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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项反措防范措施

  
评论: 更新日期:2016年08月08日

        第二十一条 线槽盒、通道应保持清洁,禁止堆放杂物。
        第二十二条 按规定对风力发电机进行维护、预防性试验。防止定、转子相间接地或绝缘损坏造成短路,引发火灾。
        第二十三条 加强发电机冷却设备的维护及各部位温度监视。
        第二十四条 定期检查、清扫集电环,及时更换磨损严重的碳刷,防止出现环火引发火灾事故。
        第二十五条 在风机内应使用非易燃清洗剂,不准使用汽油、酒精等易燃物品清洗、擦拭设备。
        第二十六条 油系统应避免使用法兰连接,禁止使用铸铁材料备件。
        第二十七条 油系统法兰禁止使用塑料垫、橡胶垫(含耐油橡胶垫)和石棉纸、钢纸垫进行密封。
        第二十八条 禁止在机舱内油管道上进行焊接工作。
        第二十九条 油系统应保证严密不漏油。
        第三十条 禁止使用胶粘、打卡子等方法处理油管泄露故障,非金属油管破损必须更换。
        第三十一条 油管道要保证机组在各种运行工况下自由膨胀。
        油系统加热温度应根据油品种类严格控制在允许温度范围内,并有可靠的超温保护措施。
        三、防止风力发电机组倒塔事故
        第一条 风机塔筒及主机在设备选型时应符合设计要求,在招标时应选择技术成熟、厂商具有专业资质的设备;在施工时,应严格遵循安装作业指导要求进行安装,规范浇注、焊接等工艺,使用强度高于或等于设计要求水泥,拒绝使用强度低于设计要求的连接件,预紧力矩和最终力矩要按照要求的顺序和时间间隔完成;在维护时,须认真按照维护作业指导书要求进行力矩校准、油脂添加、定值核对及机械和电气试验等工作,定期开展技术、质量监督工作,以防止此类重大设备事故发生。
        第二条 风机设计必须由具备相关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遵守〔发改委能源局1403号〕关于《风电场场址工程地质勘察技术规定》相关规定。同时要考虑塔筒防腐、覆冰等极端因素。
        第三条 风机塔筒在招标选型时要选择技术成熟、质保体系完整的制造厂。
        第四条 塔筒必须由具备专业资质的机构进行监造和监检,不得自行监理。
        第五条 禁止塔筒生产厂将塔筒分包加工,如有必要须经业主批准同意。
        第六条 在塔筒采购协议中母材、高强螺栓、焊料等关键部件必须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供应商提供。
        第七条 塔筒钢板材料下料前进行无损检测(≥40mm厚的板必须进行100%超声波探伤),环锻法兰入厂应进行几何尺寸及100%超声波探伤及100%磁粉探伤检验(含法兰脖的坡口处),材料代用应办理代用手续,并经业主审批认可。
        第八条 在塔筒制作过程中,加强生产中的下料、筒节卷制、焊接、组对、喷砂、防腐涂层等过程控制,严格执行法兰内倾、平面度、平行度检测,喷砂除锈检查、防腐涂层检测标准。
        第九条 焊接开始前制造厂要按标准要求做焊接工艺评定、塔筒加工制造的焊接工艺规程(WPS)及作业指导书,工艺评定应覆盖产品施焊范围;塔筒焊接材料进厂后要按标准进行理化复验(化学成分和机械性能);焊接过程中按相应的技术要求对焊缝做无损探伤。
        第十条 油漆、热喷锌材料等防腐材料应从正规厂家购买,要有完整的质量证明文件。
        第十一条 风机基础浇筑时,施工监理应进行全过程旁站监督,确保风机基础施工工艺符合规范要求。
        第十二条 风机基础的养护应严格按照规范执行,并做好养护记录。
        第十三条 对于直埋螺栓型风机基础,地锚笼施工时,所有预埋螺栓紧固力矩应该100%检验,并且所有预埋螺栓必须进行防腐处理。
        第十四条 风机基础回填必须严格按照设计手册的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五条 基础施工完毕后,当基础混凝土强度、接地电阻测试结果及基础环上法兰水平度均合格后方可进行机组吊装作业。
        第十六条 塔筒进场后,详细检查设备防护罩、塔筒法兰、米字支撑固定情况。
        第十七条 设备卸车位置的地面强度应平整坚实,有足够的承载力,不允许出现下沉等现象。
        第十八条 设备卸车后,设备的包装应及时恢复,防止风沙雨雪、杂物等进入设备。
        第十九条 安装作业必须由具备设备安装企业二级及以上资质的单位进行,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如:起重工、起重指挥、焊工等。
        第二十条 起重前对起重设备和锁具的规格、技术性能进行检查,吊点螺栓、卡环应定期更换。
        第二十一条 塔筒连接的高强度螺栓必须有第三方检验;风机的所有螺栓应严格按照风机制造厂提供的安装手册进行紧固,螺栓的紧固顺序与紧固力矩应严格遵照安装手册执行。
        第二十二条 塔筒吊装后的质量验收应根据风机安装作业指导书和相关标准对塔筒螺栓力矩、焊缝进行复查。
        第二十三条 风机吊装后1-3个月内必须对所有塔筒螺栓进行力矩校对,以后运行中风机至少每月对塔筒螺栓松紧情况进行一次检查。
        第二十四条 风机质保期内的定期检查工作,特别是3个月、6个月、12个月(检验周期根据风机厂家技术说明)等定期检验,应加强对螺栓力矩和塔筒探伤的检查;每次定期检验项目必须包括有关安全回路的测试和各塔筒连接部件的检查。
        第二十五条 风机调试必须完整有效的检测风机上的全部保护功能,特别是有关安全的重要环节,必须做到逐一验证其有效可靠;对于超速保护、振动保护应从检测元件、逻辑元件、执行元件进行整体功能测试,禁止只通过信号的测试代替整组试验。
        第二十六条 任何情况下,禁止风机在重要保护功能退出时运行。
        第二十七条 每年对风机基础沉降、塔筒垂直度、塔筒螺栓力矩、塔筒焊缝进行检测。
        第二十八条 定期对塔筒外部进行检查,发现损伤及脱漆现象应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每次暴雨、台风、地震等恶劣自然灾害发生后,应立即开展风电场边坡、基础、道路等安全检查,发现隐患须立即进行处理,确保风机安全。
        四、防止风力发电机组轮毂(桨叶)脱落事故
        第一条 为防止风机发生轮毂(叶片)脱落事故,应加强风机设备巡检和定检的管理工作,优化设备修复工艺,对预投产和已投产项目全面开展机务技术监督、质量监控工作。特殊天气过后,加强对轮毂、叶片巡检。
        第二条 建立完善的风机巡检制度,巡检项目中应包括轮毂(叶片)的检查。
        第三条 巡检中发现有螺栓松动、损伤、断裂现象时,采用专用设备全面检查。
        第四条 巡检过程中加强对桨叶外观和声音的检查。
        第五条 出现雾、雪等可能导致桨叶覆冰的天气,应加强对风机桨叶的检查,发现叶片覆冰应立即停机处理,直至覆冰消除后方可启动风机。
        第六条 监控人员要实时监控机舱振动、风机功率、主轴承温度等参数,发现异常,应登塔检查。
        第七条 若风机达到极限风速并未停止,必须采取强制措施停止风机运行。
        第八条 发生风机超速故障停机后,应登塔查明原因,故障未消除禁止启动风机。
        第九条 桨叶损坏修复时,应控制修补材料重量,保证修复后叶片组动平衡不被破坏。
        第十条 更换叶片时,应尽可能成组更换。
        第十一条 叶片及轮毂采购不许转包,如采用外委维修,应设专人监理,严把质量关。
        第十二条 定期采用探伤设备对螺栓进行检查,定期对轮毂系统进行金属探伤抽检。
        第十三条 根据各类机型厂家技术规范要求,定期对螺栓进行紧固。若发现螺栓松动或损坏,按风机厂家技术规范要求进行处理。
        由于振动触发安全链导致停机时,未经现场叶片和螺栓检查不可启动风机。
        五、防止风力发电机组叶轮超速事故
        第一条 当风机转速超过超速保护模块设定转速值并继续上升时,即会发生严重的超速事故。风机发生严重超速会导致“飞车”事故的发生,属风电厂重大恶性事故,其后果往往是整台机组毁灭性的损失。严重超速事故的发生,主要是在运行中突然甩负荷、发电机与系统解列,超速保护模块参数设置过大,转速传感器、刹车系统、变桨系统失效及风机超速试验时控制不当的情况下发生的。
        第二条 防止此类事故的发生,要重点组织好风机调试时超速试验,做好风机定检工作,参数核对工作。
        第三条 建立完善的风机巡检制度,巡视检查项目中应包括防止飞车事故检查。
        第四条 巡视检查中,认真检查刹车系统、转速检测装置各元件,确保各个元件性能完好无损。
        第五条 在大风季节加强远控监督,若发现风速变化频繁经常触发急停停机,应停止风机运行,避免因频繁启停机组冲击导致超速保护系统元件损坏而失灵。
        第六条 必须在主轴和高速轴上分别装设转速检测装置,确保装置完好无损。
        第七条 必须有两套及以上的独立超速保护控制系统。
        第八条 在风机调试期间必须做超速保护试验,确保超速保护全部可以正常工作,方可起机运行。并按厂家要求时间间隔,定期做超速试验。
        第九条 弹性联轴节、复合联轴器联接牢固、可靠,确保转速差动保护系统工作良好。
        第十条  不允许擅自解除控制系统的任何保护。
        第十一条  不允许擅自改动任何保护定值。
        第十二条 定期对主控柜内超速模块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刹车装置固定良好,无松动。
        第十四条  刹车片厚度符合要求,刹车间隙调整适当,不符合技术标准的刹车盘、刹车蹄块要及时更换。
        第十五条  刹车动作无异常,且反馈信号与动作执行指令状态保持同步。
        第十六条  定期测试急停按钮,保证触发急停按钮桨叶能迅速、准确回到预定位置。
        第十七条  确保变桨控制策略能有效应对突发性风速变化情况。
        第十八条  若桨叶卡位、回收不到位导致转速不能降低,应采取偏航手段,使风机机头偏离主风向,趋近于垂直主风向的位置。
        第十九条  定期检查后备电池电压及单个电池好坏。
        第二十条 如经常性发生刹车片报警,应及时检查刹车片,并对其控制系统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液压系统有未明故障、缺陷的风机严禁采用退保护或改定值做法再次将风机投入运行。缺陷或故障处理后必须校验各电磁阀在规定油压下动作的可靠性。
        第二十二条 风机超出规定转速及时间值,超速保护拒动,应采用自动联锁偏航的方式停机。
        六、 防止全场停电的反事故措施
        第一条、 防止全场停电,重在预防。一要从方式上防止事故发生,减少异常方式运行次数,缩短异常方式运行时间,做好事故预想。二要在系统或设备出现异常时,采取针对性措施。三是即使发生事故,也要在最短时间内将事故限制在最小范围内。认真落实各种反措,做好日常设备维护,保证系统运行方式正常。另外,对于可能引发全厂停电的系统、设备和倒闸操作,也要引起特别重视,并制定针对性措施。
        第二条、 运行值班人员要严肃值班纪律,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加强变电所及运行机组的设备巡回检查,及时发现设备隐患。值班员在进行变电所及运行机组的设备巡回检查时,要始终保持与主控制室的通讯正常。
        第三条、    发现设备缺陷,要及时向值班长及有关领导汇报,缺陷处理严格执行工作票制度,重要缺陷处理有关领导到位监护,保证设备在健康状态下运行。
        第四条、   对于继电保护、安全自动装置、直流设备要加强维护和检查,保证其可靠运行。
        第五条、   对外委项目部用电、变电所动力电源及其它负荷加强检查,保安电源系统要始终处于完好备用状态,保证其工作可靠。
        第六条、   加强对备用变的检查和管理,发现异常及时联系处理,确保备用变随时可用。
        第七条、   变电所倒闸操作,严格执行操作票制度,加强监护防止误走间隔,防止带地线合刀闸,防止带负荷拉刀闸等误操作事故的发生。尤其切换厂用负荷时,防止变压器低压侧并列运行,造成变压器损坏。
        第八条、  加强电脑钥匙和解锁钥匙的管理,保证电脑钥匙传输准确。在使用解锁钥匙时必须经过有关领导同意,并做好记录。
        第九条、  值班人员要对工作任务单、工作票的数量、工作票所要求措施做到心中有数,接地刀闸和临时接地线的装设要清楚。
        第十条、  对变电所的刀闸触头,高、低压配电盘母线,变压器套管引线,各导线接头等定期进行温度测试,及时发现设备隐患。
        第十一条、 加强对电气设备参数监视,特别是变压器、断路器等设备的色谱、气压和油压监视、监督,确保该类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天气状况发生变化时,要加强巡检次数,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向值班长及有关领导汇报。
        第十三条、 当发生事故时,按照变电所运行规程、调度规程、继电保护规程在电网调度的统一指挥下进行事故处理,避免事故扩大。
        第十四条、 与调度部门保持良好的通讯联系,及时沟通系统运行状况,保证事故处理顺畅。
        第十五条、 加强对厂用备用变(电业局属设备)的巡视检查,以保证备用电源良好;要加强监测厂用电备用母线电压情况。
        定期对全场停电的事故预案进行预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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