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本标准是参照ECE No.38的92年版本(E/ECE/324 E/ECE TRANS/505 Rev.1/Add.37/Amen.27 Sep.1992)和EEC指令(77/538/EEC Announeced on Jun.28 1977)对GB/T 11554—89进行修订的,在最主要的配光要求等技术参数上和上述法规等同。
本标准增列了灯座的要求(上述ECE版本无此内容)。
本标准与前版(GB/T 11554—89)主要改变情况的说明:
a) 前版是参照ECE N.38法规78年版本制定的;
b) 比前版增加了管理条款及其认证规定;
c) 列入灯座的要求,以确保使用的互换性;
d) 本标准为强制性国标。
本标准实施之日起,GB 11554—89自行废止。
本标准由国家机械工业局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汽车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上海汽车灯具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周国坪。
本标于1989年8月首次发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汽车后雾灯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和检验规则等。
本标准适用于M、N和O类汽车及挂车使用的各种类型的后雾灯。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 3978—1994 标准照明体及照明观测条件
GB 4599—1994 汽车前照灯配光性能
GB 4785—1998 汽车及挂车外部照明和信号装置的安装规定
GB 15766.1—1995 道路机动车辆灯泡 尺寸、光电性能要求
IEC Publication 61-2 灯头和灯座及其互换和稳定性控制量规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后雾灯
在雾、雪、雨或尘埃弥漫等有碍可见度的情况下,为使车辆后方其他道路使用者易于发现,安装在车辆尾部,光度比后位灯更强的红色信号灯。
3.2 基准轴线
由制造者规定的灯具特性轴线,在配光测量和灯具安装时,作为角视场的基准方向(H=0°,V=0°)。
3.3 基准中心
基准轴线与透光面的交点,由制造者规定。
3.4 视表面
指在特定的方向上,透光面在垂直于观察方向平面上的投影面。
3.5 单灯
指一种装置或装置的部件,具有一种功能、一个在其基准轴线上的发光面、一个或多个光源。
4 技术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后雾灯应设计和制造成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即使受到振动,仍能保证满足使用要求和符合本标准4.3的配光要求。
4.1.2 后雾灯应经受在23±5℃的环境条件下,以灯具规定使用灯泡的试验电压预热20min之后,并连续工作1h,试验后灯具应无明显的翘曲、变形、裂痕或变色。
对于上述试验电压,应检查在此电压下的功率,是否为GB 15766.1规定的该灯泡的平均功率(即不带允差),若不符合应调整在该功率的电压下进行试验。
4.1.3 后雾灯的光色及其色度特性应符合GB 4785的规定
检查色度特性的色度坐标应使用相当于GB/T 3978规定的标准照明体A光源(色温为2856K)。但对于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其色度坐标在试验电压下测量。
4.2 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灯泡及其灯座
4.2.1 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的标称电压为12V或24V,其功率等光电参数由制造者和用户商定。
4.2.2 灯泡更换式后雾灯使用的灯泡类型应符合GB 15766.1的规定。
4.2.3 灯泡更换式后雾灯的灯座应符合IEC Publication 61-2的规定。
4.3 配光要求
4.3.1 在下述规定的角度范围内,后雾灯各方向上的发光强度应符合如下规定:
4.3.1.1 通过基准轴的水平H-H线和垂直V-V线上,在基准轴上、下5°和左、右10°之间(见图1),其发光强度最小限值为150cd;
图1
4.3.1.2 在图1中的菱形区域内,如果目视检查,发光强度有明显的陡变,则除检查H-H线和V-V线上是否达到上述规定外,还应检查图中的其余部分发光强度,最小限值为75cd;
4.3.1.3 在可以看到灯的所有方向上,发光强度最大限值为300cd。
4.3.2 对于配备有一个以上光源的单灯,当其任何一个光源失效时,仍应满足发光强度最小限值要求。当所有光源点亮时,不应超出发光强度最大限值。
4.3.3 在基准轴观察方向上的视表面应不大于140cm
2。
5 试验方法
5.1 试验暗室、装置及设备,应符合GB 4599的规定。
5.2 配光测试时的电压或光通量
5.2.1 对于非灯泡更换式的后雾灯一般应在13.5或28.0V进行测试。
5.2.2 对灯泡更换式后雾灯应采用标准灯泡,并在GB 15766.1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进行测试。
5.3 配光测试前,应将非灯泡更换式后雾灯或灯泡以测试时电压点燃,使其光性能趋于稳定。
5.4 配光测试的距离,应保证能使用距离平方反比定律。
5.5 从灯具的基准中心观察时,测量设备应保证探测器的张角是在10′至1°之间。
5.6 在测量范围内,任一测量方向应保证角度偏差不大于15′。
5.7 测量角度的量度以基准轴(由制造者在图纸上表明)为基准。
5.8 具有几个光源灯具的配光测试。
5.8.1 对于使用非灯泡更换光源或其他光源:
检测机构可从制造者获得此种灯所需的特种电源,并在制造者规定的电压下进行检测。
5.8.2 对于使用灯泡更换式的:
当灯具配备的批量生产的白炽丝灯泡,在13.5或28.0V时,其产生的发光强度应在本标准规定的最大和最小限值之间。若在下限时,则按GB 15766.1所选定该类型灯泡光通量偏差适当提高。另外,测试时允许轮流在每一灯泡位子上,使用该类型的标准灯泡,在规定的基准光通量下测量并累加之。
6 检验规则
灯泡更换式后雾灯配光测试应装以标准灯泡,在有异议时允许更换标准灯泡重新测试。
注:标准灯泡应由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专门的检测机构确认,并附有效期内的检测报告。
灯泡更换式后雾灯产品使用的灯泡,应是经认证的产品。在我国灯泡开展认证前,应是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检测机构确认的产品。
6.1 后雾灯不同型式的判定
在以下主要方面有差异者,则被认为是不同型式:
a) 商品名称和商标;
b) 光学系统的特性;
c) 通过反射、折射或吸收能改变光学效果的外加附件;
d) 使用灯泡的类型;
e) 若是非灯泡更换式的后雾灯,其结构、灯丝形状等。
6.2 型式检验
6.2.1 后雾灯不同型式的判定按上述6.1的规定。
6.2.2 产品申请认证者应提供:
a) 足以识别该型式灯具特性的图纸一式三份,包括配光镜详细的特性结构,并表明基准轴(H=0°,V=0°)、基准中心和安装在车辆上的几何位置;
b) 样灯两只(灯泡更换式后雾灯含灯泡)。
6.2.3 每只样灯应符合本标准4.1和4.2的规定。
6.2.4 按本标准第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每只样灯均应符合本标准4.3的规定。
6.3 产品的一致性检验
6.3.1 对已经型式检验合的产品,以批量产品随机抽取的样灯,来判定其产品的一致性。
6.3.2 随机抽取的样灯,应符合4.1和4.2的规定。
6.3.3 按本标准第5章的试验方法进行试验,随机抽样的样灯,应符合本标准4.3的规定,但其中4.3.1.1要求图上的最小发光强度限值放宽至规定的80%。
6.3.4 随机抽取样灯数量规定为一只,应完全符合上述6.3.2的规定。配光测量应符合6.3.3的规定,若不符合则再随机抽取样灯五只,应至少有四只完全符合本标准4.3的规定,否则判定该产品一致性检验为不合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