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明挖基础
(1)开挖基坑时,如对邻近建(构)筑物或临时设施有影响时,应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2)挖掘机等机械在坑顶进行挖基出土作业时,机身距坑边的安全距离应视基坑深度、坡度、土质情况而定。一般应不小于1.0m,堆放材料及机具时应不小于0.8m。
(3)采用桅杆吊斗或皮带运输机出土时,应检查吊斗绳索、挂钩、机具等是否完好牢固。吊斗升降时,坑内作业人员应躲离吊斗升降移动范围。吊斗不使用时,应及时摘下,不得悬挂。
(4)在水中挖基,应备有便于出入基坑的爬梯等安全设施。
(5)开挖中,当坑沿顶面裂缝,坑壁松塌或遇有涌水、涌砂影响基坑边坡稳定时,应立即加固防护。
(6)基坑需机械抽排水开挖时,须配备足够的抽排水设备,抽水机及管路等要安放牢靠。
(7)小型桥涵施工,如不能保证车辆通行时,应事先修好便道或便桥(涵),并在修建桥涵的公路两端设置“禁止通行”的标志。
(8)寒冷地区采用冻结法开挖基坑时,应根据地质、水文、气温等情况,分层冻结,逐层开挖。
(9)基坑开挖需要爆破,应按国家现行《爆破安全规程》(GB6722-86)办理。
2、筑岛、围堰
(1)吹砂筑岛的吸泥管道一般使用浮筒承载浮于水面,每只浮筒都有一定的距离,作业人员在浮筒上跨越行走时易发生落水事故。因此,吸泥船吹砂筑岛时,作业区内严禁船舶进入;承载吸泥管道的浮筒上不得行人。
(2)挖基工程所设置的各种围堰和基坑支撑,其结构必须坚固牢靠。基础施工中,挖土、吊运、浇注混凝土等作业,严禁碰撞支撑,并不得在支撑上放置重物。施工中发现围堰、支撑有松动、变形等情况时,应及时加固,危及作业人员安全时应立即撤出。
(3)基坑较深时,四周应悬挂人员上下扶梯。
(4)基坑支撑拆除时,应在施工负责人的指导下进行。拆除支撑应与基坑回填相互配合进行。有引起坑壁坍塌危险时,必须采取安全措施。浅基础木板桩围堰的拆除,可先部分抽出板桩,使四周土方逐渐坍落入基坑中,最后使用机具吊出支撑。深基础的支撑拆出,可利用已完成的基础混凝土做支撑点,用短杆支顶,逐步撤换长支撑的方法进行。
3、钢板桩及钢筋混凝土板桩围堰
(1)打钢板桩围堰施工,一般多在深水江河上进行,施工操作比较复杂。施工前,应先进行试吊插打等试验工作,以便为正式施工摸索经验和规律,并检验机具设备及施工操作方法是否适宜,发现有问题时,可及时研究修改,避免出现质量和安全事故,同时在插打钢板桩(包括钢筋混凝土板桩,以下同)围堰前,必须对打桩机具进行全面检查。
(2)钢板桩起吊前,钢板桩凹槽部位应清扫干净,锁口应先进行修整或试插;组拼的钢板桩组件,应采用坚固的夹具夹牢,不得将吊具拴在钢板桩夹具上。钢板桩吊环的焊接应由专人检查,必要时应进行试吊。
(3)打桩机和卷扬机应设专人操作。钢板桩起吊,应听从信号指挥。作业时,应在钢板桩上拴好溜绳,防止起吊后急剧摆动。吊起的钢板桩未就位前桩位附近不得站人。
(4)钢板桩插进锁口后,因锁口阻力不能插放到位而需桩锤压插时,应采用卷扬机钢丝绳控制桩锤下落行程,防止桩锤随钢板桩突然下滑。因为钢板桩锁口经过了修整或试插,但因已打入的钢板桩可能会产生扭曲变形,经过试插过的钢板桩不一定能顺利插入,在局部有阻碍的部位经桩锤重压,可能会产生克服局部阻力后突然下滑的现象。
(5)插打钢板桩,如因吊机高度不足,可向下移动吊点位置,但吊点不得低于桩顶下三分之一桩长的位置,以使其便于进行打桩架,并避免钢板桩弯曲变形。
(6)钢板桩在锤击下沉时,初始阶段应轻打。桩帽(垫)变形时应及时更换。
4、套箱围堰
套箱围堰系指施工单位在深水施工中采取的施工措施,其种类和型式较多,应根据水深和现场条件经施工设计慎重选择。
(1)深水处水中构筑物采用套箱围水修建时,套箱的结构及型式应按设计制造,并经检查验收后方可交付使用。水上运输的安全要按有关规定办理。套箱在施工中,使用的机械设备较多,又处于深水处作业,特别要注意吊运、组装、拆卸时的安全要求和措施。
(2)各种型式的钢套箱,在浮运或装配中,必须具有足够的稳定性和刚度,并要制定吊运、组装、拆卸时的安全技术措施。
(3)套箱采用船组辅助定位时,应先将定位船,导向船(或其他导向设施)就位。定位船锚的设置应根据流速、河床地质情况具体确定。定位船锚在施放时,位置应准确,并要采取措施防止下锚时锚链(绳)缠绕或刮带伤人。抛锚地点应设置浮标,船只上的锚固绳栓均要加固补强。河床地质较坚硬时,船用锚不易抓着入土,而且易被水冲动而影响套箱的定位,此时应采用大吨位混凝土锚。锚宜先用一段(20~50m)钢链连接,其后再使用钢丝绳接长。
(4)钢套箱进入现场定位后,应检查锚旋系统的稳定情况,因此,应静观一段时间,使锚绳松弛部分拉紧,确认无误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船间的通道及连接梁上,应铺设人行道板和栏杆。
(5)钢套箱刚刚落床尚未稳定前应防止来往船舶、流冰、漂流物等碰撞导向船、锚绳等设施。在施工过程中宜经常派出工作船检查锚旋浮标是否有流失或沉没,清除浮标的水草等,浮标漏水不能全部浮出水面时,应及时更换。
(6)当沉浮式双壁铜套箱注水下沉,或排水上浮时,必须对称均衡进行施工,并防止产生过大的倾斜。
(7)钢套箱拆除,应按施工组织设计规定的程序进行。作业时安全防护设施应齐备。
5、沉井基础
(1)沉井的初沉阶段不宜在汛期内施工。如必须在汛期、凌汛期施工时,应采取稳妥可靠的安全防护措施。
(2)在围堰筑岛上就地浇筑的沉井,一般采用草袋围堰。因围堰压缩了流水断面,易产生冲刷而导致围堰塌陷,因此,围堰要牢固,能防止冲刷产生塌陷。施工中应注意加强检查和维护。
(3)由于沉井体积较大,井内施工人员不易察觉沉井的倾斜,因此,拆除沉井垫板,应按现行《公路桥涵施工技术规范》(JTJ041-89)的规定进行。抽拔垫板时,应派人在沉井外观察和指挥,以确保沉井初始下沉不产生过大倾斜。
(4)沉井下沉,采用人工挖掘时,劳动组织要合理,井内人员不宜过多。在刃脚处挖掘,应对称均匀掘进,并保持沉井均衡下沉。下井操作人员,必须配戴齐全安全防护用品。井内要有充足的照明。沉井各室均应备有悬挂钢梯及安全绳,以应急需。涌水、涌砂量大时,不宜采用人工开挖下沉。
(5)井内、井上搭设的抽水机台座(架)无论是在沉井内预埋钢件焊接成架或由井顶悬挂的机架都必须安装牢靠。电路应使用防水胶线,防止漏电。
(6)沉井顶面应设安全防护围档。井顶上的机具应设防护挡板,小型工具宜装箱存放。在沉井刃脚和井内横隔墙附近,不得有人停留、休息,以防沉井可能突然下沉造成伤害事故。
(7)用吊斗出土时,斗梁与吊钩应封绑牢固,并应经常检查斗梁、斗门等磨损情况,损伤部位应更换或加固,吊斗升降时,井顶指挥人员应通知井下人员暂时避开。
(8)采用抓斗进行不排水下沉时,如钢丝绳缠绕在一起而需要转动抓斗进行排除时,井顶人员一般使用长铁钩,在拉、推工作中易产生闪失坠落事件,因此作业人员不得用力过猛,而且要求作业人员应站在有护栏的部位。
(9)不排水下沉中,应均匀出土,不得超挖超吸。必须进行沉井底的潜水检查时,要防止沉井突然下沉和大量涌砂而导致沉井歪斜或造成机械和人员损伤。对潜水员作业应有可靠的安全保护措施。
(10)沉井下沉需要配重时,配重物件应堆码整齐,捆绑牢固;采用偏配重、偏出土和施加水平力纠正井倾时,荷载应逐级增加,并不断观察沉井下沉情况。采用悬臂配偏重时,悬臂支架要认真检查,保证坚固可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