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日期】2005-11-22
【实施日期】2006-01-01
前 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减少干燥剂类产品在生产和使用过程中对环境和人体健康的影响,改善环境质量,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对《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包装用纤维干燥剂》(HBC 7–2001)进行了全面编辑性修改。
本标准为推荐性标准,适用于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
本标准由国家环保总局科技司提出。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环境发展中心。
本标准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5年11月22日批准。
本标准自2006年1月1日起实施,自实施之日起代替《环境标志产品技术要求包装用纤维干燥剂》(HBC 7–2001)
本标准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解释。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HBC 7-2001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包装用纤维干燥剂类环境标志产品的基本要求、技术内容及检测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包装用纤维干燥剂产品。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10455-89 包装用硅胶干燥剂
3 基本要求
3.1 产品质量应符合相应产品质量标准的要求;
3.2 生产企业污染物排放应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4 技术内容
4.1 产品的吸湿本体应为改性植物纤维;
4.2 产品对水蒸气的吸附量不得低于GB 10455-89对硅胶干燥剂吸附量的要求。
5 检验方法
5.1 技术内容中4.1的要求通过文件审查结合现场检查的方式来验证。
5.2 技术内容中4.2的要求按GB 10455-89中的规定进行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