空压机(包括贮气罐),要严格按照《压力容器监察规程》的规定,进行定期检查和做耐压试验,校正安全附件。
特别要防止贮气罐本体因出气管故障使基础地脚松动产生疲劳裂纹;防止贮气罐本体和灌气接触或接近腐蚀性气体及液体;防止罐内积存废油和污水产生严重腐蚀所发生的爆破事故。
为了保证空气机所产生的压力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整个空压机系统上的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完好和灵敏可靠。
1 设备检查
1.1 站房的位置、建筑与结构。
1.1.1 避免靠近散发爆炸性,腐蚀性有害气体及粉尘的场所,并位于上述场所全年风向最小频率的下风侧。
1.1.2 站房与建筑物、构筑物的最小间距应符合如下规定:
1) 与露天堆煤场和散发尘埃的场所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0m。
2) 与乙炔站和煤气站距离应大于或等于20m。
3) 与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物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0m。
4) 与厂外铁路中心线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0m。
5) 与厂内铁路中心线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0m。
6) 与厂外公路路面边缘距离应大于或等于15m。
7) 与厂内路面边缘距离应大于或等于5m。
1.1.3 空气压缩机站属戊类生产建筑物,当单台机组容量不大于20m3/min时,应采用不低于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大于20m3/min时,应采用不低于三级耐火建筑。
1.2 站内的布置
1.2.1机器间的空压机布置,其通道宽度应不小于有关规定。
1.2.2 站房内设备和辅助装置的布置以及与毗连其它建筑物的布置,均应不影响站房的自然通风和采光。站房的门窗向外开。
1.2.3 站内一般不贮油料,若要存放,中、小型站房可存放一周的用油量,大型的站房应设单独油料库,但不超过300kg。
1.2.4 贮气罐的基础应高出地平面,相邻的两贮气罐之间的净距不小于1m。立式贮气罐与机器间外墙的净距不小于贮气罐高度的一半。
1.2.5 站内外管道漆色可按照鄂Q/LD83—84《冷作、焊接车间的安全要求》中表7的规定,并画出介质流动方向。
1.3 空压机
1.3.1 空压机生产必须是经劳动部门批准的产品,并有合格证和技术资料。
1.3.2 机身、曲轴箱等主要受力部件严禁有影响强度和刚度的缺陷,并无棱角、毛口,所有的紧固件及地脚螺母等必须拧紧,并有防松措施。
1.3.3 空压机必须有字迹清晰的铭牌和安全、润滑、指示标志。
1.3.4 安全装置
1.3.4.1 压力表包括油压表、水压表、气压表
1.3.4.1.1 凡一、二级气缸排气气压,储气罐气压,空气机组传动机构润滑处应装压力计。吸气过滤器后面气压,空气机组冷却水进水口处应装压力表。
1.3.4.1.2 压力表精度不低于2.5级。液压表量程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4~2倍,气压表为额定工作压力的1.5~3倍,表盘直径不小于100mm,卸压和指针应回零位。
1.3.4.1.3 压力表刻度盘应标明最高压力警界红线且铅封。
1.3.4.1.4 压力表装于容器本体,表与本体间装有三通旋塞,且垂直装于管段上。
1.3.4.2温度计
1.3.4.2.1 凡一、二级气缸进气,二级气缸排气,空气压缩机组传动机构润滑油应装温度计。冷却水总进水管,空气压缩机组冷却排水处应装温度计。
1.3.4.2.2 温度计应清晰可靠,符合设备运行要求,严防超温。
1.3.4.3 安全阀
1.3.4.3.1 凡一、二能冷却器、油水分离器、贮气罐、压缩机与切断阀门之间等应装安全阀。
1.3.4.3.2 安全阀启动时所能通过的流量,必须大于空压机的排气量,且启阀灵敏可靠。
1.3.4.3.3 安全阀应垂直安装在容器本体或管道气相界面位置,且有铅封。
1.3.4.4 空压机组旁应装设紧急停车按钮保护装置。
1.3.4.5 外露的联轴器、皮带传动装置等放置部位必须设置防护罩或护栏。
1.3.4.6 电气设备符合安全要求,接地电阻小于或等于4Ω,避雷接地电阻小于或等于10Ω。
1.3.4.7 检查和修理所用的移动式和固定式局部照明灯具,其电压应不大于36V。在贮罐内或空压机的金属平台上使用的手提灯,其电压不超过12V。
1.3.4.8 使用高压供电的同步电动机周围应有木质栏杆,高压开关柜的操作外应备橡皮绝缘垫,耐压橡皮手套及绝缘工具。
1.3.4.9 站内的地沟应补设盖板,高出地面2m以上的固定操作平台、站外的冷却水池等均须设置高度不低于1050mm且结构牢固的防护栏杆,其下部有不小于150mm的底护板。
1.3.5 根据空压站所在环境的尘埃条件,空气压缩机的吸气系统必须装过滤装置。
1.3.6 空压机吸气系统的进气口,在室外应有防雨装置。
1.3.7 二级气缸和面必须设有二级空气冷却器,不得将未经冷却的空气直接送入贮气罐。
1.3.8 空压机与贮气罐之间必须设有油水分离器,各压缩机不宜共用冷却器,油水分离器和储气罐。
1.3.9 在贮气罐的进口处,必须设有止回阀和截止阀。
1.3.10 空压机和贮气罐之间不宜装切断阀门,如装设时,压缩机与切断阀门之间必须装设安全阀。
1.3.11 每台压缩机的二级空气输出管道口必须设有单独旁通阀,其排出口必须设在室外安全处。
1.3.12 空压机与贮气罐之间装止回阀,压缩机与止回阀间宜装放散管。
1.3.13 贮气罐与供气总管之间,应装切断阀门。
1.4 压缩空气管道
1.4.1 压缩空气管道应采用钢管。切断阀门的直径大于50mm时,应采用闸阀。
1.4.2 压缩机空气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阀门等处用法兰或螺纹连接外,应用焊接。
1.4.3 厂(区)埋地、架空敷设的压缩空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路、架空导线及其它架空和埋地管线的水平、交叉净距等,均应符合TJ29—78《压缩空气站设计规范》的规定。
1.5 给水和排水
1.5.1 水冷系统必须畅通,不得有内泄外漏现象。
1.5.2 水质应符合PH值6.5~9.5之间,混浊度不大于100mg/L,含油量不大于5mg/L,有机含量不大于25mg/L。
1.5.3 活塞式空气机冷却水入口处的给水压力不大于20N/cm2,不小于7N/cm2(表压)
1.5.4 冷却水供给温度不高于30℃排水温度不高于40℃。
1.5.5 空压机的排水管必须装设漏斗或水流指示装置。
2 行为检查
2.1 一切防护装置和安全附件应处于完好状态,否则不得开车。
2.2 机器在运转中或设备有压力的情况下,不得进行任何修理工作。
2.3 严禁超压。
2.4 运转中有异声、气味、振动或发生故障,要立即停车修理。
2.5 严格执行外来人员登记制、运行记录交接班制和操作规程。
2.6 选用润滑油,其闪点必须高出空压机排气温度40℃以上。
2.7 油水分离器及贮气柜的油水必须及时清除。
2.8 贮气罐及其与空压机的连接管内部的油垢必须认真清洗。
3 作业环境
3.1 站内必须设置废油收集器以防环境污染。
3.2 站内噪声不应超过85dB(A),若超过时,可采取消音、隔音或戴护耳器。
3.3 站内照明度不低于30lx。
3.4 排放的废油、废水应符合GBJ4—73《工业“三废”排放标准》规定。
3.5 机房内不准放置易燃易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