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通用安全:
1、 新建、扩建、改建的氯气生产、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管理权限,向公安、劳动、环保等部门申报,未经批准不得建设。
2、 氯属于Ⅱ级(高度危害)物质,直接接触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作业人员,必须经专业培训,考试合格,取得特种作业合格证后,方可上岗操作。
3、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车间(部门)负责人(含技术人员)应熟练掌握工艺过程和设备性能,并能正确指挥事故处理。
4、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运输等现场,都应配备抢修器材,见表1。有效防护用具及消防器材,见表2。
表1 常备抢修器材表
器材名称 | 常备数量 |
易熔塞 | 2~3个 |
六角螺帽 | 2~3个 |
专用扳手 | 2把 |
手锤 | 1把 |
克丝钳 | 1把 |
活动扳手 | 1把 |
竹签、木塞、铅塞 | 5个,O6 |
铁丝 | 20m |
铁箍 | 2个 |
橡胶垫 | 2条 |
密封用带 | 1盘 |
氨气,10% | 200mL |
表2 常备防护用品表
名 称 | 种 类 | 常用数 | 备用数 |
防毒面罩 | 防毒面具 | 与作业人数相同 | 6个操作工备2套 |
防毒口罩 |
隔离式防毒面具 | 送风隔离式面具 | 与从事紧急作业人数相同 |
隔离式氧气面具 |
防护服 | 橡胶或乙烯材料 | 与作业人数相同 |
防护手套 |
防护靴 |
5、 氯气生产、使用、贮存等厂房结构,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条件换气,在环境、气候条件允许下,可采用半敞开式结构;不能采用自然通用的场所,应采用机械通风,但不宜使用循环风。
6、 生产、使用氯气的车间(作业场所),空气中氯气含量最高允许浓度为1mg/m3。
7、定期清除滞留在反应设备和管道内的反应生成物,消除堵塞。
8、氯化设备和管道处的连接垫料应选用石棉板、石棉橡胶板、氟胶料、浸石墨的石棉绳等,严禁使用橡胶垫。
9、 液氯气化器、蒸发器、贮罐等,必须装有压力表、液面计、温度计等安全装置。
10、 设备、管道检修时,必须切断物料来源和传动设备电源,然后泄压,放尽物料,进行气体置换后,取样分析气体合格,方可操作。操作时应有专人监护。需要动火时,必须事前办理动火手续。
11、 使用液氯钢瓶,必须执行原国家劳动总局颁发的《气瓶安全监察规程》有关规定。
二、使用安全:
1、 液氯钢瓶使用前要认真检查,确认钢瓶是否有缺陷,如有问题停止使用并报车间处理。
2、 应采用经过退火处理的紫铜管连接钢瓶。紫钢管应经试验合格。连接好后应试压合格,方可进行加氯。
3、不得将钢瓶设置在楼梯、人行道口和通风系统吸气口等场所。
4、 应有专用钢瓶开启扳手,不得挪作它用。
5、开启瓶阀要缓慢操作,关闭时亦不能用力过猛或强力关闭。
6、钢瓶出口端应设置针型阀调节氯流量,不允许使用瓶阀直接调节。
7、瓶内液氯不能用尽,必须留有余压。一般应保留5kg以上的余氯。
8、作业结束后必须立即关闭瓶阀,记录钢瓶重量。
9、严禁使用蒸汽、明火直接加热钢瓶。可采用45oC以下的温水加热。
10、钢瓶与反应器之间应设置逆止阀防止物料倒灌,并定期检查以防失效。
11、加氯时严格按工艺要求,认真控制好加氯压力和速度,确保加氯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