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火工品必须由持有放炮证的放炮员领,办理出库手续,并严格按照《火工品发放登记表》所要求的内容进行认真填写、仔细核实。
2、雷管领用时,应同供应部门办理好雷管编号登记手续。
3、雷管、炸药必须分装、分运,且装在专用的木制箱中,并上锁,钥匙必须由放炮员随身带好和保管好。
4、除放炮员跟车外,其余人员严禁乘坐运送火工品的车辆;运送火工品的车辆不得在交接班人员多的时候运送,运送火工品的车辆不得在路途中停留;车辆前后必须有易燃、易爆警示标志,并有明显的警示灯,同时运送火工品的车辆箱底必须铺设绝缘层;运送火工品的车辆的速度不得超过20km/h,在巷道不平的地方要减速慢行。
5、火工品必须存放在顶板完好的地方,必须避开机械、电气设备的地方。在爆破时火工品必须存放在警戒线以外的安全地方。雷管和炸药必须分开存放,间距不得小于25m,严禁乱扔、乱放。
6、雷管箱、炸药箱要全部上锁,钥匙由放炮员专人管理,同时必须填写火工品现场交接班记录(记录中必须填写清楚所使用雷管编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