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2带电灭火方法
带电灭火必须在特别危急的情况下进行。如等待切断电源再进行扑救,事故可能迅速扩大,会严重影响到生产和人身安全。进行带电灭火,必须在保证灭火人员安全的情况下进行,带点灭火时应注意下列几点:
(1)带电灭火要使用不导电的,如二氧化碳、1211、干粉等灭火器进行灭火。严禁使用导电的灭火剂(如喷射水流、泡沫灭火器等)。
(2)必须注意周围环境,防止身体、手、足或者使用的消防器材等过于接近带电体而造成触电事故。
(3)带点灭火时,应戴绝缘手套和穿绝缘鞋(靴),防止跨步电压触电。
(4)对有油的电气设备,如变压器、油断路器的燃烧,也可用干燥的黄沙盖住火焰,使火熄灭。
1.3.3发电机和电动机起火的扑灭方法
为了防止发电机和电动机的轴和轴承灭火后变形,在灭火时,可用喷雾水流扑救,也可用二氧化碳、1211灭火器扑救。但必须注意,绝对不能用黄沙扑救,以免灭火后发电机或电动机损坏严重,不能修复。
1.3.4变电所的灭火
变电所一旦发生火灾,值班员一方面应按规定切断起火区域及临近受威胁的电气设备的电源,迅速遏制火势。如值班人员发觉无法自行扑救时,应立即联系消防队,不能拖延时间。消防人员到达现场后,值班人员应向消防队负责人介绍周围环境情况,明确交待带电设备的位置,并按消防队负责人的要求,做好安全措施。并坚持在现场进行严密监护,及时提醒或阻止消防人员的不正确行动。
1.4电气防爆
1.4.1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类和分级
爆炸危险场所可按爆炸性物质的物态分为两类: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和粉尘爆炸危险场所。爆炸危险场所的分级,原则是按爆炸性物质出现的频度、持续时间和危险程度划分。
(1)气体爆炸危险场所分为三个等级:①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②1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有可能出现的场所。③2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气体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2)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分为两个等级:①10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可能连续地、短时间频繁地出现或长时间存在的场所。②11级区域:在正常情况下,爆炸性粉尘或可燃纤维与空气的混合物不能出现,仅在不正常情况下偶尔短时间出现的场所。
1.4.2爆炸危险场所用防爆电气设备的一般规定
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防爆电气设备,在运行过程中,必须具有不可引燃周围爆炸性混合物的性能。
(1)防爆型电气设备可制造成隔爆型、增安型、本质安全型、正压型、充油型、充砂型、无火花型、防爆特殊型和粉尘防爆型等类型。
(2)各种防爆型电气设备,应设置标明防爆检验合格证号和防爆类型、等级的铭牌,并有防爆检验标志和防爆型、等级的永久性标志。
(3)防爆电气设备的表面温度的规定有Ⅰ类、Ⅱ类、Ⅲ类设备之不同要求。
1.4.3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线路的一般规定
(1)电气线路一个敷设在爆炸危险性较小的区域或距离释放源较远的位置。应避开易受机械损伤、震动、腐蚀、粉尘积聚以及有危险的场所。
(2)爆炸危险场所的配线方式应按照表一的规定。
配线方式 | 爆 炸 危 险 区 |
0 | 1 | 2 | 10 | 11 |
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配线工程 | ○ | ○ | ○ | ○ | ○ |
低压镀锌钢管配线工程 | × | ○ | ○ | × | ○ |
电缆工程 | 低压电缆 | × | ○ | ○ | × | ○ |
高压电缆 | × | △ | ○ | × | △ |
表一 爆炸危险场所的配线方式
注:○表示使用;△表示尽量避免;×表示不适用;
(3)爆炸危险场所使用的低压电缆和绝缘导线,其额定电压应不低于线路的额定电压,且不得低于500V。零线的额定电压与相线相同,并应处在同一护套或钢管内。
(4)有剧烈震动的地方的用电设备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软电缆或铜芯多股电缆。
(5)固定敷设的低压电缆或绝缘导线,其铜芯和铝芯的最小允许截面应符合表二的规定。
表二 铜铝线芯最小允许截面表
爆炸危险区域 | 线芯最小截面(mm2) |
铜 | 铝 |
电力 | 控制 | 照明 | 通讯 | 电力 | 控制 | 照明 |
1 | 2.5 | 1.5 | 1.5 | 0.28 | × | × | × |
2 | 1.5 | 1.5 | 1.5 | 0.19 | 4.0 | × | 2.5 |
11 | 2.5 | 1,5 | 1.5 | 0.28 | × | × | × |
(6)爆炸危险场所电气线路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要求:⑴电气线路中一般不应有中间接头。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在相应的防爆接线盒内连接或分路。⑵电气线路中使用的连接件,如接线盒、隔离密封盒等应按类按级选配。⑶多股导线连接的接头宜采用压接法。接线端子宜采用铜铝过度接头。
(7)电气线路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保护装置,以便在发生过载、短路、漏电、接地、断线等情况下能自动报警或切断电源。
(8)爆炸危险场所不准明敷设绝缘导线,必须采用钢管配线工程。
1.4.4防爆电气设备运行与维护的一般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人员进行操作、使用和维护保养。
(2)电气设备上的保护、闭锁、监视、指示装置等,不得任意拆除,应保持其完整性、灵敏度和可靠性。
(3)新设备在安装前宜解体检查,符合规定要求后方可投入运行。
(4)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修、检查,应按日常专业、安全三种方式进行。检查项目应按规定进行。
1.4.5防爆电气设备检修的一般规定
(1)防爆电气设备的检修应由指定的专业单位负责检修。
(2)防爆电气设备的大、中修后,由检修人员填定检修记录,并须经防爆专业质量检验人员进行检验,签发合格证后方可交付使用。
(3)在有爆炸危险场所中禁止带电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禁止约时停、送电。并应在断电处挂上“有人工作,禁止合闸”的警告牌。
(4)在有爆炸危险场所需动明火检修电气设备和线路时,必须办理动明火的审批手续,做好必要的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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