)取样检查排放的含油污水或检查其近期化验记录。
20.2.2.16证书、手册和记录
(1)检查各种证书是否存放在平台上。
(2)核查是否有操作手册、维修手册、安全手册、防火消防须知手册、重要岗位人员是否知道本岗位安全操作规程。
(3)检查各种设备维修记录、平台异常现象、事故隐患及其排除记录。
(4)核查本平台人员参加消防、救生演习记录。
20.2.2.17安全办公室认为必要的其它检验项目。
第三节 特别定期检验
20.3.1检验期限
平台在建造检验完成后,从发证检验机构签发检验合格证书之日起,每隔5年进行一次特别定期检验。
20.3.2检验项目
特别定期检验除完成本章第二节年度检验的项目外,尚应进行下列各项检验和试验,检验项目中涉及到的功能试验、模拟功能试验、演习和压力试验应由发证检验机构和平台作业者根据平台实际条件确定可行试验方法。
20.3.2.1结构和防腐蚀
(1)发证检验机构可根据平台的使用年限、条件、荷载的历史和以前检验结果决定平台水上、水下结构部分是否作彻底检查。平台作业者可根据平台的设计、建造、作业情况向发证检验机构提出免除水下详细探伤检验、经批准,可不进行详细检测。
(2)担任水下检测任务和评价平台整体安全性的检验师(包括潜水员)应具有资格证书。
(3)平台上部结构和下部结构应按如下要求作彻底检查:
①整个结构的状况;
②裂纹和疲劳损伤检测;
③海底状况(冲刷、不稳定等迹象);
④船舶造成的损伤;
⑤腐蚀状况和牺牲阳极水下检查以及外加电流阴极保护系统的有效性。
(4)设备管线内、外部腐蚀状况。
20.3.2.2钻井系统、生产工艺系统、通用机械设备及管系
(1)对主要的钻井设备、修井设备、生产工艺设备、动力设备(如钻机、修井机、柴油机、燃气轮机、蒸汽轮机、烃类压缩机、空气压缩机及重要用途的泵等),进行功能试验,必要时进行拆机检验。
(2)重要用途的阀拆开检验。
(3)重要用途的钻井工艺管线、生产工艺管线和重要的公用管线(如仪表气管线、液压管线、惰气管线、燃油管线等)进行压力试验。
(4)对大型贮罐、压力容器和常压容器进行全面检验,必要时可拆下外部保温绝缘层进行检查。
(5)对锅炉装置进行功能试验,必要时进行内部拆检。
20.3.2.3仪表和控制系统
(1)对重要的指示仪表进行功能校验。
(2)对井口安全控制系统、中央控制系统、应急关断系统、火灾与可燃气体探测报警系统应进行系统检测,并进行模拟功能试验。
20.3.2.4电气设备
(1)主发电机应进行在工作负荷状况下的单机及多机并联运转试验,必要时可进行拆检。
(2)主、应急配电装置应进行效用试验。
(3)各种重要电气设备的指示仪表应作功能校验。
(4)全面检查在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仪表和动力电缆、控制电缆连接处的防爆可靠性。
20.3.2.5消防系统
(1)消防系统应进行全面检查,必要时,消防系统的阀门、旋塞和喷淋头等附件应打开检验并进行功能试验。
(2)进行一次消防系统的模拟演习。
20.3.2.6逃生与救生装置
(1)对平台上的全部逃生与救生装置进行全面检查。
(2)进行一次全平台人员模拟弃平台逃生与救生演习。
20.3.2.7起重机
(1)对起重机的臂杆、活动零部件、钢索进行全面检查。
(2)进行吊重试验,根据新的吊重试验的荷重重新确定起重机的安全吊重负荷。
(3)按吊篮使用说明对其进行全面检查。
20.3.2.8通信设备
(1)对安装和使用在危险区内的通信设备的防爆性能进行全面检查。
(2)对通信设备进行全面功能试验。
20.3.2.9安全办公室或平台作业者认为必要的其它检验项目。
第四节 临时检验
20.4.1平台在下述情况下,应进行临时检验;
20.4.1.1更换或修理危险区域内的电气设备;
20.4.1.2改建、更动主要设备或做重要修理;
20.4.1.3发生事故或自然灾害,对平台造成损害和影响安全,须进行恢复修理;
20.4.1.4平台作业者,在年度检验或特别定期检验的间隔中认为必要时所进行的检验。
20.4.2本节20.4.1.1、20.4.1.2、20.4.1.3中需进行临时检验的项目,由平台作业者与发证检验机构商定。
本节20.4.1.4中安全办公室认为必须进行的检验,其内容由安全办公室与发证检验机构商定。
20.4.3临时检验合格后,发证检验机构应签发合格证书。
第二十一章 平台安全手册及安全应急计划
第一节 一般规定
为保障平台生产作业安全,平台上除应备有操作手册、维修手册外,还必须备有安全手册及发生井喷、火灾、溢油等重大事故或严重自然灾害时的安全应急计划。
第二节 平台安全手册要点
21.2.1平台安全手册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指南,应由平台作业者指定编制和审查批准,并监督平台生产作业人员实施。其内容应符合国家、政府主管部门和安全办公室颁布的有关规定及本《规则》的规定。
21.2.2平台安全手册应至少对下列各项做出明确规定:
21.2.2.1在适当位置挂置消防设施布置图、手动应急关断开关分布图、救生设施布置图及平台生产作业人员登乘救生艇艇号及座位表,逃生路线图。
21.2.2.2消防救生设备的使用说明以及定期检查、操作演练规程和制度;
21.2.2.3工伤事故急救程序;
21.2.2.4明火使用与限制使用规定;
21.2.2.5防静电服装和工作鞋及其它劳保用品使用的规定;
21.2.2.6平台各工种作业资格证书考核认证制度;
21.2.2.7特殊作业(如放射性和接触有毒物质)的保护规定;
21.2.2.8工作许可证制度。对有可能引起火灾或人员伤害事故的作业应建立与实行工作许可证制度,规定作业程序、批准程序以及保护与监督措施;
21.2.2.9守护船制度;
21.2.2.10运油轮停靠与系泊解脱程序;
21.2.2.11安全教育制度;
21.2.2.12平台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21.2.2.13安全检查制度;
21.2.2.14无人驻守作业平台的遥控检测程序及其失效时的安全措施;
21.2.2.15无人驻守作业平台上未能撤回平台的人员的紧急救援措施。
第三节 安全应急计划的要求
21.3.1平台作业者必须按照《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制定平台发生火灾、井喷、溢油等重大事故及遭遇严重自然灾害时的安全应急计划(下称平台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并按要求报审。
21.3.2平台作业者安全应急计划必须纳入作业者的安全应急中心的应急部署中,并应向当地政府呈报,确保在应急行动时,做到集中统一指挥,迅速有序地部署实施,及时得到当地政府应急支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