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中国少数民族文字古籍的定级总则以及古籍的级别。本标准适用于中国各少数民族文字普通形制古籍的定级。本标准适用于全国各级各类型图书馆、博物馆、档案馆、文物管理所、考古所、民族宗教研究机构、寺庙,以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等单位的少数民族文字古籍收藏、保护、整理和利用工作;同时出版、教学、科研等机构在开展少数民族古籍相关工作中可参考使用。
本标准不适用于中国现存各少数民族文字其他特种古代文献,如甲骨、简策、金石、木牍、舆图、书札、契约、文告、档案等的定级。跨境民族在境外产生的属于他国的同文种古籍,不在本标准定级范围之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