材料质量证明书上一般应有以下内容:炉(罐)号、 批号、规格;实测的化学成分和力学性能(包括σs、σb、ψ、αk);供货熔炼热处理状态。对于低温(≤一20℃)容器,应提供夏比V型缺口试样的冲击值和脆性转变温度。
钢板材料标记一般应有以下内容:钢板入厂验收的编号;材质(钢号);规格(厚度);检验确认印记;区别复验或未经复验的标记;领出后由车间打生产制令号。钢板切割下料前,必须作标记移植,且便于识别。
压力容器受压元件采用国外材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选用国外压力容器规范允许使用的材料,其使用范围应符合相应规范的规定,并有该材料的质量证明书。
(2)制造单位首次使用前,应进行有关试验和验证,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投料制造。
锅炉受压元件采用国外钢材,应符合以下要求:
(1)钢号应是国外锅炉用钢标准所列的钢号或成熟的锅炉专用钢号,并具有所要求的性能数据和工艺资料。
(2)批量购买前,外贸部门应创造条件使钢材使用单位进行待购钢材的成分和性能(包括工艺性能在内)的验证试验。钢材使用单位根据成份和性能验证试验的结果或过去生产中使用该种钢材积累的成份和性能数据,提出订货技术条件。如果改变钢材的制造厂或钢号,则应重新进行这项工作。
(3)订货时应尽量要求钢材制造厂提供相应的热成形、热处理和焊接的工艺文件。
(4)国外钢材应按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条件进行验收。对照国内锅炉钢材标准如缺少检验项目,必要时还应补做所缺项目的检验,合格后才能使用。
(5)使用国外钢材以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成型工艺试验,满足技术要求后才能使用。
(6)对于国外钢材,应采用该钢材的技术标准或技术条件所规定的性能数据进行锅炉强度计算。
(7)采用未列入的钢材或已列入标准的电阻焊锅炉管,应经劳动部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部门同意。
(8)钢材采购单位如果改变钢材制造厂或订货技术条件,应事先与钢材使用单位协商。