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2 厂房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1、 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5 人;
2、 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10 人;
3 、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5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20 人;
4、 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400m2,且同一时间的生产人数不超过30 人;
5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其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 人。
3.7.3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表3.7.4 的规定。
表3.7.4 厂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距离(m) |
生产类别 | 耐火等级 | 单层厂房 | 多层厂房 | 高层厂房 | 地下、半地下厂房或厂房的地下室、半地下室 |
甲 | 一、二级 | 30 | 25 | - | - |
乙 | 一、二级 | 75 | 50 | 30 | - |
丙 | 一、二级 三级 | 80 60 | 60 40 | 40 - | 30 - |
丁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60 50 | 不限 50 - | 50 - - | 45 - - |
戊 | 一、二级 三级 四级 | 不限 100 60 | 不限 75 - | 75 - - | 60 - - |
3.7.5厂房内的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表3.7.5 的规定经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4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m。当每层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
首层外门的总净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应小于1.2m。
表3.7.5 厂房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净宽度指标(m/百人) |
厂房层数 | 一、二层 | 三层 | ≥四层 |
宽度指标 | 0.6 | 0.8 | 1 |
3.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应设置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 人的高层厂房,应设置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室外楼梯、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 节的有关规定。
3.7.7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厂房,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部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 条的规定。
符合下列条件的建筑可不设置消防电梯:
1 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任一层工作平台人数不超过2 人的高层塔架;
2 局部建筑高度大于32m,且升起部分的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50m2的丁、戊类厂房。
3.8 仓库的安全疏散
3.8.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8.2 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小于等于300m2 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 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时,可设置1 个。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 个;当建筑面积小于等于100m2 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地下、半地下仓库或仓库的地下室、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 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3.8.4 粮食筒仓、冷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 50072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 50322 等的有关规定。
3.8.5 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m2,且该层作业人数不超过2 人时,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
3.8.6 仓库、筒仓的室外金属梯,当符合本规范第7.4.5 条的规定时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 高层仓库应设置封闭楼梯间。
3.8.8 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其它仓库中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外,当必须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 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库入口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3.8.9 建筑高度大于32m 且设置电梯的高层仓库,每个防火分区内宜设置一台消防电梯。消防电梯可与客、货梯兼用,消防电梯的防火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7.4.10 条的规定。
5.3 民用建筑的安全疏散
5.3.1民用建筑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 个安全出口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5.3.2 公共建筑内的每个防火分区、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个。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一个安全出口或疏散楼梯:
1 除托儿所、幼儿园外,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且人数不超过50 人的单层公共建筑;
2 除医院、疗养院、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等外,符合表5.3.2 规定的2、3 层公共建筑。
表5.3.2 公共建筑可设置1 个安全出口的条件 |
耐火等级 | 最多层数 | 每层最大建筑面积(m2) | 人数 |
一、二级 | 3 层 | 5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100 人 |
三级 | 3 层 | 200 | 第二层和第三层的人数之和不超过 50 人 |
四级 | 2 层 | 200 | 第二层人数不超过 30 人 |
5.3.3老年人建筑及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当必须设置在其它民用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并应符合本规范第5.1.7 条的规定。5.3.4 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公共建筑,当设置不少于2 部疏散楼梯且顶层局部升高部位的层数不超过2 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 人、每层建筑面积小于等于200m2 时,该局部高出部位可设置1 部与下部主体建筑楼梯间直接连通的疏散楼梯,但至少应另外设置1 个直通主体建筑上人平屋面的安全出口,该上人屋面应符合人员安全疏散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