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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

标 准 号: HJ/T 82-2001
替代情况:
发布单位: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起草单位: 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发布日期: 2001-12-25
实施日期: 2002-0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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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日期: 2010年03月18日

 前言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加强近岸海域环境的统一监督管理,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中“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查”部分是在《海洋调查规范》基础上,参考了国际上有关海洋环境管理方法及全国沿海省市开展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实践制定的。

  本规范为首次发布。本规范于2002年4月1日开始实施。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科技标准司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负责起草。

  本规范由国家环境保护总局负责解释。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主题内容

  本规范规定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及方法,包括区划调查方法、区划图集的编绘方法以及区划报告的编写与验收方法等,是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技术依据。

  1.2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沿海地区按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划分的第一类至第四类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2引用标准及规范

  下列标准和规范中的条文通过本规范的引用,即构成本规范的条文,与本规范同效。

  GB17378一1998海洋监测规范

  GB12763—1991海洋调查规范

  GB3097一1997海水水质标准

  GB11607—1989渔业水质标准

  当上述标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范。

  3.1

  近岸海域nearcoastalseawaters

  指岸边附近一定范围内的海域。本规范适用的需进行环境功能区划的近岸海域,是指与沿海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的大陆海岸、岛屿、群岛相毗连,《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规定的领海外部界限向陆一侧的海域。

  3.2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environmentalfunctionzoneinnearcoastalseawaters

  为执行《海洋环境保护法》和《海水水质标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海域水体的使用功能和地方经济发展的需要对海域环境划定的按水质分类管理的区域,称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

  3.3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environmentalfunctionzoninginnearcoastalseawaters

  指对近岸海域的环境功能按水质类别划定其分界线,确定其水质保护目标,并制订出有效的管理规章。区划前期可把重点放在与城镇生活、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关系比较密切的人海河口、海湾及其所涉及到的岸线附近海域和必要的依托陆域,随着对海域开发程度的加大,再逐步扩展至全部近岸海域。

  3.4

  环境功能区水质保护目标protectionobjectiveofwaterqualityinenvironmentalfunctionzone

  指为了保护海洋环境,逐步改善、提高环境质量,根据海水使用功能、水质现状和长远环境规划所确定的,等于或严于环境功能区类别所要求的水质标准。

  3.5

  环境功能区控制站位monitoringpointinenvironmentalfunctionzone

  指在可控范围内能反映环境功能区水质的监测站位。该站位上的水质监测值能基本反映出所控制范围内水质状况。控制范围需根据功能区面积大小、当地的水文状况及监测能力确定。

  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的原则

  为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促使沿海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需遵循如下原则。

  4.1近期计划与长远规划相结合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既要考虑到城市的性质、规模和近期计划,又要考虑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远景规划。把近期的经济发展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结合起来,在确保海域环境主导功能的原则下,兼顾其他功能,确定不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优化海洋环境利用方案。

  4.2局部利益服从整体利益

  在确定海域功能和不同环境资源的利用方向时,常常会涉及到国家利益、集体利益和个人利益,需要协调各类产业间的利益和冲突。在划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时,局部利益要服从整体利益。

  4.3陆域和海域统筹兼顾

  在计算海域的环境容量、确定海域主导功能时,涉及到各相关因素,包括海岸线、海底、海水水体、海洋生物,以及滨海陆地等环境因素,确定环境功能区的保护目标必须考虑到对陆地污染源的控制因素,把陆上地表水的环境功能区划与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统一起来。把陆域和海域视为一个互相制约的整体,统筹兼顾。

  4.4合理利用海水自净能力

  在海域高功能区高标准保护的前提下,可根据海水交换活跃区和滞缓区的分布特征设置排污口,合理利用海洋环境容量。

  4.5不降低现状使用功能

  为了控制我国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现状,在划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时,原则上不得降低现状海水使用功能。对确实由于发展经济或布局调整需降低现状水质时,必须详细论证该海域未来有无高功能要求,并作社会、经济影响评估。

  4.6按高功能确定保护目标

  对于兼有两种以上功能的海域,应按高功能确定保护目标;对于国界、省界、市界和县界两侧附近的海域,如具有不同的功能,也应按高功能确定其保护目标。

  4.7从实际出发,因地制宜

  我国沿海地区海洋环境和海洋资源特点差别很大,社会经济发展程度不同,需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技术水平、管理水平和海洋环境保护的需要,因地制宜地划定海域环境功能区,确定保护重点。

  5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调查内容

  5.1自然环境概况调查

  5.1.1地理位置

  标明所在海域的坐标(经度,纬度)、大陆岸线及岛屿岸线长度,海岸带的长度和面积,领海、大陆架和所属经济区的面积等。

  5.1.2地质、地貌

  包括所在海域自然形态,潮滩形态和稳定程度,地质、地貌类型,沉积物组成,海底地形等。

  5.1.3气象

  包括气温,降水,风况,雾况,日照和灾害性天气等气象特征。

  5.1.4主要入海河流

  包括人海河流数,流域面积及河流长度,年径流量(年均值和频率值),含沙量,有机物及营养盐的含量水平,并求出洪水季与枯水季的天数、水量,占全年水量的百分比等。

  5.1.5海洋水文

  包括潮汐和潮流(性质、潮差、潮时、表底层流速、方向),波浪(地形分布、浪向分布、浪高和周期分布),海流(来源,外海水与沿岸水),水系(水色、透明度、盐度、温度、季节变化、对沿岸海水的影响变化)。

  5.2自然资源概况调查

  海洋资源是海洋环境保护的重要对象,在区划工作之前,必须查明所在海域的资源分布及规模。

  5.2.1生物资源调查

  鱼、虾、贝、藻类种群数量及种群结构变化,潮间带及岸边水生植被状况。

  5.2.2矿产资源调查

  调查本海域内的油气资源、海滨砂矿、煤矿、钴、锰类及各类金属矿和非金属矿等,矿的地理位置,储藏开采价值及规模,利用现状,开发规模等。

  5.2.3海洋能资源调查

  利用潮流能、潮汐能、波浪能、温差能、盐差能、海流能等状况。

  5.2.4化学资源调查

  建滩晒盐的亩数、产量、卤水的贮量及利用现状,利用制盐的母液提取钾、钠、镁、溴、碘等系列化学产品及海水淡化状况。

  5.2.5海运资源调查

  利用岸线建造码头数量,年吞吐量、客运量及经济收入,码头沟通的地区分布。

  5.2.6旅游资源调查

  海滨浴场,名胜古迹,海岸景观、岛屿景观、海底景观、海滨生态景观、文化景观、古人遗址、寺院等胜地,年旅游人数,经济收入,发展规划。

  5.2.7海滩资源调查

  滩涂类型、面积,可养殖品种,利用现状,发展规划。

  5.3社会经济概况调查

  5.3.1行政区划、人口状况和土地利用调查

  5.3.1.1沿海城镇个数、名称及占地面积、人口数、人口密度、人口构成。

  5.3.1.2人口分布情况统计,重点说明沿海城市人口占全省人口的比例,滨海区(包括经济技术开发区、经济特区等)占全市人口比例。

  5.3.1.3统计土地面积,包括其占有的山地、平地、水面等。

  陆上土地包括耕地,林地,海涂,草地,生活、工作区占地,荒地,荒山,沙洲等。

  陆上水面包括河流,湖泊,水库,内塘,养殖场,未利用水面。

  5.3.2沿海城镇经济状况调查

  工业结构。指工业类型(包括轻纺工业,机电工业,化学工业,冶金工业等)和工业生产力布局(现状及其发展方向,工业产值)。

  农业结构。指农业布局及发展方向,农业总产值和农、林、牧、副业产值比重大小及升降趋势。

  海洋渔业。指资源种类和数量,捕捞工具,捕捞产值及养殖面积和产值统计。

  能源与交通。指能源分布、开发利用情况、对环境产生的影响和海洋运输业(港口年吞吐量、各泊位类型、海运能力、总产值统计等)

  5.3.3沿海地区发展总体规划调查

  5.3.3.1社会经济发展规划

  5.3.3.2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包括海洋开发的战略重点、资源的开发布局和优先发展领域等

  5.3.3.3近岸海域环境保护规划:制定沿海城市近岸海域环境综合整治规划,确定环境保护目标,建立健全地方性海洋环境保护法规。

  5.4入海污染源现状调查

  入海污染源分为陆域点源、陆域沿海面源和海上污染源。根据我国近岸海域环境污染现状和分布特征,调查的重点是入海直排口和入海河口(应统计出污染物入海量)。

  5.4.1入海直排口调查

  包括工厂直排口、混合排污口和市政下水口,其中:

  工厂直排口是指以明渠、管道等多种途径直接向海域排放的单个工业废水入海口。

  混合排污口是指受纳两个以上污染源排污的小型河道或人工沟渠,这类排污口的污染物种类多、浓度高,且径流以工业废水或城市综合污水为主要成分,也是点源调查中的重点。其调查数据要有季节代表性,并注意汇水区内的特征污染物。

  市政下水口是指受纳以生活污水为主的城市市政下水管网直接入海口,调查时应与本地区市政排水管理部门相配合,调查项目原则上与生活污染源相同。对汇入工业废水的市政下水管网,还应增测相应工业废水污染物项目。

  5.4.2入海河口

  调查污染物入海通量时,应在入海河口的适当位置设置河口监测断面,测量其入海径流量和污染物浓度。

  5.4.3陆域沿海面源调查

  自然降水形成的地表径流可携带地表污染物直接入海。调查重点是沿海地表径流,其污染物主要为各种化肥和农药残留物。可通过地表径流水样分析上述污染物。

  5.4.4海上污染源调查

  5.4.4.1移动污染源

  指各类机动船舶在停泊、作业和航运时,以压舱水、洗舱水、机舱水等形式向海域排污,其污染物主要为石油类。现场采集水样时应分别按船舶类型选取有代表性的船舶,分析油类浓度,同时调查统计排水量,测算出近岸海域内船舶排放含油污水量及油类入海量。

  停放在港口的船舶含油污水送到陆上污水处理厂处理后的废水,其油类入海量也统计到移动源排污量中。

  5.4.4.2海水养殖污染源

  鱼、虾、贝、藻类的海水养殖对其周围水域环境均会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以陆地为依托的养虾池应做重点调查。

  调查项目包括:COD、SS、总氮、总磷等,调查统计养殖年度内含油污水、垃圾等,养虾池换水次数及其换水量。

  测算虾池排污量,可根据对虾不同生长阶段,选取有代表性的换水期,测算养虾池一次换水量。粗养型虾池应在养殖年度内至少测算三次,且在换水前夕取水样分析虾池内及取水口外海水中污染物浓度。

  精养型虾池换水次数及换水量要少得多,调查统计时应分别注明。

  5.4.4.3石油平台污染源

  海域钻井平台、采油平台产生含油污水或油性混合物,需经回收处理后方可排海,对处理后的污水量应进行统计,并分析石油类浓度,判定石油类入海量。

  溢油事故排入海域的油类及其人海量应单独统计、分析。

  5.4.5近岸海域污染源评价

  海域污染源分为陆上污染源和海上污染源。对陆上污染源只评价人海排污口。评价时可采用等标污染负荷法,评价结果应包括以下内容:

  5.4.5.1各污染源主要污染物

  将各污染源的主要污染物进行统计,确定出主要污染物。

  5.4.5.2主要污染源

  找出主要污染物是通过哪些排污口排放人海的,以此确定主要污染源。

  5.4.5.3入海主要污染物

  计算各类污染物的等标污染负荷,从中确定本地区主要入海污染物。

  5.4.5.4主要排污区

  对本地区入海污染源污染物的等标排放量进行比较,即可确定主要排污区。

  5.4.6入海污染源预测

  预测内容是污染物排放量和入海量,为近岸海域水质预测提供依据。

  5.5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近岸海域环境质量包括水质、底质和生态环境质量三大部分。在水体环境调查的基础上,进行水体环境质量评价,对近岸海域水体的污染程度作出定量的判断。

  5.5.1近岸海域水质调查

  5.5.1.1调查站点的要求

  a.布点应考虑的因素:海域面积和形状,海域水动力学条件,上游来流情况,污染物在水域中的输移转化规律。

  b.测点定位的要求:河口、港湾区等离岸近距离水域(离陆标10海里以内)误差不得超过0.1海里;离岸中距离水域(离陆标10~20海里)误差不得超过0.2海里;离岸远距离水域(离陆标大于20海里)误差不得超过0.5海里。

  5.5.1.2调查频率

  应反映出不同潮型,不同水期的上游来水及其季节变化,一般以1~2h观测一次为宜。但在乎潮期,应适当加密观测次数。

  对于大面调查,一般要求每个月至少进行一次;但对于远岸海域每年可测2~3次。

  当发生油污染严重事故和“赤潮”时,应随时进行应急调查。

 5.5.1.3调查项目

  无机氮、活性磷酸盐、化学需氧量、pH、溶解氧、生化需氧量、重金属、石油类、有毒有机物、悬浮物、盐度等。不同的海域可根据具体情况选取。

  5.5.2近岸海域沉积物环境质量现状调查

  5.5.2.1调查站点的要求

  站点布设因素有样品的代表性,兼顾技术指标和费用投资,地形地貌特征、水动力学特征、潮汐作用、污染物种类及来源等。

  5.5.2.2采样频率

  每年或两年进行一次采样。

  5.5.2.3调查项目

  沉积类型、表层沉积物分区、底质粒度以及pH值、盐度、溶解氧、化学需氧量、重金属、石油类、有机质和硫化物等。可根据不同区域的调查目的、类型及污染源的性质,酌情增减。

  5.5.3近岸海域生态环境现状调查

  5.5.3.1浮游生物调查

  a.调查内容:浮游植物的种类组成和数量分布,浮游动物的生物量、种类组成、数量分布,叶绿素。

  b.调查方法:浮游植物需采水样,如需要详细分析种类组成时可采用拖网采样法。水深在15m以内的浅海,采表、底两层;水深大于15m时采表、中、底三层。每2~3h采样一次。浮游动物一般也采用拖网采样法,自海底至水面作垂直拖网,时间间隔同上。

  5.5.3.2底栖生物调查

  a.大型底栖生物选取海绵动物、腔肠动物、纽形动物、环节动物、软体动物、甲壳动物、脊索动物、鱼类、藻类等。鉴定其生物种类,测定栖息密度和生物量,分析其相对丰度和群落多样性。确定群落中的主要种群及其体内的污染物质。

  b.小型底栖生物包括“软型”小型动物和“硬型”小型动物。鉴定小型底栖生物种类,测定其密度和生物量。对于样品计数的精密度,用标准误差和95%置信度表示。

  5.5.3.3潮间带生物生态调查

  潮间带生物生态调查内容可选择不同环境动、植物的种类、数量(栖息密度、生物量或现存量)及其水平分布和垂直分布,污染生态调查包括污染指示生物的出现或消失,主要种类的增减、异常、死亡及体内的污染物质,种群动态,丰度、多样性、生长率、生殖力的改变,各生物类群比例关系的变化以及群落结构的演替等等。

  5.5.3.4初级生产力的测定

  可选择调查叶绿素a的分布特征,分析海水中的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找出营养盐与叶绿素的关系。

  5.5.3.5生物残毒分析

  选贻贝、虾和鱼类作为采样对象。分析项目应包括生物体内积累的铜、铅、锌、镉、铬、汞、脂肪等,也可酌情增减。

  5.5.4近岸海域水体污染现状评价

  5.5.4.1评价因子

  海洋环境质量评价的基本参数为无机氮、活性磷酸盐、DO、COD,表征水体有机污染和营养的水平,油类则作为单独的评价因子。

  底质中的重金属评价参数,一般是以Cu、Pb、Zn、Mn、As、Cd、Cr、Ni为主,有机污染以有机质、硫化物为代表。

  生物评价因子应以在生物体中累积性强、残毒量高的Cu、Pb、Zn、Cd、Cr、Hg和有机氯为主,同时还应从生物学角度进行生物学评价。

  5.5.4.2评价标准

  海水环境质量评价用《海水水质标准》。

  底质评价标准制定应根据底质对底栖生物危害情况和底质再度污染水环境的程度为依据。底质评价时综合考虑如下因素:(1)远离污染源的外海底质含量;(2)调查海区(包括沿海陆地)的地球化学背景本底含量;(3)地壳克拉克值。底质评价标准可参考《全国海岛资源综合调查简明规程》。

  海洋生物评价应以活动范围小且分布广的底栖生物(底栖鱼、甲壳类)中的化学残毒含量为依据。

  6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方法

  6.1分析海域调查材料

  近岸海域的环境、经济、社会调查材料是划分环境功能区的基本依据,在环境功能区划的开始阶段,应在调查材料基础上对海域自然地理特征、海域水文特征、沿海地区社会经济特征、污染源特征、海域环境质量特征以及海域现状使用功能等进行分析。

  6.2海域环境质量预测

  区划时需进行污染源预测和水质预测。以污染物的产生、输运和归宿为主线,分析经济发展目标、技术进步水平、民众环境意识、环保工作水平等因素,按不同层次建立适宜的预测模型,对污染源排放量、污染物人海量及近岸海域环境质量的变化趋势做出预测,供区划时参考。

  6.3制订区划方案

  6.3.1确定区划主导因素

  在海域的自然特征因素、环境特征因素、经济特征因素和社会特征因素等诸多区划因素中,一般把海域的环境质量特征作为环境功能区划的主导因素,确定环境功能类别。

  6.3.2海域现状使用功能分析

  综合海域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分析,结合历史沿用状况,确定海域目前的使用功能。

  6.3.3确定使用功能区边界

  按照主导因素把目标海域划分出若干个自然综合体,如水交换活跃区,水交换滞缓区,涡流区,重要河口区,封闭海湾区,海底断裂构造带等,进一步确定其次一级使用功能。

  6.3.4确定环境功能区范围

  按照各自然综合体的相似性和差异性,确定出若干种使用功能,再根据其等级系统,适当归类合并,采取自下而上的方式划分其环境功能,最后合并为高级区划单位,确定出环境功能区范围。

  6.3.5确定环境功能区的保护目标

  根据功能区类别、水质现状和环境预测结果,可进一步协商确定出环境功能区的保护目标。

  6.3.6区划方案的协调

  6.3.6.1汇总修改意见

  近岸海域与滨海陆地是一个有机的整体,划分海域环境功能区,涉及到各个方面的利益和要求,涉及多个管理部门和使用部门,应对各部门、各单位、各位专家从不同角度、不同思路对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调整意见,进行认真归纳分析,汇总出环境功能区划的最佳方案。

  6.3.6.2不同方案的经济分析

  先确定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这两个基本目标,在分析计算时使这两个基本目标的综合效益达到最大。对每一种方案的经济投入和产出,对环境的直接和间接影响和损害估算等应进行充分研究论证。分析中,能够定量的,尽可能将其量化;不能够定量的,加以定性描述。然后对各方案的全部费用和收益加以比较,选择出最佳方案,确定科学实际的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6.4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分类与命名

  6.4.1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分类方法1)

  根据GB3097—1997《海水水质标准》,我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分为四类。

  第一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海洋渔业和海上自然保护区。

  第二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与人类食用直接有关的工业用水区、海水浴场及海上运动或娱乐区。

  第三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滨海风景旅游区。

  第四类环境功能区适用于港口水域、海洋开发作业区。

  对于排污口附近的混合区,要准确地计算并论证其范围,不得影响邻近环境功能区的水质。

  1)关于含有军港等军事设施的使用功能及将来的发展,参照军委的有关规定。

  对尚待开发的留用备择区,应按水质现状加以保护,不得随意降级使用。

  6.4.2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命名及其代码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命名统一规定为,按海域所在地名和其环境功能名称命名,如“威海海水增养殖区”,“三门湾二类区”。在全国近岸的海域范围内,功能区的“环境功能区名称”,不能重复出现。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统一代码由四部分组成:省名(2个大写拼音字母),省内编号(3个阿拉伯数字),功能区类别(1个大写英文字母)和水质目标(1个罗马数字)。如代码“SD045BⅡ”,“SD”表示该环境功能区位于山东,“045”表示山东第45号环境功能区,“B”表示二类环境功能区,“Ⅱ”表示水质保护目标为Ⅱ类。

  6.5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制图

  6.5.1图幅内容

  图幅的内容应能完整、系统地体现本地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按需要选择下列各项。

  •近岸海域自然状况图。

  •近岸海域水文气象状况图。

  •近岸海域社会及经济状况图。

  •近岸海域自然资源分布及开发利用现状图。

  •近岸海域污染源现状分布图。

  •近岸海域水质、底质污染综合评价图。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图。

  6.5.2编图要求

  •图名:统一图名格式为:“_______省_______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图”。

  •图幅尺寸:省级统一规定图幅开本,纸张尺寸和地图有效面积为A3开本。

  •比例尺:图集按照上述图幅所规定的尺寸选择相应适宜的比例尺。

  7区划报告的编写与审批

  根据环境调查分析结果和区划最终方案,编写出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报告。

  7.1报告的编写

  7.1.1报告的组成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完成后,要编写出区划报告。该报告应包括:《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报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技术报告》、《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图册》及其他有关附件材料。

  7.1.2工作报告编写内容要求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报告》的内容应包括,工作的组织领导情况,工作的主要内容、工作步骤、工作范围、工作计划,所取得的成绩,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7.1.3技术报告编写内容要求

  a.区划调查内容。

  b.划分过程:指出现状功能区中存在的矛盾,区内规划工程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区划重点海域污染源的变化情况以及治理程度等,提出对现状功能区的修改意见。

  c.提出环境功能区的划分方案:确定环境功能区的分界线,绘制区划图,并附上划分依据。

  d.确定环境功能区的水质保护目标。

  e.填写《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汇总表》(见附录)。

  f.制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管理规章。

  7.1.4报告的附件材料

  a.数据资料:主要指在区划工作进程中的调查监测资料(如社会经济资料、近岸海域水质资料、污染源资料、海流资料、底质资料、生物资料等)。

  b.区划工作研究成果。包括各种试验研究报告、学术论文、技术指标、测试报告等。

  c.任务下达批件。

  7.2报告的验收

  根据《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中的有关规定,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成果,应采取验收鉴定的形式。

  7.2.1验收鉴定的管理机构和验收程序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的验收,一般应由当地政府或人大常委会主持,其中的科技成果应由同级政府的科委主持鉴定。

  7.2.2组织鉴定

  主持鉴定单位,先将被鉴定材料送专家审阅,然后由鉴定委员会主任主持会议,听取技术报告编写人的介绍,并质疑答辩有关问题。经全体鉴定委员讨论评议,当场起草并通过鉴定意见,签字生效。

  7.2.3审核验收

  验收单位,对鉴定委员会提交的鉴定报告,进行全面审查。包括现场核查、测试、评价,检查承担单位是否完成计划任务书或合同所规定的考核指标,经任务下达部门同意;检查技术资料是否齐全,要经档案管理部门检查合格。最后写出验收经论,由验收人员签字。

  7.3上报审批

  我国目前开展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的基本单位为沿海地市级。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报告经市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工作,并汇总全国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

  8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的调整和修改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方案一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即可生效实施,一般应保持相对稳定,未经批准机关同意不能随意改动。

  随着各地经济发展的需要和布局的调整,每经过一段时间(如5年或10年),对环境功能区做必要的修改是不可避免的。各地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适时提出调整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请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同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附录

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汇总表

  为便于区划工作汇总,应将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有关内容填入下表。

  省 市近岸海域环境功能区划汇总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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