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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封10#煤运输大巷密闭及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23年05月20日

一、基本情况

1、排放瓦斯原因

根据矿生产计划安排,在恢复10#煤运输大巷生产前。需启封10201回风顺槽联络巷口密闭,排放该巷道内积存的瓦斯。

2、密闭区基本情况

10201回风顺槽联络巷于2014 年 10 月 12 日密闭,巷道为锚网喷支护,长度25米,断面15.5m2,闭墙由木板搭接而成,表面喷射混凝土进行封闭。10201回风顺槽联络巷密闭墙外日常检查瓦斯浓度0.02%,二氧化碳浓度 0.02%,由于该巷道密闭时未留设观察孔等,根据未密闭时该巷道内瓦斯涌出量,预计该巷道内积存瓦斯浓度为1.8%。

3、排放瓦斯量、排放时间

本次排放10201回风顺槽联络巷密闭积聚纯瓦斯量为7.0m³,全风压混合风流处风量为4193m3/min。由于该巷道的回风串10#煤运输大巷、10#煤轨道大巷、10#煤回风大巷的局部通风机,所以按照排放时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0.5%计算(应减去10#煤轨道大巷进风风流瓦斯浓度等,取0.02),允许最大纯瓦斯排放量为20m3/min,预计瓦斯排放时间为21s。

①密闭巷道内积聚纯瓦斯量

V巷道CH4=S巷道×L巷道×C巷道 =15.5×25×1.8%=7.0m3

V巷道CH4——排放瓦斯巷道积存纯瓦斯量,m³

S巷道——排放瓦斯巷道断面积,15.5m2

L巷道——排放瓦斯巷道长度,25m

C巷道——排放瓦斯巷道积存瓦斯浓度,1.8%

注:巷道内除瓦斯外的其它气体未予考虑,忽略排放瓦斯期间的瓦斯涌出量。

②排放瓦斯允许最大纯瓦斯排放量

Q CH4max=QF(0.5-C0)/100 =20 m3/min

Q CH4max—向排放瓦斯巷道中允许排出的最大纯瓦斯量,m3/min;

Q F—全风压通风巷道中风量,经测定为4193m3/min;

C0—全风压通风巷道入风流中携带的CH4浓度,按0.02计算%。

③排放瓦斯最短时间T

T=K VCH4/QCH4max =1.0×7÷20×60=21s

T——排放独头巷道中瓦斯所需要的时间,s。

K——通风影响系数,视巷道性质及通风难易程度而定,取1.0。

排放瓦斯时间应根据实际操作时再定,以上计算是按允许纯瓦斯排放量来推算的,实际操作时,排放瓦斯风流同全风压混合处的CH4浓度不可能恒为1.5%,另外还应考虑,瓦斯排放完后,必须等30 min,确证无异常变化后,方可恢复正常供风与生产,故实际排放时间可参考本矿过去的经验值。

4、通风设备及安设位置

局部通风机安设10#煤井底车场内,型号为FBDY№6.3/2×30矿用隔爆型压入式对旋轴流局部通风机,实际供风量为380m³/min,控制局部通风机吸风量排放积聚瓦斯。

二、瓦斯排放日期

2014年 月 日 班

三、成立指挥部

组 长:矿长李成云、总工程师井绪文

副组长:生产矿长吴吉有、安全矿长赵俊生、通风矿长李晓东、

机电矿长任宏斌、通风副总李永刚、公司矿山救护队长

成 员:安检科长李 峰、机运区长孟祥应、通风副区长胡扣拴

监控科长冯智茂、调度主任张建军、瓦斯班长渠海兵

当班瓦斯员、公司矿山救护队人员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由总工程师井绪文担任办公室主任,地点设在矿调度室。井下现场由通风矿长李晓东全面负责现场指挥协调工作。

1、组 长:由矿长、总工程师担任,负责指挥启封密闭瓦斯排放的全部工作。

2、副组长:负责协助总指挥工作,在总指挥的领导下,负责瓦斯排放过程中需要其他部门及相关人员配合时给予安排落实。

3、通风工区:负责瓦斯排放措施的贯彻落实、相关技术的培训及排放瓦斯现场技术的指导,瓦斯、风量的测定记录工作。

4、调度室:负责转达各部门在瓦斯排放过程中的信息,并作好相关记录、协调人力和物力作好后勤保障。

5、机运工区:负责井下停、送电及机电设备的管理。

6、安检科:负责设岗撤人等安全监督工作。

7、救护队:负责密闭启封及瓦斯排放工作。

四、密闭启封及瓦斯排放方案

1、密闭启封方案

①启封密闭工作由公司矿山救护队全面负责。

②密闭的启封采取由外向里逐步进行。

③启封时从密闭中上部开口,先在喷射的混凝土开一个200cm×200cm的小口,让风筒对着小孔往内吹,并控制好风量使小孔涌出瓦斯浓度不超过1.5%,进行一段时间后,再逐步慢慢地扩大小孔,扩孔过程必须控制好风量,控制全风压混合处瓦斯浓度不超过0.5%,最终拆除木板。

2、瓦斯排放方案

①瓦斯排放工作由公司矿山救护队全面负责。

②启封密闭前必须将风筒接到密闭前,并保证正常通风。

③在局部通风机吸风口利用木板(1m2)来控制局部通风机的吸入风量,从而控制排放瓦斯,确保在整个排放过程中全风压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能超过0.5%。

五、密闭启封及排放瓦斯安全技术措施

1、通风工区提前把风筒敷设到密闭位置,并按规定吊挂,并准备2节备用风筒及排放瓦斯所用工具。

2、排放瓦斯回风路线为:10#煤轨道大巷→10#煤轨道回风联络巷→10#煤集中回风巷→回风立井→风机→地面

3、受瓦斯排放影响地点,必须断电撤人,断电地点如下:

①10#煤轨道大巷、10#煤回风大巷、10#煤运输大巷

②排放瓦斯流经的电器设备,必须指定专人在采区变电所和配电点

两处同时切断电源,此项工作由机运工区负责。

③撤出瓦斯排放影响区域内所有作业人员,并派专人设置警戒。

4、凡是通往瓦斯排放回风流的地点,必须设置警戒,由安检科负责,警戒人员要认真负责,不得擅自离岗,防止闲杂人员进入回风流,警戒位置如下:

①10#煤集中回风联络巷交叉点

②10#煤轨道运输联络巷交叉点

③清撒煤平巷

5、设置现场指挥中心:现场指挥部设在10#煤井底车场通讯方便的位置,并安设专用电话直通矿调度室。

6、限量排放:排放时,控制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来改变风筒出口风量,从而控制排放出的瓦斯在混合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能超过0.5%。

7、排放瓦斯前,必须检查局部通风机及其开关附近10米范围内的瓦斯浓度 ,只有当瓦斯浓度低于0.4%时,方可人工启动局部通风机。

8、启封密闭时,通风矿长必须亲自在现场指挥,瓦斯检查员必须在现场根据情况随时检查瓦斯浓度。

9、启封密闭前,首先检查闭墙外的瓦斯浓度,符合《煤炭安全规程》规定:瓦斯浓度小于0.8%时方可启封密闭。

10、启封密闭必须使用铜制工具操作,并注意碰伤、砸伤。

11、排放时,控制局部通风机吸入风量来改变风筒出口风量,从而控制排放出的瓦斯在混合风流中的瓦斯浓度不能超过0.5%。

12、排放时,应在全风压风流汇合处设2个以上瓦斯检查点,以便有效控制排放瓦斯浓度:瓦检员在该处检查瓦斯,应站在新鲜风流中用光学瓦斯检定器配长胶管伸向回风一侧进行检查,或用瓦斯检测报警仪吊挂在测点监视,也可以用瓦斯传感器监测监视。确保该处瓦斯浓度不超过0.5%。

13、10201回风顺槽联络巷密闭瓦斯排放完毕后。经检查证实整个独头巷道的瓦斯浓度均低于0.8%,氧气浓度不低于20%和二氧化碳浓度不超过1.5%,风流稳定30分钟后瓦斯浓度没有变化时,撤回警戒向调度室汇报。

14、巷道恢复正常通风后,必须有专职电工对停电巷道的电气设备进行检查,证实电气设备的完好后,方可恢复供电,其它地点供电工作由机运工区负责。

15、排放后,由瓦检员将风筒按标准吊挂好。

16、排放瓦斯时,严禁局部通风机发生循环风。一旦发生循环风,立即停止局部通风机运转,消除循环风后再启动局部通风机。

六、排放瓦斯必须遵守下列程序

1、由排放瓦斯现场负责人(通风矿长)组织,参加排放瓦斯所有人员学习排放瓦斯的方案,落实责任,并签名确认。

2、进入排放区,排放瓦斯回风系统撤人,设岗警戒,向现场负责人汇报。

3、一切准备工作就绪后,现场负责人向地面组织指挥者报告准备的情况,并请示开始排放,得到允许后,现场负责人下令按措施的要求执行排放。

4、由排放人员按措施规定排放,排放时必须观察局部通风机是否循环风,一旦出现循环风立即停止排放。

5、现场负责人组织检查排放效果,确认排放区内一切安全、正常后,向地面组织指挥报告,得到指令后,下令撤岗,恢复送电,排放瓦斯完毕。

6、一旦发生停电,造成停风事故,应按上述程序从外向里重新组织排放。

七、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得排放瓦斯

1、无批准的措施或措施与现场情况不相符;

2、排放措施未贯彻、未落实责任;

3、无排放瓦斯组织指挥人;

4、无排放瓦斯现场责任人;

5、应参加排放瓦斯的人员未到齐。

6、排放瓦斯区域和受影响区段的停电、撤人、警戒范围未按措施落实。

附:排放瓦斯通风系统示意图(图中注明通风设施、进回风流方向、瓦斯积聚地点、警戒位置等)

通风工区

2014年10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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