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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54号公告发布,自2013 年12 月1 日起实施。其中, 第3.3.10、3.3.13、3.4.9 (1、2、3)、3.5.1、3.5.10 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范适用于建设工程中设置的细水雾灭火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及维护管理。细水雾灭火系统适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设备的火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