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p; 5.4.3 大中城市城区加油站宜采用卸油、加油油气回收系统。
5.4.4 加油站应设置油污水分离池(槽),防止含油污水污染。
5.4.5 排出站外的污水应符合GB 8978的规定。
5.4.6 加油站内绿化不得种植油性植物,绿地面积应符合国家有关要求。
6 经营管理
6.1 营销管理
6.1.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购进成品油。
6.1.2 成品油零售企业不得为不具备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代销成品油。
6.1.3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销售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合格油品。
6.1.4 不得销售国家明令淘汰的成品油;不得经营走私、非法炼制及来源不明的油品。
6.1.5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建立成品油进、销、存和出入库的管理台帐,保留证明成品油来源和销售去向的凭证、票据。
6.1.6 加油站汽油、柴油仅限于加油机销售。
6.1.7 不得仿冒他人注册商标和服务标识。
6.2 价格管理
6.2.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成品油零售价格。
6.2.2 不得违反国家成品油价格政策、哄抬油价或低价倾销。
6.3 计量管理
6.3.1 加油站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计量人员,并持证上岗。
6.3.2 加油站应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不得在标志标识、计量器具及测量报告、统计报表等正式文件上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
6.3.3
加油站配备的计量器具应包括符合国家法定计量单位要求的量油尺、检水尺、温度计、密度计、加油机、卧式金属罐和标准容器等。
6.3.4 加油站计量器具应当经过法定计量检定合格,并在有效期内使用,计量器具的检定周期应当遵守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规定。
6.3.5 加油站卧式金属罐投产前应当经过计量检定,编制有效容积表。
6.3.6 加油机计量误差不超过0.3%,准确度按照现行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6.4 质量管理
6.4.1
成品油零售企业应向顾客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成品油,不得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不得销售质量不合格的成品油及非成品油的其他石油制品。
6.4.2 运输油品的汽车油罐应符合G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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