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原油装卸设施
①原油装卸设施的防火应按GB50183规定执行。
②装车栈桥两侧(从铁道外轨起)及两端(从第一根支柱起)20m以内为“严禁烟火区”,在栈桥主要进出口处,应设置醒目的“严禁烟火”标志牌。
③栈桥“严禁烟火区”内不应存放易燃易爆物品,夜间装卸原油应有足够的照明设备。机车进出站信号应保持完好。
④装卸原油作业时,机动车辆不应进入栈桥"严禁烟火区"。
⑤栈桥的铁路每根道轨和栈桥鹤管法兰处,应用两根直径不小于5mm的金属线连接。每200m铁轨应设接地点一处,接地电阻值不应大于10Ω。
⑥装油鹤管应用有铜丝的橡胶或铝材制作。管端应用直径不小于4mm的软铜导线与接地极连接。冬季不应用明火加热鹤管。
⑦鹤管应插入油槽车底部。原油装车温度不超过规定值,严格按要求控制流速、压力。
⑧槽车进出油口盖应有软垫 片或有色金属垫片。开关槽车车盖、起放套管和软管、检查卸油管时,应轻开轻关。装卸油作业时,不应用高压蒸汽吹扫、清除油槽车和栈桥上的油污。装车栈桥的电器照明设施应符合防爆规定,装卸车作业时不应带电修理电气设备和更换灯泡。在栈桥和槽车上不应使用非防爆活动照明灯具。
(5)输油站设备及管道检修与抢修
①在输油站内、外进行扩建、改建工程时,施工单位应掌握周围地下隐蔽流程的埋深和分布情况。
②输油站外干线、站内管网及设备(包括加热炉、机泵、油罐等),动火前应进行热水置换或氮气置换、蒸汽吹扫,不应用压缩空气吹扫。经测试可燃气体浓度低于爆炸下限的25%,经明火试验,方可动火。
③在阀室、油泵房、管沟、阀井检修动火时、应用可燃气体测爆仪检查油气浓度在安全下限的25%以下,可动火。
④输油管道运行中,如发现管线漏油,应和相关方联络后立即切换流程并采取堵漏措施。
⑤输油生产运行中,按规定做好检修、校验仪表的工作。
⑥对站内生产中的技术改造施工,应采取可靠的防火措施(如安装防爆隔墙、防爆监测仪、消防器材等),指定专人负责防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