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库区的相关规定
(1)爆破器材库必须昼夜设警卫,加强巡逻,禁止无关人员人内。
(2)爆破器材库内的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本岗位的职责,严格执行各项规章制度,上班不准穿铁钉鞋和化纤服进入库内。发放爆破器材时,必须严格执行爆破器材的发放规定,领退账目记录清楚,不得有误。
4.非库区人员进入库区的规定
(1)矿山企业必须对非库区人员进入库区办理通行证。
(2)库区警卫人员必须认真负责,在值班时,对非库区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库区,必须凭通行证,方准人内。与此同时应将人内人员身上带的火种(如火柴、打火机等)留下,待出库区再返还。
(3)汽车进入库区运爆破器材,当车进入库区后,应及时停机,爆破器材装好后,迅速启动车辆驶离库区,以免汽车排气管排出火星引发事故。
二、爆破器材的运输
(一)运输爆破器材的一般规定
(1)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有押运员。在矿外运输爆破器材必须有武装警卫人员护送,除本车工作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准搭乘此车。
(2)运输爆破器材的车辆,出车前必须认真检查各部件是否完好,并清除车内一切杂物,如车内有酸、碱、油脂、石灰等应清除干净。车辆在行驶中,必须设醒目的“危险”标志。禁止用翻斗车、自卸车、拖车、拖拉机、人力三轮车、自行车和摩托车等运输爆破器材。
(3)在矿外运输爆破器材的行驶路线,必须经公安部门审批,除特殊情况外,不得随意改变路线。如必须在夜间运输,应有足够的照明。装爆破器材的车辆在行驶途中,不准在人多、交叉路口、桥梁、居民区等地点停留。
(4)装卸爆破器材必须有专人指挥,并有警卫人员在场监督,装卸时严禁摩擦、撞击、抛掷、拖拽和翻转炸药箱。严禁雷管与炸药在同一地点同时装卸。装载爆破器材的重量不准超过该车额定载重量的2/3,装卸爆破器材时严禁吸烟和携带火种。
(5)装载爆破器材的装载高度不准超过车厢边缘,雷管和硝化甘油类炸药的高度不准超过两层,分层装爆破器材时,不准站在下层箱(袋)上去装上层。
(6)用吊车装卸爆破器材时,一次起吊的重量不准超过该车额定起吊重量的50%。
(7)如遇雷雨或暴风时,禁止装卸爆破器材。
(8)胶质炸药与其他炸药,雷管与炸药、导火索不准同车运输。爆破器材与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不准同车运输。
(9)运输硝化甘油类炸药或雷管等敏感度高的爆破器材时,车厢底部必须铺设软垫。
(10)在气温低于10℃时运输易冻的硝化甘油类炸药或气温低于零下15℃时运输难冻硝化甘油类炸药,必须采取保温或防冻措施。
(11)装卸爆破器材的地点应设明显的信号标志,白天悬挂红旗和警标,夜晚应有足够的照明,并悬挂红灯。
(二)矿区铁路运输爆破器材的规定
(1)矿区运输爆破器材的列车前后应设有明显的“危险”标志。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禁止溜放。
(2)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停车线路应与其他线路隔开;通往其他线路的转车器应锁住,车辆必须楔牢,并在前后50m处设“危险”标志。
(3)装有爆破器材的车厢与机车之间,炸药车厢与雷管车厢应与未装爆破器材的车厢之间隔开,以防止因机车的火星、电弧引发意外事故。
(4)机车运输爆破器材,应采取可靠的绝缘措施。
(5)运输爆破器材的机车,在矿区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km/h,坑内不得超过15km/h。
(三)道路运输爆破器材的规定
(1)运输爆破器材汽车的车厢必须是木料制造的平板厢。出车前驾驶员应认真检查各部机件状况,并经车队主管领导确认后注明“此车合格,准运爆破器材”。
(2)必须选派熟悉爆破器材性能、驾驶技术良好、富有经验的驾驶员运输爆破器材。汽车在公路上的行驶速度,在能见度良好、道路宽阔时,不准超过40km/h;遇有扬尘、起雾、暴风雪等能见度低时,速度减半;在平坦的道路上行驶时,两车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0m;上下坡时不得小于300m;遇雷雨时,车辆应停靠在远离建筑物或居民区的地点。
(3)在冰雪道路上行驶时,必须采取防滑措施。
(四)水上运输爆破器材的规定
(1)遇大雾或大风浪时必须停航。停泊地点距岸上建筑物不小于250m。
(2)船头和船尾必须设有明显标志,夜间和雾天设红色安全灯。船上必须备有足够的消防器材。
(3)禁止用筏类船运输爆破器材。
(4)运输爆破器材的机动船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①装爆破器材的船舱不准有电源;底板和舱壁应无缝隙,舱口必须关严。
②与机舱相邻的船舱隔墙,应采取隔热措施。
③对蒸汽管进行司靠的隔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