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管理的职责、管理内容与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太仓港协鑫发电有限公司安全生产违章行为的管理工作。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DL 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电安生[1994]227号《电业安全工作规程》(热力机和械部分)
3 职责
3.1 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全公司反违章的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对生产现场违章行为(或现象)进行监督检查、纠正与考核。
3.2 发电部、设备管理部、燃料事业部负责组织本部门反违章的宣传、教育活动,负责对本部门员工的违章行为(或现象)进行监督检查、纠正与考核(包括管辖范围内的外委维护单位作业人员)。
3.3 公司各级员工都应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电业安全工作规程》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和规定,自觉抵制违章行为,任何人员都有权制止和纠正违章行为。
4 管理内容与方法
4.1在从事电力生产作业的活动中,各级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地方法规、必威体育官方网站
标准以及公司各项安全生产管理标准和规定,凡是违反上述规定有关条款的任何行为都属于违章行为。
4.2日常作业中习惯性违章行为的主要表现:
4.2.1 进入生产现场不按规定正确佩戴安全帽。
4.2.2 佩戴不合格安全帽进入生产现场。
4.2.3 穿高跟鞋、凉鞋、背心、短裤或裙子进入生产场所。
4.2.4 在热力系统(高温、高压设备)上操作不戴手套和不穿防护工作服。
4.2.5 女员工进入生产现场辫子或长发未盘在帽内。
4.2.6 从事浓酸、强碱工作,不按规定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2.7 高空作业不系安全带或安全带未挂在牢固的构架上。
4.2.8 高空作业中上、下投掷工具(或材料)。
4.2.9 高处作业现场、容器内作业应设而未设专人监护。
4.2.10 登高作业时不穿胶底鞋。
4.2.11 戴手套或单手抡大锤。
4.2.12 使用没有防护罩的砂轮。
4.2.13 使用砂轮时不戴防护眼镜。
4.2.14 接触灼热工作和热体设备时不戴手套。
4.2.15 在机器转动时装折或校正皮带。
4.2.16 在机器运行中,清扫、停拭或润滑转动部位。
4.2.17 在机器未完全停止前,进行修理工作。
4.2.18 危险作业点不设围栏和安全标志。
4.2.19 移开隔栅或盖板,不及时盖好。
4.2.20 在无栏杆的构架上直立行走。
4.2.21 倚坐在高处平台、栏杆上。
4.2.22 在运行的设备、管道、靠背轮、安全罩上行走或站立。
4.2.23 氧气瓶、乙炔瓶在施工现场超过存放量或放置的安全距离不够。
4.2.24 随意取下运行中(或备用中)设备的安全防护罩,或检修后不及时恢复。
4.2.25 未经同意即在楼板或建筑物结构上打孔。
4.2.26 在消防通道随意放置物料。
4.2.27 将消防器材移作他用。
4.2.28 使用裂损竹(板)搭设不牢固脚手架或搭设脚手架时绑扎不牢固。
4.2.29 把脚手架摆放在不牢固的现场结构或栏杆、管道上。
4.2.30 在超过2米以上的高空作业时,未使用脚手架。
4.2.31 脚手架使用前使用负责人没有验收签字。
4.2.32 现场脚手架超过规定使用期限仍然使用。
4.2.33 检修机械设备未切断电源即进行工作。
4.2.34 未做安全措施就对锅炉除焦。
4.2.35 未做好止动措施,在转动部件上或转动设备内部工作。
4.2.36 检修人员擅自操作运行设备。
4.2.37 在转动设备上做清洁工作。
4.2.38 乘坐禁止载人的升降机械。
4.2.39 无证人员驾驶厂内机动车辆。
4.2.40 无证擅自操作起吊设备。
4.2.41 机动车辆违章载人。
4.2.42 厂内机动车辆违反限速规定行驶。
4.2.43 起重作业现场不设专人指挥。
4.2.44 利用管道、栏杆或脚手架起吊或悬挂重物。
4.2.45 在起吊重物下面行走或逗留。
4.2.46 在容器内工作使用不符合规定电压等级的工器具或照明。
4.2.47 生产现场使用电气工具不用插头,直接塞在插座孔中或绕在刀闸上送电。
4.2.48 生产现场私接、乱接电源。
4.2.49 工作场所的电气工器具的开关破损不更换。
4.2.50 超容量使用或用铜线代替保险丝使用。
4.2.51 不按程序操作,随意解除防误闭锁装置。
4.2.52 进出高压室不随手将门锁好。
4.2.53 电机三相电缆线拆除后不进行短路接地。
4.2.54 电气工作人员巡检、操作或从事检修作业期间不穿绝缘鞋。
4.2.55 使用未经试验合格的安全工器具、绝缘工器具或起重工器具。
4.2.56 电气低压设备工作,开工前,不验电即进行工作。
4.2.57 电气设备检修不按规定停电、验电、装设接地线。
4.2.58 低压回路工作,开工前不验电,盲目开工作业。
4.2.59 擅自拆除“禁止合闸,有人工作”标志牌或相邻带电设备“止步,高压危险”标志牌。
4.2.60 电气设备无接地接零保护,使用电动工具、设施应装设漏电保安器而未装设
4.2.61 在油、氢封闭区域内,检修油、氢设备及系统未按规定使用防爆防静电工具,使用电焊枪未按规定设置接地线。
4.2.62 不按规定电压装设行灯或将行灯变压器放在金属容器内。
4.2.63 检修现场临时低压电源线不按要求架空辅设,随地乱拉。
4.2.64 在带电设备周围,使用钢卷尺测量。
4.2.65 未经运行许可,在未采取临时安全措施时,拆除设备的安全保护设施。
4.2.66 在厂区道路地面挖坑,不设围栏或夜间无警示标志。
4.2.67 工作结束未恢复工作中所拆除的栏杆、盖板、围栅等。
4.2.68 操作时不按规定使用安全工器具或绝缘工器具。
4.2.69 不按规定完善安全措施(如接地线数量不够,接地点位置不合适,没有装设可靠的防护遮栏及挂齐各种安全标志牌等)。
4.2.70 无票操作或无票作业。
4.2.71 执行不合格的工作票或操作票。
4.2.72 操作时不按顺序逐项进行,不核对设备位置、不验电等。
4.2.73 不具备工作票签发资质的人员擅自签发工作票。
4.2.74 倒闸操作时不执行“三核对”、不唱票、不复诵。
4.2.75 同一工作负责人在同一时间内持有两张工作票。
4.2.76 监护人做与监护无关的工作或擅自离开,失去监护。
4.2.77 工作票所列工作任务与实际不符。
4.2.78 工作中检修人员擅自将工作范围扩大。
4.2.79 不按规定办理工作票手续或超越终结时间继续作业。
4.2.80 工作负责人在办理工作票过程中,检修人员已擅自开工作业。
4.2.81 擅自改变工作现场安全措施或移动安全措施。
4.2.82 开工前,工作负责人不向工作人员讲明安全措施和注意事项,电气工作人员不明确带电部位。
4.2.83 工作负责人不亲自办理工作票开工、终结手续,不到检修现场检查安全措施布置完备与否,由其他人员代办。
4.2.84 作业过程中,工作票没有保留在工作现场。
4.2.85 危险化学药品的管理违反“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双人双锁、双本账制度”
4.2.86 现场乱倒油类、水银或有毒药品等。
4.2.87 在油、氢区和制粉系统动火作业未按规定办理动火工作票。
4.2.88 进入油(氢)区时违反油(氢)区出入管理规定。
4.2.89 在禁火区域内吸烟。
4.2.90 未将煤粉吹扫干净即在制粉系统进行动火工作。
4.2.91 跨越或钻越输煤皮带。
4.2.92 在输煤皮带上站立、行走或站在行走中的卸煤设备上。
4.2.93 用工器具清理正在运行中的输煤皮带或滚筒。
4.2.94 启动输煤皮带前,不按规定使用警铃。
4.2.95 斗轮机、卸船机未按规定使用警铃。
4.2.96 施工项目没有安全施工方案,安全作业指导书,大小修项目没有安全措施或未认真交底及实施。
4.2.97 各级领导人员为了抢任务、赶工期不进行安全组织,不执行安全技术措施,强令员工冒险作业。
4.2.98 组织指挥非特殊工种作业人员从事特种作业。
4.2.99 各级领导人员指挥运行人员违反运行规程的操作。
4.2.100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或公司安全管理标准规定明令禁止的其它行为。
5 检查与考核
5.1 本规定由公司安全生产部负责组织检查。
5.2 本规定按公司《目标责任考核标准》进行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