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标准所指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包括具有完整生产线的陶瓷砖、卫生陶瓷、烧结瓦及建筑琉璃等陶瓷制品的生产企业,适用于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开展安全生产标准化自评、申请、外部评审及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监督审核等相关工作。
2.依法生产的建筑卫生陶瓷企业,在考核年度内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可以参加安全生产标准化等级考评。
3.本评定标准分为13项考评类目、46项考评项目和175条考评内容。
4.在评定标准表中的自评/评审描述列中,企业及评审单位应根据评定标准的有关要求,针对企业实际情况,如实进行得分及扣分点说明、描述,并在自评扣分点及原因说明汇总表(见附表)中逐条列出。
5.本评定标准中累计扣分的,均为直到该考评内容分数扣完为止,不出现负分。有特别说明扣分的(在考评办法中加粗的内容),应在该类目内进行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