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文明生产,保持机械、车辆及停车场所的整齐清洁。在有危险的作业区域,应设置明显标志,并采取特定安全措施。
4)、施工机械的安全保证措施
? 各种机械操作人员和车辆船舶、驾驶员,必须取得操作合格证,不准操作与操作证不相符的机械设备;不准将机械设备交给无操作合格证的人员操作,对机械人员要建立档案,专人管理。
? 操作人员必须按照机械设备说明书规定,严格执行工作前的检查制度和工作中注意观察及工作后的检查保养制度。
? 驾驶室或操作室应保持整洁,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酒后操作机械,严禁机械带病运转或超负荷运转。机械设备在施工现场停放时,选择安全的停放地点,夜间有专人看管。
? 严禁对运转中的机械设备进行维修、保养调整等作业。
? 指挥施工机械作业人员,必须站在可让人瞭望的安全地点,并应明确规定指挥联络信号。使用钢丝绳的机械,在运转中严禁用手套或其他物件接触钢丝绳,用钢丝绳拖、拉机械或重物时,人员应远离钢丝绳。
? 起重作业应严格按照《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JCJ33-86)和《公路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程》(JTJ076-95)规定的要求执行。
? 定期组织机电设备、车辆、船舶安全大检查,对检查中查出的安全问题,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调查处理,制定防范措施,防止机械事故的发生。
? 操作人员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佩带个人防护用品,做到持证上岗,做好机械运转记录和例行保养记录。
? 大、中型机具设备,船舶和车辆必须专人负责,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专人持证上岗。
? 租用大、中型机具设备,双方必须签定协议,在使用、维修和保养方面,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安全责任。
? 机械操作人员、驾驶员不得随意加班加点,要认真做好季节性劳动保护和做好交接工作。
9.龙门吊安全管理要求
1)、使用前的检查、紧固、调整、润滑工作
? 检查大车主、被动车轮组、中间齿轮及轴、减速箱,小车水平轮、行走轮、减速箱,动、定滑轮的润滑情况,对缺油部位进行补充,消除漏油现象。
? 检查起升钢丝绳、通缆的断丝、磨损情况,超过规范要求应及时予以更换。钢丝绳的卷筒上不得有跳槽、叠压现象,固定压板及绳夹等不得松动。
? 检查大车、小车、起升等液压推杆制动器工作弹簧、销轴、开口销、油位、联轴节等是否正常,视情况进行调整、紧固、补充。
? 检查小车的起升限位、行走限位、门限位、缓冲器、轨档是否齐全有效。
? 检查所有控制手柄是否放在零位,电气仪表是否正常,超载报警器能否正常工作。
? 检查与扁担连接的动滑轮组转动是否灵活,动滑轮、穿心轴、连接板、止动销等有无破损、变形、移位、缺件、脱焊情况;检查通缆滑轮、销轴、开口销的完好情况。
? 检查电缆卷盘的转动是否与大车运行速度相协调,电动机、减速机、轴承座的底脚螺栓是否松动,视情况进行调整紧固。
? 清除起重机上的遗留工具及杂物和主梁、扶梯、人行天桥上的油污。
? 查看上一班工作的交接记录,对存在的问题予以消除。
2)、运行中的注意事项
? 确认龙门吊周围无非工作人员和轨道上及轨道两边无障碍物时,方可合上电源,并鸣铃示警准备开车。
? 作业时司机必须听从挂钩人员或专职人员的指挥,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要发出信号(电铃):
? 货物上升、下降、大小车运行时;
? 龙门吊从视界不清楚的地方通过时;
? 龙门吊接近跨内另一龙门吊时;
? 吊运货物接近人员时。
? 每班第一次起吊货物作业时应首先将货物吊离地面0.5m,然后放下,在放下重物的过程中,试验制动器是否可靠,然后再进行正常作业。
? 必须遵守龙门吊安全起升负荷的规定,严禁超载运行,禁止斜吊。
? 吊运货物禁止从人头上越过,重物上严禁站人。
? 龙门吊正常运行过程中,禁止使用紧急开关、限位开关、打倒车和横移来停车。
? 龙门吊在作业中,严禁检修。
? 禁止龙门吊吊着货物在空中长时间行留,在吊着货物时,司机和司索工不得随意离开工作岗位。
? 在电压显著降低和停电下,必须断开主开关。
? 起升机构制动器突然失灵时,司机应发出信号,同时就近把货物运送到安全地方。
? 龙门吊在运行中发现有不正常现象或异响,电缆绝缘层有损坏时,司机应停止运转,拉下保护箱的开关,呈报有关人员处理。
? 司机有权不执行错误的违反操作规程的信号,但司机必须听从任何人员发出的“停止信号”,如在制动器失效的同时,起升机构又不能正常开动,则立即断开司机室总开关。
? 龙门吊运行时必须有专人看护电缆。
? 上下横移道时,必须有专人看护轨道接头,在保证对齐轨道接头并刹好横移道轮子的情况下,龙门吊方可上下横移道。
3)、停车后的工作
? 工作完毕,龙门吊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小车停放在靠近支腿处,升起扁担、所有控制手柄扳到零位,切断总电源,紧固夹轨器。
? 检查龙门吊存在问题,报有关人员进行修理,检修时必须切断总电源。
? 司机填写交接记录,内容包括:润滑情况、加油数量、检查情况、钢丝绳头尾固定情况及更换日期、运行情况和维修保养及换件情况等。
10.船舶水上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1) 各类施工船舶必须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和海事港航部门的有关规定。
2) 参与工程建设的各类施工船舶必须符合航区的安全适航与施工要求,并持有各种有效适航证件,配齐各类合格船员。船机、通讯、消防、救生、防污等各类设备必须齐全有效,并得到海事部门的确认。船方必须填报设备审核表(附相关资料复印件),由项目部工程计划部审核后,报监理审核合格后方可进场作业。
3) 船舶必须配备施工作业区和避风区内的潮汐表和航行通告。每日专人收听气象预报并做好记录,及时了解和掌握水文、气象、助航标志、水下障碍物等水区环境情况,并准确向有关方面通报。
4) 船舶必须配备水上高频对讲机(VHF)或手机、GPS-GSM系统终端设备,昼夜保持信号畅通。所有船舶必须按规定显示航行、抛锚、作业等安全警示标志。
5) 船舶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维修保养制度,确保安全航行或作业。发生事故或其他意外情况应立即向项目部指挥调度中心报告。并视情况采取相应措施,以减少损失。
6) 船舶确需明火作业必须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并指定看火人员,在清理船面上易燃废弃物品后,方可动火。对消防救生器材应按海事部门规定,落实专人负责经常检查保养,保持有效性。
7) 船舶严格执行油污水和垃圾集中回收等有关水上防污染规定,严禁擅自向施工水域排放和倾倒。
8) 严格执行水上交通安全法规、《水上水下施工作业通航安全管理规定》等各项涉及水上安全的法律规定,确保施工作业安全。发生水上交通事故和污染水域事故的船舶应立即向项目部报告,并采取积极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9) 施工船舶作业前必须向海事局申办《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等相关手续。
10) 施工船舶必须对船员和在船作业人员的安全负责,督促其正确使用劳防用品;对人员上下通道挂设的安全网等安全防护设施应经常维护保持完好。
11) 各船舶对施工平台、桩等设施和工程结构等有采取保护措施的义务,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和国家财产的安全。
12) 施工船舶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服从项目部调度指挥。遵守项目部有关施工船舶使用、调遣、防台防汛、值班等管理制度,防止发生船舶影响施工作业或船舶调离施工现场的正常秩序。
13) 根据项目部坚持“以防(避)为主,以救(抗)为辅,留足余地、自我保护”的原则,针对本水域复杂水文气象和环境条件,项目部要求各船舶不得免除作业过程中对自身船舶和船员保证安全之责。
14) 在施工现场所有船舶在遇到特殊恶劣天气时,应无条件服从调度指挥中心的指令,确保统一调度。严禁各自为政,擅自行动。
15) 各船舶应对船舶油污水排放、防火等安全事项负相应职责。
16) 项目部船舶调度中心应根据施工情况、天气状况等各种因素,综合分析、准确决断,实行科学调度,确保各种情况下的船舶安全。
11.打桩船的安全管理要求
1) 打桩作业时,施工区域要保证警戒,按队规显示施工、停泊信号,不得有其他船只进入。
2) 确定作业区域后,报当地海事部门和航务部门批准,然后以通告的形式确定。
3) 施工作业前,应先与气象、水利等部门取得联系,对必要的情况提前作好灾害天气的通报,监督船舶进入避风港,防止意外发生。
4) 发现必须停止作业进行避让的危险隐患时,管理人员必须遵守安全规程,立即停止作业,防止灾害发生,不得强制作业。
5) 作业时,必须有安全监查人员全程监控。
6) 在大风、大雨、大雾等天气中,必须将所有的信号系统全部打开。
7) 应详细了解停泊水域的水流、波浪、风速等情报,保证停泊措施得当。
8) 避风港停泊水域应考虑水深和水域面积,水域内障碍物的清理。
9) 保证通讯畅通,必须有全天候的值班人员。
12.抓斗挖泥船作业安全要求
根据《水上水下施工作业许可证》,施工单位应及时办理航行警告、航行通告等相关手续。
1) 施工船舶应按海事部门确定的安全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作业区或警戒区并设置符合有关规定的标志。
? 作业前,当班人应对抓斗、索具及其操纵系统控制系统进行全面检查,认真做好交接班。
? 在抓斗挖泥船作业全过程中,必须按照安全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和施工技术方案,精心操作,严禁违章作业。
? 当采用地垄缆或码头桩系尾拢缆移动船舶时,应在岸上设立“禁止停留”等警示性标志,防上缆绳伤及行人。
? 施工发现意外情况,应立即向船长报告,处理故障必须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包括悬挂“禁止启动”等警示性标志牌,并设专人监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