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GA 425.6-2003《指纹自动识别系统基础技术规范 第6部分:十指指纹文字数据项及格式》。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GA 425.6-2003即行废止。
本标准规定了十指指纹文字信息的数据项内容和格式,包含了十指指纹文字信息基本数据项和协查管理数据项两部分。
本标准适用于公安机关指纹会科学自动识别系统。
本标准与GA 425.6-2003相比有如下变化:
——修订了十指指纹文字信息数据项内容和格式;
——修订了十指指纹基本数据项;
——修订了协查管理数据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