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的3.1.1、3.1.4、3.3、4.2均为推荐性条文,其余为强制性条文。
本标准是对JB 4029—85《磨床砂轮防护罩 安全防护技术要求》的修订。修订时参照了ANSIB 11.9—1975《磨床的制造、维护和使用安全要求》和其他国外先进标准。
本标准与JB 4029—85的主要差异是:
——适用范围改为“本标准适用于外圆磨床和平面磨床用的砂轮防护罩,其它磨床也可参照执行”。
——修改了砂轮防护罩的材料选用灰铸铁的壁厚要求。改为“当选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50N/mm2的灰铸铁时,其壁厚不应低于表3所列数值”。
——删除原标准中涉及砂轮机砂轮防护罩的内容。
本标准自实施之日起代替JB 4029—85。
本标准由全国金属切削机床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上海磨床研究所。
本标准于1983年5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砂轮防护罩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外圆磨床和平面磨床用的砂轮防护罩,其他磨床也可参照执行。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2494—1995 磨具安全规则
GB 2894—1996 安全标志
3 技术要求
3.1 一般要求
3.1.1 外圆磨床和平面磨床的砂轮应设有防护罩(万能外圆磨床内圆磨具的砂轮除外)。砂轮防护罩一般由圆周板及两侧板组成,两侧板一侧为固定板,一侧为活动板,使用砂轮端面的防护罩(环带式砂轮防护罩)则由可移动的圆周板组成。
3.1.2 砂轮防护罩组装或焊接时,构件之间必须有足够的连接强度,砂轮防护罩必须牢固可靠地固定在机床上。
3.1.3 为便于观察和修整砂轮必须在砂轮防护罩上开窗口时,其窗口处应有足够的强度,并能防止磨粒、火花、水雾溅出。
3.1.4 对于操作位置在砂轮防护罩前方的外圆磨床机床,其防护罩的圆周板应设有随砂轮变小而调整的机构。例如通过移动砂轮防护罩(见图1)或安装可调护板(见图2)达到。可调护板的安装必须保证牢固可靠。砂轮圆周表面与防护罩可调护板之间的距离,或是与防护罩开口的上端边缘之间的距离一般应可调整至6mm以下。
3.1.5 立轴平面磨床用的环带式砂轮防护罩,应具有调整砂轮防护罩移动的机构,其环带式砂轮防护罩必须用压延钢板制成,中间不得开口(装砂瓦的例外),接缝处联接可靠。
3.1.6 砂轮的安全使用要求应符合GB 2494的规定。
3.2 防护罩壁厚
3.2.1 砂轮防护罩应优先选用抗拉强度不低于415 N/mm2的压延钢板,其壁厚(圆周板厚度A及侧板厚度B见图3)可采用不低于表1所列数值;若选用焊接性能较好的Q235压延钢板时(抗拉强度为375~460N/mm2),其壁厚不应低于表1所列数值;当选用抗拉强度不低于415N/mm2的铸钢时,其壁厚不应低于表2所列数值;当选用抗拉强度不低于150N/mm2的灰铸铁时,其壁厚不应低于表3所列数值;当选用可锻铸铁时,其壁厚不应低于表1所列数值的2倍;当选用表1、表2、表3中未规定的材料或参数时,应经试验或采用其他验证方法证明安全可靠。
图3
表1
表2
表3
3.2.2 采用两个及两个以上砂轮的磨床,在选择砂轮防护罩壁厚时,表1中砂轮厚H应按下列规定计算:
a)采用图4方法安装砂轮时,砂轮厚度等于砂轮外侧面最大间距(H=H1+H2+S,见图4);
图4
b)采用图5方法安装砂轮时,其砂轮厚度等于各砂轮厚度之和(H=H1+H2+H3,见图5)。
图5
3.2.3 环带式砂轮防护罩的壁厚尺寸不得低于表4中所列数值。
表4 mm
3.3 防护罩与砂轮的间距
3.3.1 防护罩与砂轮的间距按安装最厚砂轮时,砂轮卡盘外侧面与砂轮防护罩开口边缘之间的间距应尽可能小,推荐不大于15mm。
3.3.2 环带式砂轮防护罩内壁与砂轮圆周表面之间的间距应尽可能小,推荐小于15mm(见图6中E)。
3.4 砂轮外露量
立轴平面磨床用的环带式砂轮防护罩,砂轮最大的外露量不得超过表5规定(见图6中C)。
表5 mm
图6
3.5 磨削区开口角度
砂轮防护罩用于磨削区的开口角度应为最小,按机床类别应符合表6的规定。在测量防护罩开口时,观测用的遮板或其他附加装置不应作为防护罩部分计算在内(该装置具有和防护罩同等强度的除外)。
表6
4 标志
4.1 在砂轮罩的明显部位(一般置于活动板上)应设有砂轮旋转方向的安全标志,其安全标志的要求应符合GB 2894的规定。
4.2 在砂轮罩上或使用说明书内应设有下列安全使用信息:
a)活动板紧固后,才能启动砂轮旋转;
b)砂轮旋转时,严禁打开活动板;
c)最大砂轮直径,最大砂轮厚度,最高砂轮线速度等技术参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