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的室外疏散小巷的净宽度不应小于3m,并应直接通向宽敞地带。
5.3.16 剧院、电影院、礼堂、体育馆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疏散走道、疏散楼梯、疏散门、安全出口的各自总宽度,应根据其通过人数和疏散净宽度指标计算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观众厅内疏散走道的净宽度应按每100 人不小于0.6m 的净宽度计算,且不应小于1m;边走道的净宽度不宜小于0.8m。在布置疏散走道时,横走道之间的座位排数不宜超过20 排;纵走道之间的座位数:剧院、电影院、礼堂等,每排不宜超过22 个;体育馆,每排不宜超过26 个;前后排座椅的排距不小于0.9m 时,可增加1 倍,但不得超过50 个;仅一侧有纵走道时,座位数应减少一半;2、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1 的规定计算确定;3 、体育馆供观众疏散的所有内门、外门、楼梯和走道的各自总宽度,应按表5.3.16-2 的规定计算确定;4、 有等场需要的入场门不应作为观众厅的疏散门。
表5.3.16-1 剧院、电影院、礼堂等场所每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m) |
观众厅座位数(座) | ≤2500 | ≤1200 |
耐火等级 | 一、二级 | 三级 |
疏散部位 | 门和走道 | 平坡地面 阶梯地面 | 0.65 0.75 | 0.85 1.00 |
楼梯 | 0.75 | 1.00 |
| | | | |
表 5.3.16-2 体育馆每 100 人所需最小疏散净宽度( m ) |
观众厅座位数档次(座) | 3000~5000 | 5001~10000 | 10001~20000 |
疏散部位 | 门和走道 | 平坡地面 | 0.43 | 0.37 | 0.32 |
阶梯地面 | 0.50 | 0.43 | 0.37 |
楼梯 | 0.50 | 0.43 | 0.37 |
注:表5.3.16-2 中较大座位数档次按规定计算的疏散总宽度,不应小于相邻较小座位数档次按其最多座位数计算的疏散总宽度。
5.3.17 学校、商店、办公楼、候车(船)室、民航候机厅、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等民用建筑中的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下列规定经计算确定:
1 、每层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每100 人净宽度不应小于表5.3.17-1的规定;当每层人数不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宽度可分层计算,地上建筑中下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上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地下建筑中上层楼梯的总宽度应按其下层人数最多一层的人数计算;
2、 当人员密集的厅、室以及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其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以及房间疏散门的各自总宽度,应按其通过人数每100 人不小于1m 计算确定;
3、 首层外门的总宽度应按该层或该层以上人数最多的一层人数计算确定,不供楼上人员疏散的外门,可按本层人数计算确定;
4 、录像厅、放映厅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1 人/m2 计算确定;其它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的疏散人数应按该场所的建筑面积0.5 人/m2 计算确定;
5、 商店的疏散人数应按每层营业厅建筑面积乘以面积折算值和疏散人数换算系数计算。地上商店的面积折算值宜为50%~70%,地下商店的面积折算值不应小于70%。疏散人数的换算系数可按表5.3.17-2 确定;
表5.3.17-1 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疏散楼梯和房间疏散门每100 人的净宽度(m) | |
楼层位置 | 耐火等级 | |
一、二级 | 三级 | 四级 | |
地上一、二层 | 0.65 | 0.75 | 10 | |
地上三层 | 0.75 | 10 | - | |
地上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 10 | 1.25 | -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不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 0.75 | - | - | |
与地面出入口地面的高差超过 10m 的地下建筑 | 10 | - | - | |
表 5.3.17 -2 商店营业厅内的疏散人数换算系数(人/m2) |
楼层位置 | 地下二层 | 地下一层、地上第一、二层 | 地上第三层 | 地上第四层及四层以上各层 |
换算系数 | 0.80 | 0.85 | 0.77 | 0.60 |
5.3.18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不宜在窗口、阳台等部位设置金属栅栏,当必须设置时,应有从内部易于开启的装置。窗口、阳台等部位宜设置辅助疏散逃生设施。
7.5 防火门和防火卷帘
7.5.1 防火门按其耐火极限可分为甲级、乙级和丙级防火门,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20h、0.90h和0.60h。
7.5.2 防火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具有自闭功能。双扇防火门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2 、常开防火门应能在火灾时自行关闭,并应有信号反馈的功能;
3、 防火门内外两侧应能手动开启(本规范第7.4.12 条第4 款规定除外);
4、 设置在变形缝附近时,防火门开启后,其门扇不应跨越变形缝,并应设置在楼层较多的一侧。
7.5.3 防火分区间采用防火卷帘分隔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当防火卷帘的耐火极限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 有关背火面温升的判定条件时,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保护;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门和卷帘耐火试验方法》GB 7633 有关背火面辐射热的判定条件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保护。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的有关规定,但其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h;
2、 防火卷帘应具有防烟性能,与楼板、梁和墙、柱之间的空隙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