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9条 作业过程中,应始终进行机械或良好的自然通风。
第40条 机械通风排出油气时,通风量应大于残油的散发量。机械通风应采取正压通风,不得采取负压吸风。防爆风机应安装在上风口。
第41条 机械通风的一般作业程序:
-、打开罐顶上部光孔、量油孔,卸下呼吸阀等。
二、打开油罐下部人孔必须使用不产生火花的防爆扳手,以风筒连接风机与油罐下部人孔。经检查无误后,启动风机,进行强制机械通风。
三、逆行间歇式通风。即每通风四小时,间隔一小时,连续通风二十四小时以上,每小时通风量宜大于油罐容积的十倍以上,直至油气浓度达到规定数值后,方可佩戴相应的呼吸器具和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入罐进行作业。
第42条 充水驱除油气的一般作业程序是:
-、卸下进出油管线阀门。
二、靠近油罐的一端连接充水管线,其间应设置阀门以控制充水流量,另一端以盲板封住。
三、切断或关闭胀油管阀门。
四、在罐顶适宜的开孔处安装好溢水胶管接头,溢水管线的口径应大于进水管线的口径。
五、检查无误后,起动水泵缓慢充水(初始流速应控制在1米/秒)。待水面超过人口高度时,逐渐加大流量;当罐内水量达到3/4罐容时,应逐渐减小流量;待水面逐渐接近罐身上沿时,应暂停充水,浸泡二十四小时并可启动风机排除油气。
六、然后再起动水泵继续向罐内缓慢充水直到充满,使水和油气从排水管线流至排污池等处。
七、经过一定时间后即可停止充水而改为由排污管线将污水排至排污池等处。严禁直接排入下水道。
八、当污水排放到最低液位,可卸下充水管线,把手摇泵的吸入管由此管口伸入到油罐底部,将罐底存水抽至排污池等处。
第43条 采用低压蒸汽驱除油气的蒸汽管道的管径和蒸刷时间一般是:
1000米3以下油罐,管径50毫米时,为15小时以上。
1000米3以上油罐,管径75毫米时,为20小时以上。
3000米3以上油罐,管径75毫米时,为24小时以上。
5000米3以上油罐,管径75毫米时,为48小时以上。
第44条 蒸汽压力不宜过高,一般应控制在0.25兆帕斯卡左右。
第45条 蒸汽驱除油气的一般做法:
一、首先向罐内放入少量的水。
二、将蒸汽管做良好接地(蒸汽管一般做成十字形接管,管上均匀钻小孔),用竹或木杆自人孔处将蒸汽管伸入油罐中的四分之一处。
三、打开光孔等使油罐有足够大的蒸汽排放通道。
四、在罐外固定好蒸汽管道,然后缓慢通入蒸汽。当罐内温度升到65℃-70℃时,维持到要求时间。
第46条 用蒸汽吹扫过的油罐,要注意防止油罐冷却时产生真空,损坏设备。
第五章 气体检测
第47条 气体检测的范围:储罐内等作业场所及附近35米范围内可能存留油品蒸汽的油气浓度。
第48条 必须采用两台以上相同型号规格的防爆型可燃气体测试仪,并应由经过训练的专门人员进行操作,若两台仪器数据相差较大时,应重新调整测试。如需动火作业时,尚应增加一台防爆型可燃气体测爆仪。
第49条 气体检测应沿油罐圆周方向进行,并应注意选择易于聚集油气的低洼部位和死角。对于浮顶油罐还应测试浮盘上方的油气浓度。
第50条 每次通风(包括间隙通风后的再通风)前以及作业人员入罐前都应认真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并应做好详细记录。
第51条 作业期间,应定时进行油气浓度的测试。正常作业中每八小时内不少于两次,以确保油气浓度在规定范围之内。
第52条 对于动火分析的油气浓度测试,应采用可燃气体测试仪和测爆仪同时测定,并于动火前三十分钟之内进行。如果动火中断三十分钟以上,必须重新做动火分析。试样均应保留到动火结束之后。
第六章 入罐作业
第53条 检测人员应在进罐作业前三十分钟再进行一次油气浓度检测,确认油气浓度符合规定的允许值,并做好记录。清罐作业指挥人员会同安全检查人员进行一次现场检查。
第54条 安全(监护)人员,进入作业岗位后,作业人员即可进罐作业。
第55条 作业人员在佩戴隔离式呼吸器具进罐作业时,一般以三十分钟左右轮换一次。
第56条 作业人员腰部宜系有救生信号绳索,绳的末端留在罐外,以便随时抢救作业人员。
第57条 清除污杂的通常做法:
一、人工用特制铜(铝)铲(撮子)或者钉有硬橡胶的木耙子,清除罐底和罐壁的污杂及铁锈。
二、用特制加盖铝桶盛装污杂,并用适宜的方法人工挑运或以手推车搬运等运出罐外。
三、以白灰或锯末撤入罐底后,用铜铲或竹扫帚进行清扫。
四、对于罐壁严重锈蚀的油罐,当油气浓度降到爆炸下限的20%以下,可用高压水进行冲刷。
第58条 如油罐需进行无损探伤或做内防腐时,应用铜刷进一步清除铁锈和积垢,再用金属洗涤剂清洗,并用棉质拖布擦拭干净。
第59条 油罐污杂,在作业期间应淋水,以防自燃。
第七章 照明和通讯
第60条 必须采用防爆型照明设备。其最低悬挂高度一般不宜小于2.5米,且固定牢靠。供电电压不应超过12伏特,且应配置漏电保护器,做到一灯一闸一保护。
第61条 轻油罐清洗作业时的照明,一般应采用防爆手电筒作局部照明。手提行灯的电压不应超过12伏特。
第62条 油罐清洗作业中应加强联系,宜采用防爆型的通讯设备。
第八章 清罐作业完成进行验收
第63条 清洗后的油罐一般应达到:
一、要求达到无明显铁锈、杂质、水份、油垢,用洁布擦拭时,应不呈现显著的脏污油泥、铁钙痕迹。
第64条 验收合格后的油罐在有监督的条件下,立即封闭人孔、光孔等处,连接好有关管线,恢复油罐原来的系统。一般应采取谁拆谁装,谁装谁拆的作法以防止遗漏。
第九章 其 它
第65条 油罐清洗作业结束后,应由公司设备维修人员对油罐底板、圈板以及其他附件进行认真检查并加以维修养护。应对底板、底圈板及顶板进行测厚检查,并作好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