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 为规范煤炭工业矿井工程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和深度,为矿井工程基本建设的可行性提供科学、客观的技术论证和经济评价,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设计生产能力0.45Mt/a及以上新建和改扩建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
1.0.3矿井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和深度,应充分反映可行性研究工作的成果,内容齐全、数据准确、论证充分、结论明确。应满足投融资单位对项目决策的需要,满足编制《矿井环境影响评价报告》、《矿井水土保持方案报告》、《矿井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矿井安全预评价》、《矿井项目申请报告》等专项文件的需要;并应作为编制《矿井初步设计》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