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05-02发布 1996-05-02实施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生产性建设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的设计符合职业安全卫生的要求,创造适宜的劳动条件,保障职工的安全与健康,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冶金企业的新建、扩建、改建项目和引进工程项目的职业安全卫生设计。
第三条 安全卫生要求必须贯穿于各专业生产工艺的设计之中。安全卫生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安全卫生技术装备水平应与工艺装备水平相适应,不得低于工艺设备设计的技术装备水平。
第四条 建设项目从国外引进技术设备时,应同时引进或由国内配套符合我国职业安全卫生标准的技术措施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