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指导和督促工程监理单位落实安全生产监理责任,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理责任的范围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强制性标准对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监理,并承担以下监理责任。
1.1 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
1.2 在实施监理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施工组织设计或专项施工方案的安全技术措施组织施工,对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要求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的,应及时向建设单位及建筑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
2、施工监理安全原则:
在施工监理工作中,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严格落实和督促承包人执行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实施标准化作业。
3、监理工程师在安全管理保证体系中的作用
3.1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应要求成立以项目经理为负责人的安全管理保证体系。要求其在施工中充分发挥施工安全管理机构的作用。
3.2 监理工程师在审查承包人的施工组织设计时,应要求各工区或各专业作业队成立以施工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并配备专职安全员。在施工中应切实发挥应有的作用,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3.3 监理工程师及各级施工管理人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坚持管施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
3.4 各专业监理工程师要对驻地工程师负责,定期报告安全工作检查情况, 负责本合同段安全工作的督促、检查和落实。
3.5 监理员在驻地工程师领导下负责工程安全生产的督促、检查工作,对安全隐患发出整改指令,重大隐患报告驻地工程师。
3.6 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及监理实施细则的相关安全管理规定,可以建议业主处罚施工中违规违制的施工单位,对在安全生产中有突出贡献的单位提出奖励建议。
4、施工安全措施
4.1 施工监理安全措施
监理工程师应要求承包人在制定单位、分部、分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必须制定行之有效的安全措施方案,经批准后工程项目方可允许开工。
4.2 常规施工安全措施
4.2.1 土方开挖
凡深度超过1.5m,根据土质情况应采取放坡、边坡支护或井模等施工措施, 严禁挖空,不防护等冒险作业,不准在土方边坡上堆放土和材料。
4.2.2 施工用电
要求承包人按照安全规定用电,使用合格的配电箱、闸刀箱。施工现场要严禁线路破损、一闸多用和违反规定用电。
4.2.3 高处作业
凡高处作业都应有安全网保护,搭设好平台或跳板,必要时使用安全带。对作业人员要进行体检,患有恐高症的人员禁止登高作业。
4.2.4 起重安装
吊装梁、板的各类起重机械设备严禁超载,起重机械由持证人员专门操作, 专人指吊。安装人员高空作业要拴挂安全带以防坠落。
4.2.5 防火防爆
易发生火险的部位要配备足够的消防器材,严禁在施工现场使用电炉和冬季烤火。
4.2.6 防暑防寒
要建议承包人在夏季施工现场,应备有清凉饮料或充足的开水,并设置职工休息棚,冬季要做好防寒保暖工作。
4.2.7 防雷电
在搅拌站最高处,施工中应做好防雷电措施,避免雷击。
4.2.8 防大风
各种施工临时房屋应牢固,双导梁架桥机、龙门吊应有可靠的固定装置。要防止台风袭击毁坏设备和人员伤亡。
4.2.9 安全标志牌
在施工现场各作业场所及要害部位要悬挂各类相应的安全标志牌。
4.2.10 雨季施工安全措施
雨季施工主要应做好防雨、防汛、防雷等工作。基础工程应开设排水沟,一切设备应设置在地势较高、防潮避雨的地方;脚手架要经常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要求承包人处理或更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