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当班人员应认真做好交接班。
2) 高处、舷外、水上作业
? 凡在坠落高度2米及以上所进行的作业,为高处作业;船舷外部工作为舷外作业;在艇、筏、排泥管等有可能落水的位置作业为水上作业。
? 遇风力6级以上强风时应停止高处作业,特殊情况急需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航行时不准舷外作业;舷外作业应挂慢车信号,要求过往船只慢速度通过。
? 高处、舷外、水上作业必须配戴安全帽、安全带、救生衣、保险绳等相应的防护用品,现场要备救生圈。
? 高处、舷外、水上作业应有专人指挥、监护、确保安全。
? 作业前应对滑车、座板、脚手板、绳索、直梯等作业器材,严格检查,确认完好方可使用。
? 高处作业时,禁止一手携物,一手扶梯上下,使用的工具、拆装的零部件,应用吊桶、吊袋装妥后用绳索传送,严禁下掷上抛,作业现场下方一定范围内禁止人员停留。
? 舷外、水上作业时应关闭舷边出水阀。
? 上下烟囱、桅杆应事先向有关人员通报作业时间、内容,作业时禁止排放蒸气、拉汽笛及使用高压天线,以免烫伤、触电。
? 在艇、筏等与他船配合作业时,必须系缆绳,严禁脚踩两船作业。
3)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安全管理
? 工程船舶水上调遣拖航是水上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必须认真落实交通部、海事局、船检局关于工程船舶安全调遣拖航的法令法规和规章制度,必须认真落实企业安全调遣拖航实施细则和有关安全技术操作规程。
? 必须依照国家海事局海通航字[2001]215号文颁布的《中国船舶报告系统管理规定》的要求,参加船舶报告系统并接受指导,按照交通部通信主管部门的规定,办理甚高频VHF及其有关水上航务和公众通信渠道的开通,确保水上通讯及水上搜救通讯的畅通。
13.潜水作业的安全要求
1) 潜水作业前全面检查潜水船、潜水设备、机具,排除隐患,严禁带病作业。
2) 严格遵守潜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保证水下电话、应急绳等齐全可靠,保证能随时联系,有防范措施。
3) 潜水作业时必须同时至少有两名潜水员作业或一人在船上准备,能起到相互救险的作用。
4) 潜水作业时必须设立明显的警示标识并及时与其他作业船舶和有关部门联系,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5) 潜水作业时不得从事与施工无关的活动,发现水下不明物体不得随意触动,应及时汇报。
6) 潜水班组班组长作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负责全班组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做好安全交底、安全检查、安全监督,不得脱岗。
7) 潜水作业要“反四违”,即反对违章指挥,反对违章作业,反对违反劳动纪律,反对违反工艺纪律。
8) 本工程潜水为深水作业,要注意减压措施。
14.水下炸礁的安全要求
1)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破安全规程》进行作业。
2) 爆破前向公安部门申请,办理《爆破许可证》并向当地水上安全监督部门申请发布爆破施工通告。
3) 建立爆破作业指挥机构和爆破人员的组织机构,制定岗位责任制。
4) 爆破作业船上的人员,作业时必须穿好救生衣及其他劳保用品,船上必须备有相应数量的救生设备,严禁无关人员上船作业。
5) 爆破布药船及其锚泊设备必须具备适应施工要求的抗风抗浪能力,防止走锚移位。
6) 爆破作业船经测量锚泊定位后,在布药施工期还需经常校核,发现偏位及时纠正。
7) 每次放炮时实行“三次信号”制度,使全体施工人员和附近居民事先知道警戒、警戒标志和声响信号的意义、发出信号的方法和时间。
i. 第一次信号--预告信号。所有与爆破无关人员应立即撤到危险区以外或指定的安全地点。向危险区边界派出警戒船只和警戒人员。
ii. 第二次信号--起爆信号。确认人员、设备全部撤离危险区,具备安全起爆条件时,方准发出起爆信号。根据这个信号准许起爆员起爆。
iii. 第三次信号--解除警戒信号。未发出解除警戒信号前,岗哨应坚守岗位。经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准发出解除警戒信号。
8) 夜间或大雾时不得进行爆破,雷雨时必须停止爆破。
9) 风力超过6级时,不得进行水上爆破作业。
10) 严禁穿戴化纤衣物、铁钉鞋从事爆破作业和进入爆破器材的库房、加工房、堆场和其他爆破场所。
11) 导爆索、炸药与起爆雷管必须分开运输与保管。
12) 爆破作业船工作仓及外表不得有尖锐的突出物。
13) 作业船离开布药地点时,应仔细检查船底、船舵,如发现有爆破网路或药包扯拉缠绕应及时处理。
14) 已放置于水下的药包及爆破网路不得拖曳,发现药包漂浮、网路损坏等异常现象,经排除后方可起爆。
15) 爆破后,爆破员必须按规定认真检查爆区有无盲炮。发现盲炮或怀疑盲炮时,应立即报告并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盲炮,应在附近设立明显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
16) 处理盲炮时,应做好安全警戒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现场。
17) 每次放炮前均在四周设警戒船,按要求范围警戒。
15.沉箱预制、拖运和安装的安全要求
1) 由于沉箱为整体分层浇筑,沉箱的模板(钢筋笼)必须有足够的强度、刚度和整体稳定性,模板(钢筋笼)应有详细的计算书报监理工程师审批后方可进行施工。
2) 沉箱拖运前必须进行浮游稳定性验算,满足规范要求后方可进行下水、拖运。
3) 沉箱安装时在其四角处设橡胶轮胎等防护措施,防止与已安装的沉箱及船舶相撞,发生掉角等现象。
4) 沉箱安装后在其顶部四角处放置警戒标志,防止在进行沉箱内回填料、沉箱背后棱体抛填等作业时施工船舶与其发生碰撞,危及船舶及沉箱自身的安全。
16.施工栈桥和临时码头安全管理要求
1) 施工栈桥和临时码头的设计,要符合实际荷载情况,考虑水流、波浪等状况,保证可靠,加强监控措施。
2) 行车栈桥和临时码头禁止非工作人员进入,并要求悬挂安全网。
3) 所有施工车辆,包括载重汽车、汽车吊等行驶速度均应在10km/h以下,并保持车距在25m以上。
4) 栈桥和码头上严禁紧急刹车。
5) 所有车辆必须在规定的车道行驶,严禁行驶另一侧车道。
6) 栈桥设有一定数量错车平台,错车平台用于履带吊或罐车。
7) 在栈桥和码头上设置红灯示禁,严禁过往船只在施工水域内通行。
8) 栈桥和码头防护栏杆、灯光要定期作业安全检查,发现有破损部位及时修复。对栈桥和码头上各种设备要进行检查和验收。
9) 栈桥和码头上所有物质、设备要严格按照要求进行堆放和使用。
17.“T型梁”安装施工安全管理要求
1) 操作人员首先要熟悉架桥机的结构、性能,掌握其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并指定专人负责。
2) 安装前应根据施工观场实际情况认真制订安装方案,选择合理地形和配用足够能力的履带吊进行组装。
3) 安装及施工过程中,操作人员要戴好安全帽,空中作业要系好安全带。
4) 拼装或拆卸架桥机过程中应逐步设立稳定缆风,不要碰撞、摔跌,以免变形、损坏。
5) 架桥机使用前要检查以下项目:
i. 检查支点枕木摆放是否到位和垫实,各墩顶0#块锚固是否紧固。
ii. 检查各连接部位螺栓是否紧固,轴销是否锁牢。
iii. 检查承重主梁型钢与拼接焊缝是否有变形或裂纹。
iv. 检查所有临时安装千斤顶、手拉葫芦和钢丝绳短扣是否有效、可靠。
v. 检查反扣轮、行走等运动件是否活络有效和安全可靠。
6) 台风期间应有防台加固措施。
7) 装、拆横移行走轮时,应分次用千斤顶分别在各支点处顶起并垫牢,尽量保持架桥机的整体平衡,
8) 架桥机移动前应检查行走装置及其与大梁连接,前移、横移的行程上是否有障碍物。
9) 架桥机前移、横移时必须有专人统一指挥,逐步推进,要有防止架桥机前移、横移行走轮脱轨措施。架桥机移位过程中,架桥机上及下面严禁站人。当风力大于6级时,不应移动架桥机,台风期间应有防台加固措施。
10) 架桥机就位后,认真检查电器、起吊设备的安全性能,并及时进行分节加载运行试验,在满载试验通过后方可进行正常安装作业。
11) 要保持架桥机外观整洁、美观,尽力做好防锈防腐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