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标准规定了数字复印设备和多功能设备在不同复印模式下复印“生产力”的测量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具有自动输稿器和逐份复印功能的数字复印设备和多功能设备。本标准用于任何基于成像技术的黑白和彩色数字复印设备以及多功能设备,允许用于设备在各种可用的复印模式[单面、双面、介质尺寸、2合1(2张A4合并为1张A4或A3)等]和各种可用的数字图像处理配置下复印速度的比较。本标准包含数字复印生产力测量所用的测试文件、试验设置步骤、试验步骤和试验报告要求。
本标准不适用于不能在A4或215.9 mm×279.4 mm(8.5”×11”)介质尺寸上复印、不具有自动输稿器(ADF)或不能逐份复印的设备。
本标准不适用于代替制造商的额定速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