表1 压力试验的试验压力
注:p为该容器的设计压力
7.9压力试验时,专用容器壳体平均一次总体薄膜应力值应符合下列要求:
7.9.1液压试验时,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90%;
7.9.2气压试验时,不得超过试验温度下材料屈服点的80%;
校核压力试验应力时,所取的壁厚应扣除壁厚附加量,对液压试验所取的压力还应计入液柱静压力。
7.10压力试验前,专用容器各连接部位的紧固螺栓必须装配齐全,紧固妥当,必须用两个量程
相同并经检定的压力表,压力表应符合12.13条规定,并装在试验装置便于观察的部位。
7.11压力试验场地应有可靠的安全防护设施,并应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和安全部门检查认可。压
力试验过程中,不得进行与试验无关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在试验现场停留。
7.12专用容器液压试验的具体要求按GB150中10.9条的规定进行。
7.13专用容器液压试验后,符合下列情况,即认为合格:
a.无渗漏;
b.无可见的异常变形;
c.试验过程中无异常的响声。
7.14专用容器气压试验的具体要求按GB150中10.9条的规定进行。
在试验中经肥皂液或其他检漏液检查无漏气、无可见的异常变形即为合格。
8 安装与验收
8.1专用容器的安装由企业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质量监督,业务上接受主管和安全部门的监督指导。
8.2移装的专用容器,必须由专业检验单位进行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
8.3专用容器到货后,必须经安装部门、订货部门联合开箱检验,合格后方可入库。检验的主要内容:
a.按装箱单清点箱数或总件数;
b.每个包装箱的实物和数量是否与该包装箱的装箱单相符;
c.专用容器及零部件有无损坏;
d.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
8.4专用容器安装时,企业基建部门应组织进行安装的中间质量检查,并做好专用容器内件安装质量检查验收,填好记录备查。
8.5专用容器安装完毕后,企业的基建部门负责组织由安全部门等有关单位参加的按设计图样和有关技术文件规定的要求,对专用容器安装工程进行全面的检查验收。验收包括以下内容:
a.出厂技术资料是否齐全、准确,发现不全或有疑问时,应由制造单位提出补充报告;
b.保温、防腐(包括内部)、涂漆和静电接地等项目按图样要求完成;
c.容器安装质量检查记录;
d.安全附件调校记录;
e.专业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主要项目:竣工图、质量证明书、监检证书、容器外观质量、
焊缝外观质量、支座质量、基础质量、防腐保温质量、接地、内件安装质量、安全附件检定情
况等);
f.经主管压力容器的技术人员签字的验收文件。
8.6专用容器试运合格后,安装单位和使用单位应履行移交签字手续,所有安装资料应移交使用单位保管。
9 修理和改造
9.1具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的单位或锅炉压力容器修理单位才能从事专用容器修理和改造。
9.2专用容器修理和改造,如:开孔、焊补,更换筒节(包括封头、人孔、接管等),均应根据GB150标准制定具体施工方案和施焊工艺,经技术负责人审批,报安全部门备案。
9.3专用容器受压元件的修理或技术改造,必须保证其结构强度,满足安全使用要求。
9.4无损检验人员和施焊焊工,必须由取得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9.5修理和改造所用材料(焊条、焊丝、焊剂等)和阀门、紧固件,应具有质量证明书或复验合格证。利用旧的材料、阀门、紧固件时,必须进行检查,合格后方可利用。
9.6专用容器修理、改造项目经验检验单位检验合格后,方可进行防腐、衬里、保温等工作。
9.7在用专用容器存在合格缺陷修复办法:
9.7.1打磨消除缺陷:容器焊缝每母材表面或近表面的缺陷,采用打磨消除,若剩余的最小壁厚
仍大于强度核算的最小壁厚加预计使用到下一个检验周期腐蚀量两倍之和,只要进行曲圆滑过
渡(坡度小于等于1:4)处理,可不必焊补,便可继续使用。
9.7.2焊缝需要补焊时,补焊长度不小于100mm。对于大面积的凹坑,其深度小于1/2壁厚时可采用堆焊,堆焊边缘间距小于100mm,视为连续缺陷应通长堆焊。
9.7.3修理和改造的专用容器,修理中进行焊补、堆焊或更换筒体的部位,应做无损探伤检验,
其质量应符合第4.5条的有关规定。
9.8专用容器修理和改造后,施工单位应向使用单位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技术资料:
a.竣工图;
b.质量证明书;
c.专业检验单位的检验报告。
9.9专用容器改造后,应按改造情况重新装设铭牌,原铭牌及资料存档备查。
10 使用与管理
10.1使用专用容器单位的技术负责人(主管局长或总工程师),必须对容器的安全技术管理负
责。局开发(机动)部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局安全技术部门负责安全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10.2专用容器安全技术管理涉及内容:
a.贯彻执行本规定和有关的安全技术规范;
b.参加专用容器安装的验收及试车;
c.检查专用容器的运行、维修和安全附件检定;
d.专用容器的检验、修理、改造和报废等安全技术审查;
e.汇总专用容器的定期检验计划,并负责督促实施;
f.向上级安全部门报送当年专用容器统计报表和定期检验计划的实施情况,存在的主要问题等;
g.专用容器事故的调查分析和报告;
h.检验、焊接和操作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管理;
i.专用容器使用登记及技术资料的管理。
10.3验收合格的专用容器投用前,应按本规定的要求向局安全部门申报和办理使用登记手续。
10.4专用容器使用单位,必须建立专用容器技术档案。
10.5企业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和专用容器的技术性能制订专用容器安全操作规程(或包括在工
艺操作规程内),安全操作规程或工艺操作规程至少应包括:
a.专用容器的操作参数;
b.专用容器的操作方法,开、停车的操作程序和注意事项;
c.专用容器运行中应重点检查的项目和部位,以及运行中可能出现的异常现象及处理措施;
d.专用容器停用后的封存和保养方法。
10.6使用单位不得任意修改原设计条件。严禁超温超压运行。如需要改变原设计条件时,应征
得原设计单位同意。
10.7专用容器操作人员需进行培训,经安全部门组织考试合格后才能独立上岗操作。应严格遵
守安全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和本规定。
10.8专用容器发生下列现象时,操作人员应立即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a.工作压力、工作介质温度或壁温超过设计值,采取措施仍不能使之下降时;
b.主要受压元件发生裂缝、鼓包、变形、泄漏等危及安全的异常现象时;
c.安全附件失效,接管断裂,紧固件损坏难以保证安全运行时;
d.发生火灾等事故直接威胁到专用容器安全运行时。
10.9专用容器内部有压力时,不得进行任何修理或紧固工作。
10.10专用容器检验、修理人员在进入专用容器内部进行工作前,使用单位必须参照《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要求,作好准备和清理工作,达不到检验要求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
11 定期检验
11.1专用容器使用单位,必须认真安排容器的定期检验工作,定期检验的年度计划应由使用单
位报送主管部门和安全部门。安全部门应对检验计划的执行情况和检验质量进行检查。
11.2专用容器定期检验分为:
11.2.1外部检查:是容器检验员在容器运行中的定期检查,每年至少一次。
11.2.2内外部检验:是容器检验员在容器停机时的检验,检验项目参见《在用压力容器检验规程》,其期限分为:
11.2.2.1因结构原因不能进行内部检验的专用容器,可只进行耐压试验和从外壁进行无损检验,
一般每隔3年一次。
11.2.2.2介质为含水70%以上的原油时,每隔6年检验一次。
11.2.2.3介质对材料腐蚀速率低于0.1mm/a的或有可靠防腐层的,每隔10年检验一次。
11.2.2.4压力试验:是指专用容器停机时,内外部检验合格后,所进行的超过最高工作压力的液压试验或气压试验,其周期每10年至少一次。
11.3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专用容器,内外部检验期限应予以适当缩短:
a.使用期限超过15年,经技术鉴定,确认不能按正常检验周期运行;
b.检验员认为应该缩短的。
11.4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容器,内外部检验合格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
a.用焊接方法修理或更换主要受压元件的;
b.停止使用两年后重新投用的,原油含硫腐蚀严重的,环境条件恶劣的;
c.移装的;
d.无法进行内部检验的;
e.使用单位对专用容器的安全性能有怀疑的;
f.因本身发生故障而紧急停用的。
11.5因情况特殊不能按期进行内外部检验或耐压试验的,使用单位必须申明理由,提前三个月
提出申报,经单位技术负责人批准,报局安全部门审查同意后,方可延长。
11.6在用专用容器,确需进行缺陷评定的,应按以下规定办理:
11.6.1由局安全部门组织专业评定单位及有关单位的工程技术人员参加,参照CVD A-84进行评
定。确认有足够的安全可靠性的,经局主管部门同意和安全部门批准,方可继续使用。
11.6.2负责缺陷评定的单位,必须对缺陷的检验结果、缺陷评定结论和专用的安全性能负责。
11.7专用容器检验工作由取得总公司技术监督局认可的专业容器检验单位授予的检验员及无损
探伤员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
12 安全附件
12.1专用容器用安全阀、压力表、液面计和测温仪表,应符合本规定,同时还应符合相应标准的规定。
12.2本规定适用范围内的容器均应装设安全阀。在系统中如已设置有足够安全泄放量的安全阀时,单个容器可不安装安全阀。
12.3在安全阀的排出口应装设放空导管,放空导管应能将排出的介质引至安全地点。
12.4新启用的安全阀,应根据使用情况校验合格后,才准安装使用。
12.5安全附件应实行定期检验制度,安全阀每年至少校验一次。
12.6运行中起跳的安全阀,必须分析起跳原因,必要时应重新定压。
12.7运行过程中的安全附件应定期检验和维护,确保所有安全附件齐全、灵敏、可靠。安全阀
的定压值应按设计图纸的规定。安全阀开启压力值最大不得超过容器设计压力。
12.8安全阀的阀杆安装应垂直于地面,容器或管道与安全阀之间有截止阀时,截止阀必须全开
并加铅封。
12.9安全阀出厂必须随带产品质量证明书,并在产品上装设牢固的金属铭牌。
12.9.1安全阀的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a.铭牌上的内容;
b.制造依据的标准;
c.检验报告;
d.监检报告;
e.其他特殊要求。
12.9.2安全阀的金属铭牌上应载明下列内容:
a.制造单位名称、制造许可证编号;
b.型号、型式、规格;
c.产品编号;
d.公称压力,MPa;
e.阀座喉径,mm;
f.排放系数;
g.适用介质、温度;
h.检验合格标记,监检标记;
i.出厂年月。
12.10安全附件安装的要求,必须遵照有关规定。
12.11安全阀及其他安全附件出厂资料和检验报告均存入专用容器技术档案里。
12.12安全阀无铭牌、铅封和检验合格证不得使用。
12.13压力表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停止使用:
a.有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不能回到限止钉处;无限止钉的压力表,在无压力时,指针距零位的数值超过压力表的允许误差;
b.表盘封面玻璃破裂或表盘刻度模糊不清;
c.封印损坏或超过校验有效期限;
d.表内弹簧管泄漏或压力表指针松动;
e.其他影响压力表准确指示的缺陷;
f.经检定不合格。
12.14专用容器液面计应符合有关标准的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2.14.1应根据专用容器介质、最高工作压力和温度正确选用。
12.14.2在安装前,应进行1.5倍液面计公称压力的水压试验。
12.14.3寒冷地区室外使用液面计,应有防冻防凝措施,以防止出现假液位。
12.15专用容器运行操作人员,应加强液面计的维护管理,经常保持完好和清晰。
12.16液面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停止使用:
a.玻璃板(管)有裂纹、破碎;
b.阀件固死;
c.经常出现假液位。
12.17容器上装设测试温度的仪表,应定期进行校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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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石油工业安全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大庆石油管理局安全处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景轩、孙伟、单宏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