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况:
三水平3煤层部分区已开采,但掘进过程中当头进入原始 煤休时,因该煤层具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在施工过程中必须 采取“四位一体”的综合防突措施,为确保施工的安全顺利进行,特编制本措施,请各有关单位认真贯彻,严格执行。
二、煤巷掘进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预报:
3煤层掘进进入原始煤体,属突出危险区域中掘进,根据相邻工作面的防突资料,需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煤层巷道掘进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其步骤如下:
(1).在煤巷掘进工作面打2个(倾斜或急倾斜煤层)或3个(缓倾斜煤层),直径42mm,孔深8---10m的钻孔,钻孔布置在煤层软分层中,一个钻孔位于巷道工作面中部,并平行于掘进巷道方向,其它钻孔的终孔点应位于巷道轮阔线外2---4m处。
(2).钻孔每打1m测定钻屑量一次,每隔2m测定一钻屑解吸指标。
(3).根据所测钻孔的最大钻屑量Smax和解吸指标K1或△H2值,预测工作面的突出危险性。
(4)只有Smax<6kg/m且△H2<20mmH2O或Smax<6kg/m且K1max<0.5时,证明此煤巷在本次预测范围内掘进无突出危险性,反之证明其具有突出危险性,必须采取相应的防突卸压措施。
(5).采用钻屑指标法预测掘进工作面无突出危险性时,每预测循环应留有2m的预测超前距,预测后下发防突允掘距离通知单到施工队。
三、防治突出的卸压措施:
当掘进工作面预测有突出危险性时,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在保证工作面前方形成不少于5m的安全煤柱的前提下,再采取针对性卸压措施。鉴于本掘进工作面具有严重的煤与瓦斯突出危险性,故采取密集排放措施。
密集排放孔卸压措施
(1).巷道在开门进入原始煤后,必须先采取排放孔措施进行卸压。
(2).在采取排放孔措施时,支架必须紧跟当头,并必须抬好钳子,加固以防冒顶,严禁当头空帮空顶,如出现空帮空顶,必须及时接好顶,背好帮。
(3.)施工队及时将巷道内的残矸和余煤出净,本回风系统严禁存放矿车及堆积大量材料,以确保通风和行人畅通。
(4).每次进钻前,机电队值班电工对所有设备进行一次全面检查,不能出现设备失爆。
(5)打钻时,排放钻孔采用直径为38mm的钻头配麻花钻杆打孔。钻孔长度要求不少于10m,如确因地质构造影响而达不到设计要求时,钻孔深度以见煤顶或底板岩石为准。
(6).打钻时,钻孔尽量布置在煤质比较松软的软分层中。
(7).每打完一个钻孔,必须将孔内的煤灰掏出,以增强钻孔瓦斯排放效果。
(8).排放钻孔的终孔点控制范围要求是:以巷道前进方向为基点,沿煤层倾斜上方不小于4m,左右两帮及下方不小于2m。
(9).钻孔密度要求:每平方米6---8个,开孔呈双排或多排孔布置。
(10).打钻时,当头必须配有专职瓦斯员。瓦斯员必须严守当头,检查瓦斯浓度及变化情况。瓦斯浓度超过安全规定时,严禁作业,停电并撤出人员。
(11).打钻时,瓦斯员必须在当头巡回检查瓦斯,发现瓦斯超限或有突出预兆时立即撤出所有人员。
(12).排放钻孔打完后,排放一个大班,再进行效果检验,未经效果检验,严禁放炮掘进。
(13).效果检验证明无突出危险性时,方可恢复掘进,允许掘进距离以通瓦科的书面通知为准,严禁超掘;瓦斯员必须及时向调度室汇报掘进进尺,安全矿长严格监督;调度员必须及时记录在案。
(14).本当头掘进,严禁用手镐强掘强挖,严禁空帮空顶作业。
钻孔设计见附图<附图>
四、防治突出措施的效果检验方法
掘进工作面采取密集排放孔防治突出措施后,必须进行效果检验才允许掘进,其检验方法和要求同上面预测预报要求相同,并要求如下几点:
(1).检验孔孔深应小于或等于措施孔,并布置在两个措施孔之间,如果测得的指标都在突出危险临界值以下,则认为措施有效,反之,认为措施无效,必须采取相应的防治突出的补救措施,并经效果检验有效后,方可在安全防护措施下恢复掘进。
(2).当检验孔孔深等于措施孔孔深时,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必须留有5m的投影孔深的超前距;且两孔投影孔深的差值不小于3m时,经检验措施有效后,可采用2m投影孔深的超前距。
(3).无论预测还是效检,只有在证明无突出危险时方可恢复掘进,允掘距离以通瓦科的书面通知且经批准同意后为准,严禁超掘,瓦检员必须及时将班进尺填写在井下防突管理牌板上,并汇报调度室,调度员必须记录在案。
五、安全防护措施
在突出煤层中进行采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掘进工作面必须有独立可靠的回风系统。在掘进掘进期间,原工作面及回风巷必须及时维护加固,保证回风系统中风流畅通,在其进风侧的巷道中,必须设置两道坚固的反向风门,与该系统相连的风门、密闭、风桥等通风设施必须坚固可靠。
(2).采用远距离放出班炮,放炮地点必须设地面主井口10米外。
放炮时间:早班: 7:30—8:00 中班: 15:30—16:00
晚班: 23:30—24:00。放炮前,必须在主付井由专人站岗,并向调度室汇,在征得调度室同意后才能启炮,严禁提前或过时放炮。
(3).在掘进巷道内,施钻地点必须配备不小于施钻人数的自救器。掘进工作面施工,风筒距当头不得大于3m。
(4).压风自救系统一般要求可供5-8个人同时使用,压缩空气供给量要求每人不得少于0.1M3/min,并保证24小时连续供给压风。
(5).瓦斯检查员每班进班时必须检查所辖范围内的压风自救装置和避灾峒室内的装备是否齐全,状态是否完好,发现问题及时向调度室汇报,由有关部门及时处理。
(6).当掘进工作面发现有突出预兆时,瓦斯检查员必须立即组织所有人员按各作业地点,《掘进作业规程》中所规定的避灾路线进行撤退。
(7).由仪表工负责在本当头退后5m及回风口10--15m范围内安装瓦斯探头,并进入KJ-90监测系统。
(8).撤人、停电范围:本当头及全井所有人员。
(9).岗哨位置:放炮地点及付井口、分别派人站岗。
(10).撤人、停电、站岗由值班长指派专人执行。
(11).放炮后,由调度室通过KJ-90监测系统,监测数据不超限后才能允许主付井下人。放炮工作未结束,未经值班长同意,严禁任何人进入、送电或撤除警戒。
其它仍按各地点《作业规程》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