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了加强体系运行记录的规范管理和有效的控制,保证记录满足可追溯性要求,为管理体系有效运行提供客观证据。
2.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管理体系范围内记录的控制管理。
3.职责
3.1办公室负责体系运行记录控制的归口管理;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运行记录的控制管理。
4.工作程序
4.1 记录的控制范围与分类
4.1.1 记录包括:管理体系文件规定提供的记录及其他记录(包括电子存储介质),也包括来自相关方的记录。
4.1.2 记录的分类包括:各种管理记录、操作记录、监视测量记录及电子记录等。
4.2 记录的填写
4.2.1 按记录设置内容逐项填写,不得空项。某些项目不需要填写时,必须用“/”明示。
4.2.2 填写记录时,一律用黑色钢笔或签字笔填写。填写时字迹要清晰、整齐、能准确识别,填写人员签名时必须签全名。
4.2.3 记录的内容应完整、齐全,提供的数据、资料应准确、语言要简练。
4.2.4 各种管理记录、操作记录、监视和测量记录等要及时填写,不得后补、伪造。
4.2.5 记录填写完,原则上不允许任何部门或个人涂改,以确保其原始性、可追溯性,并为制定纠正措施提供依据。如系笔误或经证实原有记录不准确,可在原始记录上采用“划改”形式进行更改,但应保留原有记录的可识别性。凡涂、贴、刮方式改动的记录一律作废。
4.3 记录的管理
4.3.1 记录的编号
根据《体系文件编写导则》规定进行编号。
4.3.2 记录的编制、修改
填写“记录表格编制/修改申请表”,附空白记录表格,经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方可使用。
4.3.3 记录的使用
各部门应建立本部门“文件/记录清单”,并保存空白表格,当需要使用新版本记录时应规定使用时间。
4.4 记录的贮存、保管、处置
4.4.1 使用记录原则上由使用部门自行保管,并分类明确,贮存在适宜环境中,防止变质、
损坏、丢失。
4.4.2 当人员发生变更时,做好交接工作。
4.4.3 各部门应收集整理有关记录,建立记录台帐,要求保存期限在3年以上的,应按年
度移交办公室保存;办公室对移交的记录,在移交清单上签收,分类存放,建立管理台帐。
4.4.4 各类记录根据法规、合同、产品特点和工作需要确定保存期限,一般3-15年。具体保存期限由记录形成部门规定并明示在文件清单上。
4.4.5 对超过保存期限且无查考价值的记录可销毁。对需处理的记录,由部门负责人填写记录销毁清单,经分管副总批准后方可处理。销毁时,必须二人在场,并在清单上签名,清单应保存3年。
4.5 记录的借阅
4.5.1 借阅记录必须经记录管理人员同意后,方可借阅。若与借阅的记录内容无直接关系的人员,无权借阅。借阅人员须填写借阅记录。
4.5.2 借阅人员应爱护记录,不准在记录上私自涂改或撕毁,保持记录的完整和清洁,由各部门记录管理人负责对借阅归还的记录进行检查,检查是否有拆页、更改等情况发生,出现以上问题时,要追究借阅者的责任。
4.5.3 外部人员借阅记录时,需经记录保存部门批准后方可办理借阅手续。
5.相关文件和记录
5.1 《文件控制程序》
5.2 《体系文件编写导则》
5.3 文件/记录清单
5.4 文件/记录销毁清单
5.5 文件/记录借阅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