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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矿供电系统停电事故预防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5年07月01日

 ①、电气事故预防措施

  井下触电事故预防措施

    为了有效地预防触电事故的发生,应采取以下触电事故防范措施:

    A、对井下的电气设备应进行严格的科学管理,大型电气设备必须建立使用和维修档案,定期地对电气设备进行技术监测、试验和维护,并认真做好有关的记录,作为技术档案保存。绝不允许设备在低于规定的技术指标下或带病的情况下运行,以杜绝因设备的损坏而造成的电气事故所带来的触电情况发生。

    B、加强对设备绝缘情况的保护和监视,防止因绝缘性能下降或受到损坏而引起的触电事故。对于必须裸露的导体要求安装在人体不能触及的高度以上,以防止人手的直接触及。

    C、电网和设备的电气连接都必须采用专用的电气连接头,电气连接头与导体的紧固以及连接情况必须符合高压电气设备的技术要求。禁止采用导体之间直接缠绕的连接方法,以防止俗称“鸡爪子’’的不合格连接现象的发生,杜绝因此而造成的相间短路或相地短路的事故发生。

    D、井下所有电气设备的金属外壳和构架都必须认真做好保护接地,并定期加以检查,以确保其对触电事故的保护功能。

    E、井下电网对地的绝缘水平应定期加以监测,确保中性点不接地电网的安全优势以及防止因相问或相地漏电所产生的触电事故的发生。

    F、对于生产机械的电控设备中,凡是人工手动操作的控制线路,控制电压均不得高于36V安全电压。对于手持式电动生产工具的使用电压不得超过127V,并要求工具的把手对电气部分必须具有良好的绝缘程度,同时要求在使用前应做绝缘程度的测试,以防止可能产生的触电危险。

    G、由于井下电网的中性点不准接地,因此要求其他向井下供电的发电机也禁止中性点接地,以确保井下电网中性点对地绝缘要求不因其他的供电方式而受到影响。

    H、井下各部分的输电电缆均应加设漏电保护装置,以便在一旦出现漏电事故时保护装置能自动地切断事故电路,防止因此而造成的漏电事故的发生。

    I、各种电气线路、设备在安装、使用和维护中必须遵循有关的技术规定和管理制度。必须制止那种不经任何请示和批准的擅自改动线路、增减设备容量或负荷量的行为,以防止造成电网的混乱和超载运行的现象,引起电气事故的发生。

   ②.电气维修的注意事项

   井下电气设备的操作、检修及停送电作业必须按照《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执行,做到安全用电。具体要求如下:

    A、电气设备的检查、维护、修理和调整工作,必须由专责或临时指派的电气维修工进行。高压电气设备的修理和调整工作,应有工作票和施工措施。在特殊情况下,采区电工可对变电所内高压电气设备进行停送电操作,但不得擅自打开电气设备进行修理。经维修单位机电主管人员授权者,不受此限。

    B、检修和搬迁井下电气设备电缆和电线前必须停电;用与电源电压相适应的验电器验电,确认无电后再在三相上挂装接地线,对电气设备进行放电,控制设备内部安有放电装置的不受此限。验电、接地、放电工作,在煤矿井下应在瓦斯浓度为1.O%以下时进行。所有开关的闭锁装置必须能可靠地防止擅自送电、防止擅自开盖操作,开关把手在切断电源时必须闭锁,并悬挂“有人工作,不准送电”字样的警示牌,只有执行这项工作的人员才有权取下此牌送电。

    C、部分停电作业应有遮挡。检修完恢复送电时,应由原操作人员取下标示牌,然后合闸送电。

    D、高压线路倒闸操作时,必须实行操作制度和监护制度;操作人员必须填写操作票。操作票中必须写明被操作设备的线路编号及操作顺序;严禁带负荷拉开隔离开关的现象发生。

    E、操作时,必须有两人执行,一人操作、一人监护;操作中必须执行检查和调整结果应记入专用的记录簿内。检查和调整中发现的问题,应指派专人限期处理。

    F、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的物理、化学性能检测和电气耐压试验,每年应进行1次,但对操作频繁的电气设备使用的绝缘油,应每6个月进行1次耐压试验。

   油断路器经3次切断短路故障后,其绝缘油应加试1次耐压试验,并检查有无游离碳。

   不符合标准的绝缘油必须及时处理或更换。油浸电气设备的绝缘油量应定期检查,并保持规定油量。更换和试验矿用设备绝缘油应有记录。

   ③.掘进工作面恢复供电时的规定

   A、使用局部通风机的掘进工作面因检修停电等原因停风时必须撤出人员,切断电源。恢复通风前必须检查瓦斯浓度,只有在停风区中最高瓦斯浓度不超过1%和最高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而且在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m内风流中瓦斯浓度不超过O.5%,才能开启局部通风机。

    B、在高瓦斯矿井的掘进巷道中,当瓦斯浓度超过1.O%时应切断掘进巷监护复诵制度,操作人员必须使用试验合格的绝缘工具,戴绝缘手套,穿绝缘靴或站在绝缘台上。手持式电气设备的操作手柄和工作中必须接触部分必须有良好绝缘。

    C、井下防爆电气设备的运行、维护和修理工作,必须符合防爆性能的各项技术要求,失爆设备严禁继续使用。

    D、矿井应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的规定对电气设备和电缆进行检查、调整。检查、调整规定见表4—3。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当瓦斯浓度小于1.0%时方可恢复供电。

    E、在低瓦斯矿井的掘进巷道中,当瓦斯浓度超过1.5%时应切断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的电源,当瓦斯浓度小于1.O%时方可恢复供电。

    F、采用串联通风的被串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机前瓦斯浓度超过O.5%时应切断被串掘进巷道内全部非本质安全型电气设备,当瓦斯浓度小于0.5%时方可恢复供电。

    G、井下掘进工作面只有在主局部通风机运行时,方可进行作业。在副局部通风机运行期间,掘进工作面无工作电源。只有恢复主局部通风机运行后,掘进工作面才能恢复供电,实现风电闭锁。 

  H、掘进工作面副局部通风机的供电,应直接由变电所(中央或采区变电所)采用专用高压开关、专用变压器、专用电缆向副局部通风机供电。主、副局部通风机线路上不得分接其他负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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