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将化工生产和贮存的火灾危险性分别分为甲、乙、丙、丁、戊五类。
◆甲类---使用或产生闪点<28℃的易燃液体;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常温下能自行分解或在空气中氧化即能导致迅速自燃或爆炸的物质;常温下受到水或空气中蒸汽的作用能产生可燃气体并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遇酸、受热、撞击、摩擦以及遇有机物或硫磺等易燃无机物,极易引起燃烧或爆炸的强氧化剂;受撞击、摩擦或与氧化剂、有机物接触时能引起燃烧或爆炸的物质;在压力容器内超过自燃点的物质。
◆乙类---使用、贮存或生产中产生闪点为28~60℃的易燃、可燃液体;爆炸下限≥10%的可燃气体,助燃气体和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生产、使用中排出浮游状态的可燃纤维或粉尘,并能与空气形成爆炸混合物。贮存物质中在常温下与空气接触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危险物品。
◆丙类---使用、贮存或生产中产生闪点≥60℃的可燃液体;可燃固体。
◆丁类---对非燃烧物质进行加工,并在高温或熔化状态下经常产生辐射热、火花或火焰的生产;利用气体、液体、固体作为燃料,或将气体、液体进行燃烧作其他用的各种生产;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难燃烧物质的生产和贮存。
◆戊类---常温下使用或加工非燃烧物质的生产。
甲类的危险性为最大,应重点采取措施。
防火、防爆的基本措施火灾、爆炸的危险性取决于可燃物的种类、性质及用量,生产装置区域及厂房空间的大小,生产装置的技术状况和先进程度,通风换气条件和设备,以及装置是否可能泄漏和操作是否可能出差错,等等。
通常采取的基本措施有:
◆严格控制点火能源。
主要是指明火(加热用火、维修用火等)、高热物及高温表面、电火花、静电火花、冲击和摩擦、绝热压缩、自然发热、化学反应热、光线和射线等。
◆防止造成危险性较大的物质形成燃烧爆炸的条件。
首先应尽量改进工艺,以危险性较小的物质取代之。若不可能则采取适当措施,如采取惰性介质保护,密闭或加强通风以降低物质的浓度或在负压下操作,等等。
◆严格控制工艺参数在安全限度以内操作,最好采用自动调节和控制。
提高自动控制与安全保险装置的能力是保证安全生产的重要措施。
此外,限制火灾或爆炸后果的蔓延,在开始设计布局时就要考虑,既能预防事故灾害的扩大,又要便于运行管理。例如,预防爆炸的破坏作用,厂房或装置应有防爆泄压设施,也可采用隔离或露天安装,以及远距离操纵等。
中国对石油化工厂的防火间距做出了规定
例如,化工厂与居住区、邻近工厂、交通线路等的防火间距规定:在工厂总平面布局上,工艺生产装置,全厂性重要辅助生产设施,以及机修、仪表与电器修理、汽车库、中心试验室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易燃与可燃液体贮罐等,都有防火间距规定;工艺生产装置内设备、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规定;以及化工厂建设场所及其他防火间距等共16项规定。
职业性危害的预防,主要是预防尘(矽)肺、职业中毒、灼伤、噪声、辐射等职业伤害。
中国对车间空气中有害气体、蒸气和粉尘的最高允许浓度作了规定
预防灼伤、噪声、辐射主要是制定完善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设置可靠的预防或防护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