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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标准规定了石油工业用天然气发电机组(以下简称机组,其中包括海洋钻井及生产处理平台用天然气内燃发电机组)的术语和定义、技术要求、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与包装及贮运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3 kW~4 500 kW、额定频率为50 Hz、以天然气和柴油/天然气为燃料的往复式内燃发动机、交流发电机、控制装置和辅助设备组成的发电机组。 以其他可燃气体为燃料的发电机组或频率为60 Hz的机组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