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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部分规定了采矿、选矿、冶炼产生的稀土废渣浸取液及废水中氨氮量(以氮计)的测定方法。 本部分适用于采矿、选矿、冶炼产生的稀土废渣浸取液及废水中氨氮量(以氮计)的测定。共包含三个分析方法。方法1为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方法2为水杨酸分光光度法,方法3为蒸馏?中和滴定法。方法1的测定范围:0.5 mg/L~900.0 mg/L;方法2的测定范围:1.00 mg/L~200.00 mg/L;方法3的测定范围:100 mg/L~60 000 mg/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